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问题

贺卫方
  日前收到一位读者来信,希望“法眼”栏目里能有一篇文章专门
谈谈法院收取诉讼费的问题。这位先生对法院受理经济案件时依据诉
讼标的数额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的做法颇为不解,他也知道一些外国的
做法,“据说美国的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时只收取极小数额的象征性费
用,而我国的法院对某些案件却可以收取数以万计甚至十万计的诉讼
费,这是什么道理?”他显然很不满意。

  这自然不是一个小问题。我国法院对所受理的案件作了与其他国
家不同的一种分类,即在外国同属民事类型的案件,在我们这里却又
划分为民事和经济两种类别,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上也相应地设立了
经济与民事两种审判庭。与此同时,收取诉讼费(内含受理费、申请
执行费、勘验、鉴定、公告、翻译等费用、证人出庭的有关费用以及
诉讼保全费等等)的标准也有了鲜明的区别,一般民事案件数额较小
且固定,而经济案件却“随行就市”,与当事人希望通过打官司追索
的数额成正比。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对各种案件列举了不同的收费计算方法,既详尽又复杂,这里无法详
述。我们姑且假设甲乙两企业之间就涉及一千万元货款的合同发生诉
讼,作一番粗略的列举。

  甲企业诉到法院之时,须预交受理费5.5万元。被诉的乙企业提
出本是甲方违约,反诉甲企业赔偿乙方损失及违约金500万元,于是
法院又从乙企业收取受理费3万元。甲方提出诉讼保全,要求法院冻
结乙方600万元银行存款,于是,除支付法院人员差旅费用之外,甲
方还应交纳30,500元的诉讼保全费。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再收上诉受理费(标准与一审类似)。初步审查之后,二审
法院驳回上诉,上诉费却并不“驳回”。最后,又涉及判决的执行问
题。奇怪的是,法院判决的执行仍要当事人出钱,仿佛那是胜诉方而
不是法院作出的判决。执行费(按一千万元计)再加1.2万元,当然,
法院派出人员赴异地执行的差旅费通常也是由提出执行申请的当事人
支付的。从许多报道看,执行能否成功还是一个很大的疑问。

  从上面的种种支出,读者已经可以看出,在一起诉讼标的较大的
官司中,当事人要向法院付出多么高昂的费用。问题在于,这样的收
费法是否合理。按说法院本身就是用民众和企业交纳的税款设立和维
系的。作为政府机构的法院为纳税人处理纠纷乃是分内的事,因为法
院一切活动所需要的经费以及法官及辅助人员的薪水都是政府预算所
涵盖的,再向当事人收取所谓诉讼费,岂非重复收费?至于预算不足
或该拨款不拨款,那是政府运作过程中的问题,将它们转嫁给当事人,
是让当事人代人受过。此乃不合理者一。

  稍有司法经验的人都知道,案件处理的难易程度并不与诉讼标的
的大小成正比,涉及数以千万计的经济大案也许其中是非曲直十分简
单,而一桩不起眼的家庭纠纷却可能是劳神费时的棘手案件,所谓
“清官难断家务事”。因此,以标的额收费除了显示利益驱动的事实
之外,没有多少可以摆到桌面上的依据。近年来,一些法院不安于坐
堂问案,奔走于企业之间,上门揽案,鼓励起诉,其中动机,不言而
喻。此乃不合理者二。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民事经济案件的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即可以
在合法的限度里,决定行使或者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然而,法院预
收诉讼费,并且规定中止诉讼时预收的诉讼费不予退还,实际上是把
当事人绑到了诉讼的战车上,讼事一起,则只能战斗到底。这不仅抑
制了和解的可能,也加重了法院的讼累,增多了纳税人的付出,反而
与设置法院的初衷相反对。此乃不合理者三。

  在走向法治的时代,减少法院的费用事关民众对法院以及法律的
态度。我们常说人民法院应当便民,意义不仅在于使民众少为讼事支
出,实在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成败。法院收费高昂,当事人望而生畏,
将愈发加剧民众畏讼、厌讼的心态,尽管客观上可能减少一些可能的
讼事,但长远地看,势必使通往正义之路越来越窄,妨害依法治国方
略的实现。此乃不合理者四。

  美国的一个笑话:诉讼结束,某当事人急打电话告诉公司同事结
果,同事问——

  “快说,谁赢了?我们,还是他们?”

  “不,不,不是我们,也不是他们……”

  噫!哪有这等怪事?”

  “是律师赢了。”

  难道我们还要在赢家里加上法官?

  转载自《南方周末》1998.4.22

  注:引自中评网“贺卫方专栏”。
http://www.china-review.com/execute.asp?path=/content_files/
7hwf15.htm2000622/7hwf15.htm&luntantitle=诉讼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