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的危险

《法律的故事》撰写组 大李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没有法制保障的政治是危险的政治;对于一
个单位来说,不依法管理的措施是危险的措施。

  因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只有在共同的游戏规则下才能和平相处,这
个共同的规则,一般而言表现为法律,因为道德、纪律抑或政策、领
导者的讲话,均不具有象法律那样的普遍拘束力。所以,中央于1995
年即提出要“依法治国,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1997年中共15大报
告、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把法治规定为治国基本方略。国家公共权力
的运作已经逐步纳入到了法律的轨道,除了公法之外,而同时作为立
法者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在加紧工作,不断地
为社会提供一系列的私法。无论公法、私法,不管实体法程序法,对
国家来说,旨在确保长治久安;对公共权力而言,法律是一种规范和
制约,以使其不致偏离宪法规定的宗旨;对公民个人而言,法律是一
种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以使其不受侵害、避免冲突,如果侵害或者争
议发生,则依法对受害的权利施以救济。

  国家在治国方略上的根本转变,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单位(企业的、
事业、团体的等)拥有同等的自觉和同步的转变。国家制定了大量的
法律法规(据统计,20年来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千余部,如果
加上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话,总量已经达到3万余部),这些法
律法规和规章,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提供了共同规则。而这些规则
却总是无法进入一些基层单位,即使进去了,也往往走样变形。因此,
法律作为最有效的社会规范的效力被消解了,结果是:宏观上看,往
往引起群体性上访或者纠纷,使秩序无以形成;微观上看,常常损害
了公民、群众的利益,使权利不得保障。物勘院的辞职风波(见检察
日报的相关报道),就是一个明证。

  早在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明文规定:“劳
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
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6条)“订立和变更劳
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17条)

  而物勘院却以一份上级主管部门处理下岗职工问题的文件诱使260
名职工在数日之内选择了所谓“自愿辞职”这一重大决定,而且使用
的还是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物勘院的附有明显于法相悖内容的“格式
申请”。职工们当时不可能知道文件的内容,因而就不可能说辞职是
“平等自愿”。参照《劳动法》第18条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精神,
职工的“自愿辞职”是由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即“国家没有投资
了,如辞职可得2万元,如不辞职则每月只有80元”之虚假说法)、
威胁(即某某日必须办理辞职手续,否则后果自负云云)等手段造成
的,故应当是无效的。而无效的行为,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
约束力。也就是说,物勘院领导导演的辞职闹剧,根本就无法抵销物
勘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那份申请书样本内容中可见“根据《劳动法》……”的字样,看
来,说物勘院的领导不懂法是不准确的,因为他们知道国家有一部叫
做《劳动法》的法律,但是这部法律他们却压根儿也没有想到去认真
遵守。因为该法第27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
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故即使确需要裁减人员,也犯不着用欺骗、威胁的手段。然而,从该
单位职工反映的“业务做不完还在招聘他人”的情况看,似乎又没有
必要裁员。这就有点让人费解了。难道是领导嫌这些在职人员素质差?
看来也不是,因为辞职人员中有政治上可靠的党员,有受过正规培训
的大学生,有实际经验丰富具有几十年工龄的老工人。

  正因为如此,有一个结论应当是无疑的,即:作为一个单位的领
导班子,漠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无视劳动法的尊严,最终非但无法
甩掉富余人员这个所谓的包袱,而且因为其操作上不合法,反而会带
来一系列比人员富余还要沉重的包袱来。看来,我们那些担任基层单
位领导职务的同志们,在行使权力、采取措施的时候,真得应当考虑
一下:权力的行使、管理的措施是否合法?

  检察日报1999年9月8日第5版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的故事》。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