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的困惑与程序的正义

《法律的故事》撰写组 大李
  新的刑事诉讼法实行之初,翻供几乎成为一道风景,让侦控人员
头疼、困惑。这再次证明了某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并非通过立法就能
完成,它需要适合它生长的制度环境和文化氛围。一方面,法治作为
一种治国方式抑或是生活方式,它不是无本之木,不是一朝一夕就可
造就的事业,如今的现状表明,离法治状态的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另一方面,在法治领域,公平与效率(或者程序与实体)常常是一组
矛盾,执法人员如何面对,至关紧要。

  比如,有这样一个事例:某地发生一投毒案,造成了严重的财产
损失;侦查中发现某人可疑,且在其家中搜出与现场物证相似的掺有
同样毒物的粮食,于是警察将该人传唤讯问,此人交代了投毒是他所
为。但是,预审中,此疑犯却翻供了。

  现在,有两种方法可以结案:一是采用“超限战”的方法(即避
开繁杂的法律程序,采用非法但却见效快的做法,视疑犯为不享有人
权的人,而以刑讯逼供待之,那人必定会招供,于是口供成为“证据
之王”,只要开口了,余下的都好办);二是采用合乎法治的方法
(即疑犯有拒绝供认的权利,即我国刑诉法中的辩解权利,则因证据
存在矛盾,势必无法归罪于他,但警察保有继续侦查、搜集证据的权
力)。当然,检察官必须采用法治的方法处理这样的案件。结论自然
是证据存有疑问:虽然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充足证据证
明犯罪是嫌疑人所为,故不符合逮捕条件,于是,依法作出存疑不批
准逮捕的决定。警察遂将疑犯从看守所释放。

  前种方法,能够高效地惩治犯罪者,但有致命的风险:一旦搞错
了,判了死刑,事后即使发现错了,也无法弥补,即那冤者将无法重
获生命;后种方法,可有效地避免错案,同时,也容易放纵真正的罪
犯,但是,那只是一个时间问题,真正的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在
立案之后,早晚有追诉的可能。两种方法无一可称上是万全之策,但
是利害轻重却可以权衡。于是,两利(害)相权取其重(轻)。公平
的法律只能选择效率较低但较为安全的方法,即尊重人的权利的方法,
也就是注重程序正义的法治方法。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弱小的他与强大的国家执法机构在刑事诉
讼中相对立,显然力量悬殊,于是,公平的法律必须给那弱小的一方
特殊的保障。毕竟在侦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的认识很可能出现偏差,
为防止这种偏差在嫌疑人身上形成不可救治的灾难,法律必须设置一
些程序或者制度以保护一个公民的尊严与权利。有时候,按照程序操
作的结果可能会出乎一般人的预料之外,如,因注重程序而导致的打
击犯罪的低效甚至在个案中甚至造成对犯罪者的放纵,这似乎是追求
法治时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而前述案例,当检察官对案件证据作了详细审查后,发现犯罪嫌
疑人家中的物证与现场提取的物证,虽然相似,却存在一个细微的差
别:作为毒饵的食物即现场发现的物证全是谷粒,疑犯家中的物证却
是谷与米的混合物;且疑犯家中的毒饵另有可以解释的用途,并无相
反证据可以证明是此次作案的工具。

  钱锺书曾经这样表述刑讯的结局:能忍痛者不吐实,不能忍者吐
不实。法治国家禁止刑讯逼供行为,立意并非仅止于刑讯不能获得事
实真相,还在于程序正义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价值。法谚说:“正义不
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种看得见
的方式就是具有独立价值的程序。尽管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是无限向
前发展的,但是,人类的认识能力又是相对的,人们不可能对既往发
生的行为百公之百地重现在头脑之中,所以结果的正确性就呈现出相
对性特点。

  于是,只要遵循了公正合理的程序,结果就被视为正当的。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的故事》。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