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型衙门:传统与影响

贺卫方
  上一篇文章我们讨论了我国法官服饰问题,认为大沿帽和制服这
样的军警式服饰与法院从前的职能定位以及法官行使司法权的方式之
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除了这一解释外,我们还可以把服饰作为一种文
化符号,从文化传统上寻求解释。这一篇文章就想向后看,通过对传
统的解读,分析我们今天的司法制度与以往的制度与观念之间的历史
关系。

  我国传统社会的政府组织与今天相比存在着明显的不同。虽然中
央一级有院、部行使不同的职能,但是,在与一般民众日常生活最贴
近的县、州这样的层次上,政府的权力和职能都是综合性的,我们姑
且称其为全能型衙门。从官员这方面说,虽然他只是郑板桥所谓“些
小吾曹州县吏”,但是,在本级政府这个层面上,他却居于权力格局
的核心,地位至高无上。他是所在地方的决策者,是把中央的指令以
及自己这一级政府的决策落到实处的领导者,又是纠纷的审理者和犯
罪的追究者。也就是说,他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集于一身的最高
官员。没有独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他的权力行使过程
进行监督,也没有“人民法院”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例如我们不能想
象他会成为当地某个案件的当事人;像今天所谓的“民告官”压根儿
就不可能在同一级政府里发生。

  从我们帝国数千年的历史看,这种传统的政府模式经常与专横严
酷和恣意妄为联系在一起。但是,其他几种因素的引入,使得这种政
府模式的专横程度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儒家政治学说对于官员行为
的约束,科举取仕的长期通行(在此过程中儒家学说对官员意识不断
浸染,同时又使得许多亲历民间疾苦者得以进入官员阶层),帝国意
识形态所倡导的国家权力对民间社会的有限性,都是其中重要因素。
况且,从一般百姓的角度看,全能型衙门还有其优点呢,那就是,人
们遇到了必须求助于政府解决的问题,州府县令们是无从推诿的;他
们的决策在本级政府中乃是唯一的。

  辛亥革命推翻了帝制,也埋葬了衙门体制。但是,不应当忘记的
是,中国告别这种政府模式的时间尚不足百年。在今天的生活中,全
能型衙门的观念仍有其影响。尽管我们在各个级别的政府中都建立了
西方式的分权体制,然而,在许多县长--姑且只以县长为例--的
观念里,他们就是一县之长,他们容不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容不
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超然于他们控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我
们还常常发现,支持这种传统的力量不仅仅来自各级行政首脑们,还
来自于那些仍把县政府视为县衙的一般民众,尤其是那些深受不同机
关相互推诿之苦的人们。“为什么我们找不到一个说话算数的官呢?”
人们不免有些怀念起从前那些大堂之上说一不二的州府县令了。

  分权学说和分权制度在中国遭遇到全能型衙门传统所带来的严峻
挑战。

  近百年来,我们的法院并没有在回应这种挑战的努力中获得成功,
至今法院在政府的权力格局中仍处于边缘化的地位。法官任免受地方
势力影响,预算拨款受制于同级财政部门,公民状告公安局反而让法
院如坐针毡。某县长到法庭做了一回被告人居然成为法院报的头条新
闻--那篇报道告诉我们,一位旁听的老大爷握着县长的手说:“旧
社会是县太爷审状子,如今法官审县长,没想到你真能放下官架子。”
那位县长笑答:“民可告官,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当县长
的不带头守法,那些局长、乡长怎么会愿意来坐被告席呢?”这位县
太爷讲得多明白,他哪里是来坐被告席的,“御临”法庭,只不过是
作样子给下属看的!对于官大人而言,坐不坐法庭的被告席并非取决
于法院的传票,而是取决于更高级官员的示范和他们是不是愿意去坐
。噫,法院独立,岂非假语村言?

  当然,法院也不满意这种边缘化境地,何况任何政府结构一经设
立似乎都有一种扩张权力的倾向。法官服饰和行为方式向军警风格靠
拢,从而让民众感到他们本是有权有势的官员。在决策者看来,这正
是提高法院地位,获取更多社会资源支持的好途径。

  “戏不够,曲来凑。”可是,曲子唱得太多,戏越发冲淡了。

  转载自《南方周末》1998.1.16 

  注:引自中评网“贺卫方专栏”。
http://www.china-review.com/execute.asp?path=/content_files/
7hwf3.htm2000622/7hwf3.htm&luntantitle=全能型衙门:传统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