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法律的故事》撰写组 大李
  尼葛洛庞帝的一次亲身经历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Media Lab(媒体实验室)创办人、《连
线》杂志专栏作家尼葛洛庞帝(Negroponte)在其名著《数字化生存》
一书中讲述了一个其亲历的故事:不久前,尼葛洛庞帝到加拿大的温
哥华参加一次宝丽金公司(PolyGram)高级经理人员的管理研习会,
会上要展示即将发行的音乐作品、电影、录象和电子游戏等,会议参
加人员委托快递公司把这批封装好、有重量、占体积的CD盘、录象
带和只读光盘送到会场来,结果部分包裹被海关扣了下来;而就在同
一天,尼氏却在他住宿的旅馆房间里,利用互联网络把比特传来传去,
送到他在美国的工作单位和世界其他地方,同时接收各地来的东西,
尽管内容与其他与会者被扣的“物质”完全相同,但他的比特完全未
象宝丽金的原子那样被海关扣留。

  他进而认为,数字科技为当代的生活、工作、教育、娱乐带来的
各种冲击和其中值得深思的问题。他断言:“计算不再只和计算机有
关,它决定我们的生存。”1 信息的DNA即没有颜色、尺寸和重量
且能以光速传播的信息最小单位“比特”(Bit),作为一种存在状
态,正在迅速取代原子而成为人类生活中的基本交换物。在这样一个
时代,“著作权法(Copyright law)已经完全过时了。它是谷登堡
时代的产物。由于目前的著作权保护完全是个被动的过程,因此或许
我们在修正著作权法之前,得先把它完全颠覆”2。

  他写到:“大多数人都从复制的容易程度这个视角,对著作权表
示担心。在数字化世界里,你要担心的不仅是容不容易复制的问题,
还得考虑一个事实:数字化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由一
些奇特的处理,拷贝可能会比原件更好。就象比特串的错误可以修改
一样,拷贝可以清理、改进,噪音可以去除。于是,拷贝变得完美无
缺。音乐产业就深明这个道理,因此对好几种消费电子产品都迟迟不
予推出,其中包括著名的数字录音带。”“在数字化世界中,这样算
不算盗版呢?”3 如果把时间提前五年,则至少大多数的人不会同意
尼氏的说法,因为在现实的物质世界里,在以原子为基本构成要素的
工业文明社会中,萌芽于封建时代、发达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知识产权
法律体系并未出现要被“颠覆”的趋势;然而,仅仅在五年之后,无
论有远见卓识的未来学家(如托夫勒4 ),还是关怀人类命运的历史
学者(如黄仁宇5 ),他们所预测、所推测的“数字化时代”竟然似
乎在一夜之间出现了6 。数字化对人类生活如国家安全、经济发展、
社会秩序及道德观念的空前影响已经为世人所关注;数字化对知识产
权特性以及由此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也开始为引起人们的注意。

  那么,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

  首先,知识产权更加表现出“无形”的特征。

  同一切有形财产相比,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在行使权利如转让权时,
标的不是负载知识产权的有形产品,而是这种产品的相关权利如专利
产品的制造权。这就可能导致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在行使权利时侵犯受
让人权利的情形发生,如“一女两嫁”,而受让人却无从得知。尽管
如此,知识产权还是与特定有形物密切联系着的。也就是说,知识产
权的“无形”特征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郑成思教授在论述知识
产权的“无形”特征时强调指出:“把一个人物玉雕造型作品与承载
作品的玉石相区分是对的,但如果由此得出结论说艺术家在一块有形
的玉上创作成一个无形的人物造型,那就只会使人感到论述者不知所
云。”7 而在数字化时代,急行于Internet网上的是“比特”,无论
是文字作品,抑或是声音作品、图象作品,其最小单位都是比特,而
不再是构成有形物的“原子”。比特究竟是什么?“比特没有颜色、
尺寸或重量,能以光速传播。它就好比人体内的DNA一样,是信息的
最小单位。”8 比特是英文Bit的音译,是数字化计算中的基本粒子,
在计算机领域被译作“位”,8个“位”构成一个字节即Byte,相当
于一个英文字符,一个汉字占2个字节。一切智力创作的成果均可以
化作“比特”在网上传输。这就天然地决定了计算机网络上的知识产
权与“原子”世界即物质的现实社会中的知识产权有很大的区别,在
网络构成的“虚拟社会”里,知识产权的“无形”特征更甚于现实社
会。这一特征也决定了电子计算机网络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以及相
关法律制度的特殊性。例如,在物质世界非常正常的行为——剪报,
在网络中与之对应且简单得多的行为却可能造成严重得多的后果。
“当我们在互联网络上读到一篇东西时,抱着平常读报、剪报的心理,
我想把它复制一份送给一个人,或者通过邮件发送清单送给一群人阅
读,这似乎无伤大雅。但是,只要再多敲几下键盘,我就可以把这篇
文章传送给全球各地的几千人看(这和剪报的情形大不相同)。剪取
比特和剪取原子可是有着天壤之别!”9 其次,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却
显得日益模糊甚至消失。

