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的冷漠

《法律的故事》撰写组 大李
  看过好莱坞警匪片或者法庭戏的人们大概对警察的以下几句话耳
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项权利,那么你所说的每
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在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聘请律师;如
果你无力聘请,那么政府将为你指定。”若干年前,我们一直是把那
几句话当作导演有意安排给警察的口头禅来对待,并不以为然。后来,
我们才发现,那实际上代表了异域法治的一个原则,即法律界人士都
知道的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是警察在首次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时
必须履行的法定告知义务。如果执法人员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则嫌疑
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此为理由主张原有罪口供无效,法官也将以执法人
员取证程序违法为由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

  我国法制重建之后,无论是刑事法制领域还是行政法制领域,正
当程序原则均得以确立。尽管我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个统一的《行政
程序法》,但是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却大量散见于行政处罚法以及其
他规范行政执法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中。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的规定,倒卖走私物品
属于投机倒把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检查,其中用于投机
倒把的财物还可以扣留,但是扣留财物时应当办理扣留手续;该细则
对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规定了复议前置程序,
但是,该细则并未对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的行政诉讼规定复
议前置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
序的规定》更是明确指出:办案人员在执行检查和调查任务时应当出
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发的检查证(第6条);扣留当事人的
财物,应当开具扣留单据,并交给当事人一份,对扣留的财物应当妥
善保管不得动用或者毁损,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迅速退还(第14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专门以一章篇幅规定了行
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其中第17条规定:必须对相对人的人身住宅
或者其他地方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进行,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配合。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罚款、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该条第2项
规定,对扣押查封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服也可以提起行政
诉讼。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复议前置程
序仅限于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法律法规未规定复议前置程序的,公民法人可直接对具体行政行为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由于报道提到的原因未
能复议,但是,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其财物的行政强制措
施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复议
期限的错过是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未告知或者欺骗行为所致,则参照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相
对人应当可以自知道受骗之日起提起复议。

  看看执法实践中的做法,无论是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
处罚),还是行政相对人对自己权利寻求司法救济,抑或司法机关对
前后两个诉讼案件的处理,尽管动机目的各不相同,但却存在一个共
同的问题:对程序的冷漠!

  要么是对程序的轻视——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根
本就没有遵守法定程序;要么是对程序的误解——相对人将行政处罚
复议前置程序误解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从而放弃了
通过行政诉讼救济其权利的这一法定途径;要么是对程序的陌生——
当事人感觉权益被违法行政行为侵犯而提起了诉讼,然而,当事人并
不太清楚那复杂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程序去调整,而这正是
律师的责任,即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的服务和帮助,可是律师虽有一腔
热情却无清湛业务以服务于当事人;要么是装糊涂对程序视而不见
——当事人一方因对法律的不熟悉而撤回行政诉讼,作为维护正义解
决争端的法定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固然要保持中立,但是行政诉讼法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也可裁定不予准许。

  法治国家崇尚程序,正当程序原则是数个世纪以来人类法制文明
的一个重要成果。尽管严格按照程序法办事在个别情况下未能实现实
体正义,但是,如果没有正当程序,则可以想见,在大多数场合将无
法实现正义。有时候尽管结果看来十分正确,但是如果这一结果是违
法的产物,则民众并不会接受,因为执法和司法中的“所谓正确性,
包含结果的正确和过程的正当两个方面”(谷口安平语)。结果是否
正确可能因事实难以查清、法律关系过于复杂而一时难以定论,但是,
执法和司法过程本身也是一个维护正义宣示法治的过程,而这一过程
是否正当,则较易于判断。因此,执法和司法是否遵循“依法行政”
和“公正司法”的原则,已经愈来愈引起社会的关注。

  检察日报1999年9月26日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的故事》。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