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行法之大义,必绝人之亲情?

《法律的故事》撰写组 大李
  法不容情,似乎已为很多人所认同。并由此衍生出不少说法来:
如大义灭亲,说的是要执行法律就得消灭人情;再如合法不合理、合
理不合法,指是的遵守法律与照顾人情是矛盾的,不能兼顾,似鱼与
熊掌之不可兼得;铁面无私,意味着一个执法者存有私心就不是一个
称职的执法者……

  这所有的判断,几乎是无时无刻地向人们传递着这样的信息:国
家的法律与百姓的生活是如此的隔膜,以致无法互通、不能兼容。于
是乎,不少人学习法律是为了完成一种任务,考试及格之后,就束之
高阁,因为它无法运用于生活。

  这其实是对法律的天大误解。

  正是这种误解导致了法律的普及无法有效地获得普通人的认同进
而深入人心,导致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与百姓的情绪契合。这种误解
之所以存在市场,除了法律本身的原因(如历史上确曾经存在着与百
姓生活对立的法制)外,更多的当归责于一些所谓的法制文学作品对
法律文化的错误解读、归责于对某些法律史料的模糊体会。

  在历久不衰的清官戏中,包公大义灭亲铡了侄子的故事就是一个
典型的代表;而在现代历史上,亦有不少人民公仆,在公私利益冲突
之时,能够实践其崇高的理想,勇敢地牺牲一已之私益而保全了革命
者的气节。如近日的法制日报就介绍了人民公仆杨秀峰“认法不认亲”
的典故,此事与今日屡有发生的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腐败现象相比,
很让人感慨:

  1950年,杨秀峰担任河北省政府主席后,听到有关群众反映:杨
秀峰的胞弟杨碧桐的独生子杨书琴1947年在冀东叛变投敌,曾带着敌
人杀害我地方干部。于是,杨秀峰立即派人协同司法部门进行调查。
这年冬天,迁安县人民法院将“判决反革命杀人犯杨书琴死刑”一案
呈报省人民法院。省法院院长接到案卷后,感到十分为难,立即向杨
秀峰作了汇报。杨秀峰看了迁安县人民法院审讯笔录和揭发材料,严
肃地说:“杨书琴虽然是我侄子,但他犯了反革命杀人罪,应当处以
死刑,不能考虑到是我的亲属,就徇私枉法,那样做,我们就成了人
民的罪人。”随即,杨秀峰亲笔在案卷上写下了“批准”二字。1951
年1月的一天,杨秀峰的弟媳马氏听说儿子将被判处死刑,便赶到省
城找杨秀峰说情。她边哭边诉道:“古人说,是亲三分向。杨书琴好
歹是你的亲侄儿呀!你真的就忍心见死不救吗?看在你死去的兄弟的
情份上,给他留下这根独苗吧!”杨秀峰说:“我是共产党员,人民
的干部,只能认法不认亲。”(《法制日报》2000年4月7日第7版)

  毫无疑问,从道德的层面看,古代的包公和现代的扬秀峰,均值
得人们敬佩;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从现代法治的角度看,如果前述
大义灭亲的事例果真再次出现,则并非法治之幸事。

  首先,现代法治奉行回避原则,即“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
法官”。如果案件本身或者案件的当事人与承办此案的法官存在利害
关系,则法官必须回避。叔侄关系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执法者回避的
情形。各国法律均作如此规定,我国三大诉讼法亦有明文。因此,现
代法治已经不存在执法者可以大义灭亲的机会。即使执法者的亲属劣
迹斑斑、依法当灭,也轮不着其本人去灭,因为该执法者必须回避,
不能承办此案,应当由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执法者经办。

  其次,现代法治充满着人性的光辉,对罪犯和执法者均不例外。
这就是说,一旦执法者的亲属涉嫌触犯法律,执法者完全可以在法律
程序内表达其对犯案亲属的亲情。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
讼中享有辩护权利。而能够为其辩护的,除了律师之外,还包括犯罪
嫌疑人的亲属。尽管法律对罪犯的权利依法予以剥夺(如罪犯不能接
受他人委托充当辩护人),但是,当罪犯的近亲属也涉嫌犯罪时,法
律允许罪犯为他的近亲属辩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1956年5月8日作出决定,即《关于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决定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六年五月八日第三十九次会议讨论了最高人民法
院提出的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问题,决定: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充当辩护人。但是,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充当辩
护人。”同样,虽然法律禁止司法人员兼行律师业务,但是,如果这
一禁止性规范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发生冲突,则法律选择的却是
后者即允许司法人员为其涉嫌犯罪的近亲属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法释[1998]23号)第33条规定,人民法
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法定的辩护权利,虽然
一般情况下司法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但是,如果公检法等机
关中的现职司法人员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
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再次,如果把眼界放得再远一点,就会发现在世界上有些国家,
考虑到人的正常亲情的重要而作出这样的规定:公民对于一定范围内
的亲属的犯罪行为,法律免除其作证的义务。一般而言,任何知道案
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作证。但是,让父母指控子女、叫
子女检举父母,却有违人伦,故法律宁可顺乎人情,免除这种义务,
从而使人们免于陷入法律与亲情的二难境地。

  然而,生活中的确也常有大义灭亲的事例发生。如某某人有一个
为非作歹的逆子,常骚扰乡里,为人父者忍无可忍,于是忍痛割爱,
置逆子于死地。其结果如何?法律仍然认为其行为系故意杀人。

  这就是当今的法律。你能简单地说:要行法律的大义,就必须灭
绝人的亲情吗?

  刊载于:检察日报2000-4-12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的故事》。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