  知识产权一般而言“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能在其依
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10。知识产权又总是归属于特定地域的自然人
或者法人。而在数字化时代,这样的地域已经没有法律意义了。一方
面,互联网络本身只所以能够在二十世纪的最后十年象一张无形的大
网罩住了我们居住的星球,乃是因为它是在无政府状态下、在高技术
的推动下自发形成的。一个政府即使拥有统治一个幅员广大、人口众
多的物质世界的能力,它也无法充当“网络警察”。另一方面,在信
息时代,也就是电脑时代,时间和空间与经济和法律的相关性减弱了。
“无论何时可地,人们都能制造比特”。而在正向后信息化时代迈进
的今天,随着信息的极端个人化,“脑力劳动的许多活动,由于较少
时空的依附性,将能更快地超越地理的限制。”“后信息时代将消除
地理的限制”,你知道你的电子邮件地址是什么,但不知道它的实际
位置在哪里,因为它是个虚拟的地址11。在这样一个时代,作为人类
智力创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应当归属于何国的主权管辖之下,也就是说
其地域何在,而当某一行为具有知识产权法的意义时,如何确定这一
行为的发生地,也将显得困难重重。甚至连知识产权归属于何人也成
了问题。“阅读者将不仅是人,也有计算机程序;例如,它们会通读
本书,并自动整理出一份摘要。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你对材料进行了
总结整理,那么这份材料的知识产权将归你所有。我怀疑立法者有没
有想过,动手搞摘要总结的可能是没有生命的实体或是盗版机器人。”
12

  再次,数字化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原子世界里,行政机关对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行为诸如盗版等侵
权行为进行查处,往往采用一种非常古老的执法方式即“捉贼捉赃、
人赃俱获”的方法,如通过收缴盗版书籍、追查责任人,以惩处违反
知识产权法的行为;而在数字化的虚拟世界里,智力成果的流动并未
采取以“物”为载体的流动方式,往往在为政府、世人所不知不觉的
情况下,在四通八达且从未有一个中心机构管理的网络里自由流动。
尼葛洛庞帝的前述亲身经历就说明了这一点。音乐作品、电影、录象
和电子游戏存放在有重量、占体积的CD盘、录象带和只读光盘中,
结果在海关被扣了下来;而就在同一天,尼氏却在他住宿的旅馆房间
里,利用互联网络以数字化形式把相同的信息传来传去,尽管内容与
其他与会者被扣的“物质”完全相同,但他的比特完全未象宝丽金的
原子那样被海关扣留。13

  另外,数字化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还表现在国家对网络领域知
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迄今为止仍然举步维艰。

  到现在,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就电脑空间里的版权保护问
题拟定了法案或者立法框架,然而所有相关立法在软件业和在线服务
业之间发生了似乎不可调和的争论14;由于法律还未能科学而及时地
涉足Internet,世界各国的司法机关面对Internet上的犯罪行为往往
束手无策。即使国家一厢情愿地制定了规章制度,履行了立法者的职
责,但是“由于信息和报文随时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上大量存在的电
子地址和网点上产生,因此,有时很难鉴别产生非法内容的人和地址”
,无法启动司法程序,立法简直成了一纸空文。Internet上的盗版犯
罪人员几乎全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即使发现了犯罪人员,如何取证,
也是让警察无从下手的事。而在第三世界国家,大部分有关Internet
的争论都集中在安全而不是版权问题上,我国也是这样,1997年5月
2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也
是着眼于国家安全的考虑(见第十三条的禁止性规定)。在行政、司
法无能为力的情况下,有些国家的相关机构寻求技术性的措施以保护
自己的知识产权,芬兰国家美术馆采用“确保作品的分辨率只达到计
算机屏幕的需要而不会高到足以复制的程度”的办法来对付有关其作
品可能被非法拷贝的问题。

  数字化的未来将超越人们最大胆的预测。知识产权法以保护人们
智力成果从而推进科学进步为己任,反过来它却必须迎接科技进步带
来的数字化的挑战。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谁掌握了信息,控
制了网络,谁就将拥有整个世界”(阿尔温·托夫勒)的时代,知识
产权法欲树立新的尊严,必须直面现实,寻求对策。

  本故事注释如下:

  1 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第15页,海南出版社1996年12月
第2版。

  2 同上书,第75页。

  3 同上书,第75-76页。

  4 陆群等编著《网络中国》第2页,兵器工业出版社1997年8月第
1版。

  5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

  6 美国总统克林顿1997年2月4日在国情咨文中提出:“让我们共
同努力实现如下目标:8岁以上儿童人人必须能读会写,12岁以上的
青少年人人必须会上互联网络,……我们旨在使互联网络把每一间教
室联系起来,我们必须使每一家医院在互联网络上联系在一起。”见
《网络中国》第55页。

  7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13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

  8 前注1引书第24页。

  9 前注1引书第65页。

  10 前注7引书第19页。

  11 前注1引书第192-195页。

  12 同上书第77页。

  13 同上书第22页。

  14 参见乔岗编著《网络化生存》第397-399页,中国城市出版社
1997年9月第1版。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的故事》。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