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文物遭遇奖惩尴尬 遵从法律原来精神明判是非

《法律的故事》撰写组 大李
  要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的内容,还要以符合法治原则的方法正确地
执行法律

  对于法律所没有周详的地方,让人们遵从法律的原来精神,公正
地加以处理和裁决

  一个人用金钱从他人手中换来文物,尚无法区分是收藏还是收购,
要处理这样的情形,还得回到文物保护法律本身

  近来,某市有一个消息被炒得热闹非凡,但当事人却弄得哭笑不
得。有一个青年,将所收藏的大量重要文物,欲无偿捐赠国家,却引
起了很大的争议。报纸、电视等媒体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有人认为,文物保护法禁止未经文管部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购
经营文物,而那位青年从他人处购得文物,属于擅自收购文物,擅自
收购的文物不适用捐献的规定,应当依法收缴归国家所有。

  另有人认为,该青年虽从他人处购得文物,但其并非为了倒卖而
“收购”,是出于爱好和保护的目的而“收藏”,现在,当事人欲将
收藏的文物捐给国家,国家主管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捐献手续,并
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而不应以收缴程序处理。

  经查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个人“收藏”
的文物如捐献给国家,则国家应当给予奖励;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
“收购”文物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应当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
文物,并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类似的事情,要正确适用法律,是奖励还是处罚,必须准确
区分“收藏”与“收购”的界限。而无论是收藏或是收购,作为一种
法律行为,均需要全面地考虑法律的规定、客观的事实和行为人的动
机目的。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购销文物必须经过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批
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否则将依法处理。因
此文物属于限制买卖的特殊物品。但同时,文物保护法有一个与其他
行政管理法律不同的显著特点,即一般的行政法律,往往有一章叫做
“法律责任”,规定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条
款均属于制裁或处罚。一般情况下,法律禁止的行为,即可予以行政
处罚,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虽不应受到行政处罚,但不被处罚的行为也
不会获得国家的奖励。而在文物保护领域,对同一个行为事实的法律
性质的不同判断,完全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非奖励即处罚,不处
罚即奖励。比如本案情形,如果将其定性为公民将个人收藏的文物捐
献给国家,则国家主管机构应当进行奖励;而如果将其行为认定为私
自收购文物,则国家主管机构将依法没收并予以处罚。

  那么,如何做到赏罚分明?

  一个人用金钱从他人手中换来文物,纯粹从行为的客观要件分析,
尚无法区分是收藏还是收购。尽管用钱买来文物与法律禁止的“收购”
在客观上有些相似,但是,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收藏的动机并出于保护
的目的再将文物捐给国家,则其行为非但不属于违法行为,反倒是应
当奖励的行为。如果机械地理解处罚的规定,则前不久在香港拍卖文
物时,某中资公司出于保护的目的参与竞买购回国宝,岂不是也属于
擅自“收购文物”而应予以处罚了吗?

  文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第一
条)。由此可知,保护文物是国家的一项行政管理权力,政府机构承
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组织和个人不能涉足文保领
域,该法第三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通常情况下,这种义务属于“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就是任何个人
不得破坏文物,因此一个人不能仅仅因为不破坏文物就获得某种奖励,
因为不破坏只是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国家为了加强对不可
再生的文物的保护,对于“积极作为”对保护文物成绩卓著者,则不
仅是给予肯定,还要予以奖励。《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卖给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
位和文物收购单位;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将其私人收藏的文物
捐赠给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

  无论收藏文物,还是抢救文物,抑或上交文物,都有可能会在特
定场合付出一定费用。而付费取得文物,又往往会被人理解为擅自
“收购文物”。比如,乡下的农民很可能将土地平整中发现的古代器
皿拿回家去当做猪食槽,一个文物收藏家发现了它原来是一种重要的
文物,一般而言,收藏家总得向农民支付些费用,哪怕你不动声色地
仅支付相当于猪食槽的费用,对于农民而言,也是应当付出的代价。
再比如,一个自觉履行文物保护义务的公民,发现了文物贩子将非常
珍贵的文物漫不经心地当做普通文物或者一般的古玩贩卖,如果无法
正当防卫,亦无条件报警,则此时最好的选择是先将文物买下再说。
如果事后该公民能够将文物捐献给国家,则均应当视情给予奖励,而
不能因为他曾经“出钱取得文物”就认定他有“收购文物”的行政违
法行为。

  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上交文物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文物的犯
罪嫌疑人的自首”,则均应当认定为个人对其收藏文物的“捐献”。

  那些为牟利而收购倒卖文物的非法经营行为,则属于破坏文保事
业的危害行为,不但要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出于保护爱好的动机而正当地收藏、出于保护文物的目的而无
偿地捐献,均是有益于文保事业的有益行为。主管机构在处理相关案
件时,必须谨慎地认定事实、准确地执行法律。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的故事》。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4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