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为哪般

贺卫方
  刑讯逼供素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刑法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
讼法也列有专条。然而,法律条文不等于法律生活的事实;从传媒的
报道中,我们还是可以知道,刑讯逼供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传媒所揭
露出来的事件大多是闹到死人程度(例如4月24日本版刊登的题为
“一桩出自公安局的命案”的报道所披露的事件),有关部门难以收
场者。其他一般刑求行为恐怕要算是冰山水面下的部分了。

  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症结究竟在哪里。证
据法方面的问题是我们比较容易发现的。嫌疑人抓获后,如果缺少能
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人证物证,那么,嫌疑人自己的口供就成为唯一可
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了(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不能仅仅靠口供定罪,
但口供仍然是重要证据,而且通过口供往往还可以获取其他证据)。
我们知道,任何已经发生的事情都是过去时态,许多犯罪者又十分周
密地对真相加以掩盖,杀人者毁尸灭迹,越货者移赃无痕,更有一些
作案者制造假象,移花接木地把侦查人员的视线引向无辜者,使得侦
查成为极其艰难的任务。还有的犯罪人,只要不是犯罪时被当场抓获,
便抱着侥幸心理,能不招则不招,令侦查人员无计可施。有什么办法
能够让嫌疑人乖乖地招出犯罪事实呢?

  其实,方法很简单,那就是利用人性中趋利避害的弱点,让他在
抗拒不招与为此而付出更惨重代价之间作出选择。重赏之下,必有勇
夫;重刑之下,要啥有啥。当一个人被折磨到了“生不如死”的境地
时,侦查者所希望的口供便容易得到了。于是,案件告破,办案人员
为之欣庆不已。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过分重视口供的证据法可
能会起到鼓励和怂恿刑讯逼供的效果。

  钱锺书先生在谴责刑讯逼供时曾引用古罗马人巧妙的说法:“严
刑之下,能忍痛者不吐实,不能忍痛者吐不实。”其实,这种说法只
对了一半;很多情况下,通过刑讯,的确可以使某些真正的犯罪人由
于不能忍痛而吐实。因此,刑讯逼供之所以必须加以摈弃的合理依据,
并不在于它对案件的调查不能提供帮助,而在于它破坏了民主制度下
政府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础,即政府不仅应当追诉和惩罚犯罪,以保
障和平的社会秩序,而且追诉和惩罚犯罪的过程也必须合乎法律。如
果以违法的方式行使权力,那么便是在既有的罪恶之上增添了新的罪
恶,并且,与任何个人的犯罪相比,行使政府权力者的犯罪都是一种
更加严重的犯罪。用刑讯逼供的手段追诉犯罪,即使在某些案件的侦
破方面卓有成效,然而与政府人员犯罪所带来的负效应比起来,恐怕
只能算是“赢了猫儿赔了牛”。

  不仅如此,法律明文规定的禁令不能得到有效的遵循,“不打如
何肯招”式的审讯哲学的流行,更表明我们这个社会中人的尊严经常
受到侵犯的可怕事实,表明人道主义精神在我们这里的匮乏。一个人
,即使是触犯了刑律的人,他的人格和尊严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如果
一个被带到“局子”里的人,总是难免劈头盖脸的“一百杀威棒”,
接着便是如湖北郧县公安局的警察们所做的那样,让嫌疑人戴“大背
铐”,“用木棒打,用脚踢”,“拽头发、打耳光、敲鼻梁”,“长
达60小时不让吃饭、不让睡觉、不让喝水”,如此对自己的同类肆虐,
刑讯者的心灵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按照孟子的说法,没有恻隐之心者
便与禽兽不远了,可是你几时见过虎豹豺狼对待它们的同类像郧县的
警察们对待张明波这般凶残?

  《老照片》第二辑里收入刘德增先生题为“关于凌迟”的文章,
附有一张令人不忍卒读但却弥足珍贵的照片:一个人正在被凌迟处死,
许多人在围观。这种把人用三千馀刀割死的刑罚在我们这个文明古国
里实行了千年以上,而它的废除至今尚不到百年。我们不免要对中国
的人道主义者们说一声:“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

  转载自《南方周末》1998.5.15

  注:引自中评网“贺卫方专栏”。
http://www.china-review.com/execute.asp?path=/content_files/
7hwf17.htm2000622/7hwf17.htm&luntantitle=刑讯逼供为哪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