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名作惠及吾辈
——读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

陈兴良 周光权
  教科书是一种不同于论文与专著的学术成果的载体。它的功能在
于系统性地叙述本学科的基本原理,因而最能体现一个学者的学术水
平。这次翻译过来的《德国刑法教科书》是刑法总论部分,也是刑法
理论的精彩之所在。从《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我们可以窥视李斯特
博大精深的刑法思想,尤其是其刑事社会学的思想。其中,给我们留
下深刻印象的是以下几点:第一,关于犯罪原因的科学阐释以及由此
建构的刑事政策思想。李斯特以犯罪原因的二元分析著称,认为一个
具体犯罪的产生均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一个是犯罪人的个人
因素,一个是犯罪人的外界的、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因素。在上述
两个因素中,李斯特关注的是社会因素。当然,李斯特也不是像迪尔
凯姆为代表的社会构成学派那样,把人放在一个可有可无的位置,将
人消解在社会之中,而是强烈地关注个人,关注犯罪人,以此作为刑
事政策的基础。李斯特指出:刑事政策首先是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的影
响来与犯罪作斗争的。一般来说,刑事政策要求,社会防卫,尤其是
作为目的刑的刑罚在刑种和刑度上均应适合犯罪人的特点,这样才能
防卫其将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从这个要求中我们一方面可以找到对
现行法律进行批判性评价的可靠标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找到未来
立法纲领发展的出发点。一种以犯罪人的特点为根据的刑事政策,是
李斯特对刑事政策的最大贡献。第二,关于犯罪构成的全面论述。在
《德国刑法教科书》中,犯罪构成的理论占有重要篇幅。李斯特在犯
罪特征的名目下,分别论述了作为行为的犯罪、作为违法行为的犯罪
和作为有责行为的犯罪,这些论述都是经典性的,是研究犯罪构成理
论的重要参考资料。例如,关于行为的界定,李斯特以主张因果行为
论而著称。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我们看到李斯特对行为的如下
界定:行为是相对于外部世界的任意举止,具体地讲:这一任意行为
能够改变外部世界,不论是造成某种改变的作为,还是造成某种改变
的不作为。李斯特的犯罪构成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们对李斯
特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看法。第三,关于刑罚理论的系统表述。在刑
罚论上,李斯特以目的刑主义著称,尤其是李斯特认为刑罚是有局限
性的,对付犯罪,除刑罚以外还需创设保安处分制度。在《德国刑法
教科书》中,李斯特设专章论述了保安处分并对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关
系作了界定。上述内容,对于我们今天仍然具有启迪。

  强调刑法对社会的意义,是贯穿于《德国刑法教科书》的一条中
心线索,也是刑事社会学派的基本思想。李斯特认为,为了更好地保
全社会,应当在运用刑罚手段惩罚犯罪的同时重视保安处分措施的社
会价值。为了证实刑法对于社会存在的积极意义,李斯特在《德国刑
法教科书》中用大量的篇幅讨论了“刑法的历史”问题。这与他一贯
重视利用刑法保卫社会并行不悖。通过一系列的“知识考古”,李斯
特意在证明:刑法史的起点与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起点是一致的。在
每一个历史时期,每个民族,我们都可以发现对破坏共同生活准则,
因而危害了种族共同利益的社会成员的社会性的反映。他的历史研究
非常清楚地揭示了这样一个命题:刑法在任何历史阶段,都是对犯罪
的明确而有目的的社会反应,是社会保全自身的基本手段,所以,任
何一次刑罚的发动,都蕴含着特定的目的。刑罚是为了保全社会而对
犯罪人所施加的教育,以促使其回归社会,所以应当特别重视对于犯
罪人本身的改造,以预防其再犯罪;同时由于各个犯罪人对于社会的
危险性以及其对社会的适应性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应特别倡导“刑罚
个别化”的观念。今天,很多西方学者都认为,李斯特的目的刑论比
报应刑论更加积极:刑罚从根本上讲面对的是犯罪人而不是犯罪行为,
刑罚着眼于未来的犯罪预防而不是过去的事实清偿。

  通读该书之后,我们反复思考的问题也就是:我们今天应当如何
将李斯特所阐发的“刑法对于社会的意义”这一命题继续展开?在中
国刑法学界,近年来的理论兴趣偏倚于讨论个人权利的保障问题,似
乎有一种拒斥“通过刑法保全社会”这一命题的矫枉过正趋势,刑法
与社会的复杂关系在刑法教科书中也一般不予讨论。所以,如何在利
用刑法惩罚犯罪、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顾及个人(尤其是犯罪人)
的权利,是中国刑法学上现在和未来都必须正视的永恒话题。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01月07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1/07/content_
115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