执 行 难

贺卫方
  雷夫利法官(Judge Thomas M. Reavley)是美国联邦上诉法院
(第五巡回区)法官,看上去他总有75岁上下了。当我和来自中国的
一些法官访问他位于得克萨斯州首府奥斯丁的办公室的时候,雷法官
热情友好,兴致勃勃。他说能在他的家乡接待中国同行实在是一件美
好的机会。他兴奋地回忆起头一年访问中国,得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盛情款待的情景,他甚至还记得起几位法院院长的名字。在随后的
几天里,他为我们安排了广泛的活动——旁听法庭审理,与法官座谈,
由得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代表州长授予代表团每个成员荣誉州民证书
等等。他的博学、诚恳和善良给每个人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雷法官对中国的司法制度也有些了解,但是,他说当他访问中国
的时候,有一件事情令他很迷惑,那就是,所到之处,中国的法官们
总要提出的一个问题是:你们美国的法院是如何解决执行难的?

  是啊,法院作出了判决,败诉了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经济案
件的当事人——不执行,不理睬,当法院“干警”到某企业、某村庄
去强制执行时,当事人又纠集人员将法官与法警们团团围住甚至殴打
致伤的场景,在我们这里真正是在所多有。中央电视台颇受欢迎的
“焦点访谈”栏目就几次报道过这样的事例。按照借鉴外国先进经验
的惯常思路,当然应当了解一下,美国这个法制发达的国家是怎样解
决这样的难题的。

  然而,雷法官却不理解这样的问题。因为,在他的国家里,司法
判决的执行并不存在难题。“绝大多数判决都很顺利地获得服从和执
行。”他明确地告诉中国同行。“至于为什么当事人会愿意执行法院
判决,首先是因为这是一个法治传统十分强有力的国家。一般民众和
企业都以尊重法院、服从法院为光荣的事情和应尽的义务。当然,在
一个市场经济社会里,企业的商誉至关重要。如果哪个企业竟敢藐视
法院判决,那实在是置企业的股票价格、未来利益于不顾的行径。任
何有理智的人都不会做这样的蠢事的。”

  “第二点,这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的法官时刻都意识到,
法院的权力是有限的。一种权力,只有它是有限的,它才是有效的。
联邦宪法对法院可以管辖的事务作了清楚的规定,司法权的行使不会
超出宪法规定的范围,必须限于可以通过司法解决的案件和纠纷。不
仅仅范围有限,而且权力行使的方式也不同于行政和立法部门。法院
不能主动地行使权力,因为法院崇高的威望恰恰是建立在它只是消极
地对纠纷加以裁决的基础之上。我们不会主动地收集任何证据,在庭
审过程中也是让当事人及其律师唱主角。我们严格地遵循法律的正当
程序,给双方当事人充足而平等的时间和机会提交和相互对质证据,
法官只根据这种对质的结果判断胜负。在制作判决时,我们会详尽地
给出法律依据,这里的司法判决经常像一篇说理极其充分的论文。这
样,大多数情况下,败诉的当事人会很服气地接受判决结果。当然,
也有当事人对判决很愤怒,但是,由于审判的程序无懈可击,他们便
很难对判决结果进行指责。

  “当然,我应当告诉尊敬的中国同行们,在我们联邦法院的历史
上,法院命令的有效性也曾受到过严峻考验。以联邦政府首脑为一方
当事人的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例如1974年的合众国诉尼克松案,当时,
最高法院命令现任总统尼克松向一家联邦地方法院提交他与其他人谈
话的录音带。尼克松总统曾试图抵制法院命令,但最终还是发现难以
违抗,因为虽然提交录音带会导致总统职位不保,但不服从法院命令
将会给他带来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另一类考验是当法院作出在某个
地方受到普遍抵制的判决时如何执行。例如,在50和60年代,联邦法
院要求消除种族隔离的判决在南方诸州受到白人和州长们的有组织的
抵制,专收白人的学校仍对黑人学生说不,联邦法院怎么办?”

  颇受执行难之苦的中国法官们对结果非常关注。

  “在联邦法院的要求下,总统派出了联邦军队。荷枪实弹的军人
进入小石城,赶走围在学校门口的州长和白人,黑人学生昂首阔步地
进入校园。”

  转载自《南方周末》1998.1.30

  注:引自中评网“贺卫方专栏”。
http://www.china-review.com/execute.asp?path=/content_files/
7hwf8.htm2000622/7hwf8.htm&luntantitle=执%20行%20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