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网络法展望

游振辉
  21世纪无疑是国际互联网蓬勃发展并将深刻地改变人们的生活方
式的新世纪。然而,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兴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却
面临近代科学技术所带来的最重大挑战。它不仅仅是对法学理论和现
行法律体系、法律规范带来冲击,也使得法学理论的全球化和法律规
范的趋同及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带来契机。网络法律问题不是一个法律
门类,只是指与网络有关的法律问题,与网络特性及网络技术特征相
关联,是以往法律所不及或不能很好解决的有关法现象。

  网络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作为信息的载体,具有工具性质,人们在
利用这一工具时,将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目前常见的如:诈骗犯
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犯罪、侵犯
通信自由犯罪;侵犯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垃圾邮件侵扰他人
生活安宁权;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利益;发布虚假信息而造成的损害;
黑客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网络案件的管辖问题;网上证据的
取得与公证问题;跨国网络案件的司法主权以及国际间的法律规范冲
突的适用问题;司法运作利用网络技术的法律问题,等等。

  国际互联网的兴起是以资源共享的理念为发端的,由此崇尚言论
自由,号称第四媒体。互联网使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拉开了信息
时代的序幕。随着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网络亦
将成为独特的虚拟社区。因此,在考虑与网络有关的法律对策和解决
办法时,就不能简单地受传统思维惯性的驱使,应本着有利于网络发
展、有利于资源共享、有利于信息的利用和再生,密切注视世界发展
趋势,不应对网下规则照抄照搬,应充分考虑网络伦理、网络特性、
网络技术特征,建立一套宽容性规则。如果我们鼠目寸光,不注意这
问题的全球性,一意孤行,那么其影响就不仅仅是我国的法律制度问
题,而将引发一系列的政治问题。这绝不是危言耸听。互联网在我国
运行之初,对它的认识最初是考虑国家安全,因此公安成了网络管理
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从已颁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来看,可见一斑。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这种认识和管理模式,已遭到普遍质疑。

  互联网对社会生活而言,其本质属性无非是两个:其一是信息载
体;其二是交流工具。围绕这两大属性,互联网的功能不断拓展,触
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实现其功能的形式随着电脑和互联网技
术的飞速发展也日新月异。因此,对互联网的规制除了应考虑本土资
源外,还应深刻了解互联网的本质,以及地域性被弱化等特点,其价
值取向主要有:1、既要有利于信息的丰富和快捷,又要尽可能保障
信息的真实性、实用性以及健康有益。2、既要保有资源共享的互联
网理念,又要扼制不良信息的肆意传播。3、既要坚持互联网“自由”
的理念,又要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我们应当系统
研究网络法,在公法方面要着重研究不同领域的管理主体、主管和管
辖范围、管理方式与程序、利用网络犯罪;在私法方面要着重研究私
权的保护、网络商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在司法程序方
面要着重研究民事纠纷的管辖、网络证据规则、国际间的司法协作、
司法运作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利用网络的问题。目前已正在向中国
法学会申请成立“中国网络法学研究会”,相信会进一步促进网络法
律问题研究的深入开展。

  国际互联网正处于初步成型阶段,远未成熟,而且网络技术的发
展日新月异,有着许许多多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在还未把握其发展
规律和发展方向之前,我们不应过早地制定出面面俱到的网络规范,
虽然可能在短时期内,在一定程度上扭转网络上的混乱局面,但却是
以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的。我们应首先在技术上来防止和扼制不良行
为的发生,其次才能考虑法律规范的制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技
术进步、解决社会矛盾、保障网络发展之间求得利益平衡。

                   2000.12.21

  注:本文经部分删节后发表在法制日报2000年12月24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0-12/24/content_
1089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