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司法二题

贺卫方
  一、大众传媒对司法的监督

  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已经由立法转向了司法,这样的转向
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中国社会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之
中,过渡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必然要经受深刻的和剧烈的变化。
历史的经验表明,在剧烈变革的时代,立法由于层次高、程序复杂,
往往难以及时地会应社会的变化,不大可能为各种新型社会矛盾的解
决提供周到入微的方案。调和冲突、化解矛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创立
规则的重任势必要落在司法机关的肩上。假如司法界由于自身素质上
的缺陷而不能够胜任这一使命,或者由于腐败非但没有解决反而加剧
社会的冲突和积怨,那么,可以不夸张地说,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大
业是难以成功的。

  任何权力都存在着腐败的趋向。由于司法权涉及人们切身利益,
当事人力图对其施加影响,从而获得“损人利己”的结果,这本是人
之常情。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界是否有足够的免疫力抵御种种腐败
的侵袭。要有这样的免疫力,首先是司法界自身要有足够高的素质和
尊荣感,这当然离不开法官选任方面的高标准。其次应当营造合理的
的制度环境,从而使法官们不至于因为抵御腐败行为而自身利益受到
损失。最后,必须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使得发生于法院这一神圣殿
堂的任何腐败现象都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在这方面,大众传媒将起到
及其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各种新闻媒体对法院的监督力度已经有了明显的加大。
这是十分可喜的趋向。但是,就我个人对目前司法界情况的了解而言,
这种监督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由于我国的主流媒体是所谓“机关报”
类型,媒体对本系统、本行业问题的揭露和评论不免要受到某些掣肘;
当涉及到某些高级官员的时候,现行的新闻体制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弊
端尤为明显。记得前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平义杰因为利用职权,
长期占用企业高级轿车,将大量国家财产攫为己有,终于被中央纪律
检察委员会开除党籍,并追究刑事责任。当时的各种传媒纷纷加以报
道,引为反腐败之大举措。然而,平义杰的腐败行为持续非一年两年,
如果我们的新闻界能够在其行为刚刚冒头之时便予以揭露,何至于让
此类腐败分子在省院院长的高位上端坐数年之久,给我们的司法造成
那般恶劣的影响!况且恶行冒头之际便加以揭露,实际上也挽救了平
义杰本人。所以,新闻界对于司法官员——当然也包括其他官员——
的腐败行为遮遮掩掩,或者不允许新闻媒体及时地揭露,表面上好象
保护了那些官员,但最终却是把他们推进更可怕的深渊。

  总之,新闻自由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而且它有助于维护
各种官员的操守,有助于促进健康价值的弘扬,有助于疏导某些冤情,
当然也就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传媒监督司法的界限

  传媒对司法监督虽然非常必要,也非常紧迫,但是,这种监督仍
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上面我们说到近年来媒体强化了对司法的监督
这一可喜的趋势,但是,媒体超越合理界限的情况也在所多有,同样
亟待解决。

  什么是超越了监督的合理界限?就是传媒侵犯了司法的独立,造
成是传媒而不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情况。我们看到,不少传媒热
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加以报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
的语言、表达的情感是否足以造成法院不得不听命于传媒的舆论环境
。例如,直呼犯罪嫌疑人为“罪犯”,把检方的指控当作实际发生的
情况,无所顾忌地使用煽情的和各种带有倾向性的话语,等等。我们
在前面已经说过,目前我国的传媒以“机关报”类型为主流,因此具
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不仅如此,传媒的报道又经常导致高层次领导人
的批示,批示下来,党政各部门便要紧急动员,“高度重视,限期解
决”。另外,跟西方一些国家法官享有终身制特权的情形不同,我们
法官的交椅是很容易被端走的。所有这些,都进一步加剧了法院在审
判那些已经被传媒广泛报道过的案件时所承受的压力,有时只能听命
于传媒,导致某些案件无从得到公正的审理。

  当然,就目前中国的法官素质来说,传媒对某些案件的监督是有
助于司法权更公正地行使的。尤其是涉及某些权力部门或豪强人物的
案件,小民百姓的利益受到侵犯,在司法机关里得不到公正的解决,
甚至压根儿告状无门,情急之下,投书传媒,记者仗义直言,揭诸报
端;领导人见报也怒不可遏,愤笔批示。巨大的压力之下,司法机关
不得不公正而迅速地加以解决。不久前,传媒报道过的两起案件或许
可以说明这一点。一是内蒙古普通职工邓成和诉包头市邮电局案,一
是郑州市的张金柱案。我很赞成一篇作者署名“红枫”的文章(“张
金柱的哀叹”,见《南方周末》1998年2月13日)所表达的观点,即
如果没有传媒的参与和报道,法院能否公正地审理张金柱案是大可怀
疑的。邓成和案也是在不止一家传媒报道之后,自治区高院才作出裁
定,判这位为讨公道而付出沉重代价的邓成和胜诉。

  不过,中国如此之大,我们的记者再敏锐、再能干,能够得到传
媒关注的案件也毕竟极其有限。我们无法在每个法院都派驻记者作近
距离监控。况且还有些报道所采用的方式甚至表达的观点还有相当严
重的问题呢。以轰动一时的四川省夹江县所谓“造假者状告打假者”
的案件为例。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报道用了“打假者上了被告
席”作题,仿佛打假者永远正当,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或手段
违法,公民或法人也无从申辩。该报道又营造了一边倒的气氛,把一
个相当复杂的法律和程序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造成
了相当的负面影响。

  实际上,如果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我们可以发现,涉及权力部
门或豪强人物的案件之所以在法院中难以得到公正审理,与其说是传
媒监督不够,不如说是因为法院以及法官不独立。在现行的体制下,
法院在人财物诸方面都依赖同级政府。如果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一味地
严格依据法律,不惜开罪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构,法院院长的官位
还能保持多久就很难说了。汉密尔顿有言:“就人类天性而言,对某
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据我观察,我们的许
多法官以及法院院长都具有很好的专业素养,并且极富正义感,但是
现行的这种制度安排实在是令他们徒唤奈何。司法的不独立,使得法
院不得不屈从权势;屈从权势的结果又加剧民众和传媒对司法的不满,
不断削弱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从而又使司法机关的地位更加低下。这
种恶性循环不停止,依法治国将真正是托诸空言了。

  转载自《中国改革报》1998.2.20

  注:引自中评网“贺卫方专栏”。
http://www.china-review.com/execute.asp?path=/content_files/
7hwf11.htm2000622/7hwf11.htm&luntantitle=新闻与司法二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