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文化基础

刘星 游振辉 李永红
  刘星(中山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游振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红(浙江嘉兴市检察院起诉处处长)


  游振辉:中国法制现代化最重要的文化基础是什么?

  刘星:这个问题很大,一两句话说不清楚。不过,我是一个十分
关心“意识形态驯服”问题的人。故而,如果要问中国法制现代化的
文化基础是什么,那么,我以为最重要的可能莫过于建立相互制约的
权力网络。我不认为法律问题就是法律问题,政治问题就是政治问题。
相反,我认为两者实际上是合而为一的,法律不过是政治的一种装饰。
在这个意义上,解决法律文化问题实际上变为了解决政治文化的问题。

  游振辉:您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一个是法律政治化还是政
治法律化的大问题。法治是人类目前为止所能够找到的最好的治理国
家的方式,尽管它不可能最优,但只能如此。如果按“法律不过是政
治的一种装饰”的结论,那么必然导致法律政治化的结果,这可不太
妙。还是政治法律化好一些,它昭示了用法律来匡扶政治,而不是变
成了政治的附庸。这就要承认法律是一门科学,有其自身的运作规律。

  李永红:其实,上述看似分歧的见解其实并不矛盾,因为大家的
观点中提到的“法律”“政治”概念内涵及外延并不完全相同。刘教
授见解中的法律或者政治,如果包括了人类文明史上的所有的法律与
政治,不一定局限在当代法治与民主政治。与民主政治伴随的是现在
通常理解的法治,欲建立法治而无民主政治,是不可能的。因此,两
者是合二为一的,或者可以说法律是政治的一种装饰(个体自由政体
民主的政治加上法律的装饰,就构成了宪政;反之,警察专横个人独
裁的政治加上法律的装饰,就构成了暴政)。

  不过这是理想的表述,如果为某些人套用,则结果自然不妙。因
为那样的话,正如游振辉所说,法律沦为政治的奴仆,政治行为完全
不受法律的约束,要么是革命的需要,要么是独裁的结果。因此,值
得信奉的法治,其实暗含了一个前提:民主政治制度和多元价值观的
文化。具备了这个前提,我们才能讲,没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险的政治。

  刘星: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以及法学是否成为一门科学,是十分
复杂的问题。我认为,我们需要的是细致的推演和论证。使用口号式
的表述可能并不有益于问题的阐明。关于我的观点的详细论证,可参
见拙著《法律的隐喻》。

  这些问题的分析,涉及许多有关法律法治常识见解的瓦解。我必
须承认,上述观点并非是什么新鲜观点。相反,就观点意义而言,它
们属于老生常谈。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够产生新的论证方式
和叙事谱系,以增强其说服力。事实上,就社会问题而言,相当多的
观点都是具有重复性,而学术的真正意义则在于开掘论证学理,而非
创立新观点(也不大可能创立)。

  当然,我这里显然不是在说我们谈论的仅仅是书斋里的趣意。讨
论问题也是为了实践。我所以坚持并论证上述观点,乃是因为我相信
如果缺乏必要的对法律和法治以及所谓“科学的法学”的“装饰”面
孔的警惕,我们可能在追求一种目的时却走向了相反目的。我和许多
人一样,希望社会民主的最终实现。如果这一价值观念具有叙事出发
点的意义,那么对法律和法治的装饰性的剖解,则目的便在于防止一
类不民主的东西之时警惕另一类同样是不民主的东西。

  如果法律和法治的确是“真理”,那么,信奉它们则是无可置疑
的。如果不是,那么我们在反对一类“崇拜”时也就陷入了另类崇拜。
而“法律真理”,是我瓦解工作的第一个目标。

  游振辉:看来,这个问题又要回复到您说的“法律是什么?”上
了。且不论法律是什么,但有一点,在强调依法治国、树立法律权威
之时,我们过分夸大了法律的功能,仿佛有了法治,一切问题就迎刃
而解了或者法律可以调整一切,这是不对的。实际上,我们忘了社会
是一个“活体”,这个“活体”有很强的自我调节功能,有很多事不
必用法律来调整,而交给社会自我调节,充分发挥社会的自我调节功
能,有利于使社会这个“活体”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并促使社会的
新陈代谢,同时也使治理国家的成本大大下降,问题是怎样把握这个
度。刚性的法律调整与柔性的社会自我调节相配合,才能建立一个和
谐的人类社会。近些年各媒体上报导的“全国首例”何其多哉!这实
际上是个警告,我前些时就提出要警惕“法律扩张主义”,不要把什
么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法律不是万能的。在这个意义上,我是赞同
您的防止陷入“另类崇拜”的主张。其他方面我就怀疑您也“在追求
一种目的却走向了相反目的”,不过这是后话。

  (整理\萧志)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年01月02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18309

  附相关评论:

           举起的剑指向谁?

  【kenteji】于2001-1-2 19:49:35加贴在正义论坛

  这真是一场困难的讨论。刘星教授致力于论证方式的治学态度值
得赞赏,不管其论证法律是科学还是不是科学,都有其学问上的必要
性。游振辉法官和李永红检察官则在对法律政治化保持警惕,游法官
更是明确说:“要承认法律是一门科学,有其自身的运作规律。”。

  我从中得出的一个命题是:法律是否是科学。和法律应该不应该
是科学,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前者是一个实然的问题,正如刘星教授
说“法律和法治的确是‘真理’,那么,信奉它们则是无可置疑的”,
即在刘教授心中,只有“是”真理的法律,才有普遍信奉的理由。与
此相对,游法官则更多地让人感到他是在法律“应该”是科学这样的
“应然”的层面思考面对法律,法治,正如他所说的“法治是人类目
前为止所能够找到的最好的治理国家的方式,尽管它不可能最优,但
只能如此。”

  把实然问题和应然问题混在一起讨论,是这个讨论没有产生接点
的一个原因。也是一个试图通过论证方式去论证法律不是科学的学者,
和对法律和法治有着“法应该是科学”这样信仰的实务工作者(李检
察官是否有这样的信仰,没有明确,但我妄作推论,此点可以保留),
对话困难的一个原因。也是游法官在理智地赞同刘教授的“防止陷入
‘另类崇拜’的主张的同时”,也怀疑刘教授“在追求一种目的却走
向了相反目的”。我的解读是,刘教授是在抱着“法律不应该是科学”
这样的价值观去面对“法律不是科学”这样的“科学”的论证的,可
以与刘教授正面交手的应该是论证刘教授论证方法的不科学性,或正
面论证“法律是科学”的法理学者。这是纯学问的讨论,刘教授本来
应该在更小的圈子里寻找对手,但刘教授偏偏将他的理论和论证方式
搬倒了大众中来,并且是很容易被误解,被大众情绪所接收的论理构
成,难免游法官和李检察官都保持警惕。刘教授的课题应该还有一个
“学者如何面对媒体和大众”,因为媒体和大众需要的是论证的结果,
而缺乏对纯理论的论证过程的兴趣。而刘教授的基点如果不在于口号
式的话语方式,而在于论证过程的话,那么他的行为方式应该是……。
不然的话,难免陷入许多悖论中去,而是自己辛苦做的学问给其他原
因被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