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不为”该不该罚

《法律的故事》撰写组 赵志刚
  4月21日上午10时,修改多次的北京市见义勇为条例获得一致通
过,《条例》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救治、费用,对见义勇为人员牺
牲或致残后家属的生活保障等均有明确规定。但许多人有这样的疑问
——

  正当这一话题成为热点时,在网上最活跃的济南万千法律组,网
友寒山一竹提出问题:相对见义勇为有奖而言,“见义不为”该不该
罚?

  网友冷眼观潮提出,国内已经有警察因为“见义不为”而被判刑
的案例。

  网友大李则认为,警察之所以因“见义不为”而受罚,与普通公
民“见义不为”能否处罚,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因为,现行的成文法律《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
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
当立即救助”(第二十一条),对“义”负有法定职责(哪怕是在休
息时间、在他任职的辖区之外的地方,凡属于警察能为且当为的救助,
警察均有义务为之——这是现行法律惟一赋予警察的特定义务,这样
严格的法定义务甚至在检察官法和法官法中也没有规定),如遇危难
而警察不予救助,则属于对法定义务的违犯,故可以渎职罪罚之。而
对普通公民,凡非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任何公职机关不得强行其履
行;除非危险由某公民造成,因而该公民对危险中的法益有救助义务,
否则,公民路见不平却不相助的行为(不作为),不应予以法律上的
处罚。

  大李同时认为,似乎这一选择与见义勇为的道德相违,但是,如
果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则必将有违法治原则——对公共
权力而言,法无授予权不能行使。

  有人提问:法律为何不明文规定“见义不为”是应予处罚的违法
行为?换言之,为何不将“见义勇为”规定为公民的法定义务?

  网友牛勇明确表态:对于普通公民而言,见义不为,固然与高尚
的道德相左,但在法律上肯定不该罚!如果对见义不为的行为进行法
律制裁,就意味着“见义勇为”这个提法本身成了多余。

  他认为,法律最明显的特征即规范人的行为,设定明确的权利义
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没有为一般公民设定“勇为”的义务,
为什么要使一般公民承担“罚”的责任。“见义勇为”本身的提法即
是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而“勇为”,这是一种应当鼓励的高尚行
为,但这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是法律应当规范的。广东警察的
“不为”是一种失职,而不是是否该不该“勇为”的问题。如果“见
义不为”该处罚,也就没有“见义勇为”的提法了,因为这已经意味
着为公民设定了法律义务,那么“勇为”的不再是属于志愿范畴的
“义”,而是义务范畴的“义”了。如果大家都必须“勇为”,那我
们为什么还要警察呢?这是荒唐的。

  刊载于:检察日报2000-4-26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的故事》。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