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珠海“城监”受贿窝案访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
  记者:从珠海“城监”受贿窝案看,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主要存在
哪些问题?本案暴露出的问题有什么特点?

  答: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
是部分行政人员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差。对其所执行的法律、法规、
规章的内容、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理
解,更缺乏对相应法律规范的原则、精神的了解、理解,从而导致执
法违法,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或损害国家、社会公益。另一类是少
数行政执法人员腐败,在执法过程中贪污、受贿、超越职权、滥用职
权。为谋取私利而故意违法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或故意损害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显然属于第二类问题。但本案问题有下述特点:第一,本案
执法人员违法采取的是“不作为”的形式,即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本案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侵犯的主要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权益,而是国家、社会公益;第三,本案违法(犯罪)行为不是单
个执法人员实施的,而是多个执法人员,特别是一些担任负责职务的
执法人员通过上下串通、左右联系的方式实施的。

  记者: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政执法规定的监督作用有哪些,在这
起案件中这些监督制度为什么不起作用?

  答: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对行政执法规定的监督制度有四种:一
是行政层级监督。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
组织的监督,行政首长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二是行政监察监
督和检察监督。即行政监察机关对所有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和人员遵
纪守法的监督和国家检察机关对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法纪监督。
三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监督。即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对作为
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
以及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执法机关、组
织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四是信访监督。即各种国家机关通过受
理公民来信来访,了解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和人员的执法情况而对其
进行监督。这些制度应该说已形成了一个较为系统的监督机制,并且
在实践中已发挥了重要作用。

  行政层级监督对于行政执法中单个执法人员违法或同一层级多个
执法人员串通违法的问题可能是有效的,但对于上下层多个执法人员
串通违法的问题就显得有些无能为力;行政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在很
多时候要以被监督机关、组织内部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或举报为
启动力,而像本案这种情况,内部人员或因违法得利,或见他人违法,
领导违法,我跟着违法以至于我更甚于领导者,自然无人去检举、举
报。这样,此两种监督就难以启动起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监督都
必须由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起诉启
动,监督的原则是不告不理。而像本案这种情况,一般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由于与相应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违章户也只求违法
建筑工程能通过检查就行,故他们通常不会去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即使他们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有时也不受理;
信访监督目前由于缺少严格的法律程序保障,其监督效力是很有限的。

  记者:这么系统的监督机制,面对本案一类问题却仍然“失灵”。
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应当如何补救?

  答:首先,应该进一步完善层级监督责任机制。上级行政机关、
组织对于下级行政机关、组织的行为,行政首长对于所属机关工作人
员的违法行为,委托行政机关对于被委托机关、组织的违法行为,法
律应规定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其对被领导者、被委托者的
检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就本案而言,珠海市规划国
土局既然委托“城监”支队执法,其对“城监”支队的执法行为就应
经常检查、监督,否则,出了问题,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
“城监”支队的所有负责人对于各支队的执法行为亦均负有检查、监
督责任,各副支队长不能因各支队负责人只向支队长汇报和疏远自己
就推卸其监督责任。只有各级组织领导集体的所有成员都在层级监督
中发挥作用,层级监督才不致失效、失灵。行政执法中的违法问题才
能发现、及时解决。其次,应该进一步拓宽行政诉讼的范围,放松对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使广大公民不仅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能
以利害关系人的资格起诉,而且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
能以“纳税人”、“环境利益关系人”、“消费者”等资格起诉。像
本案这类案件,如果有人起诉,法院受理,案件进入庭审,珠海“城
监”的违法不作为和执法人员的受贿行为很快就能暴露出来。第三,
应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们的行政监察制度。例如,在那些被一些人
视为“油水多”的执法机关、组织内,可设立若干义务监察员,以随
时收集监督信息,掌握被监督对象的情况。

  记者:要解决本案暴露出的此类行政执法问题,除了完善监督机
制以外,在其他方面还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就像解决社会治安问题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一样,解决行政
执法中的违法和行政腐败问题,同样要综合治理。首先,加强思想政
治教育在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不仅要使绝大多
数行政执法人员自己不腐败、不违法,而且要使他们在他人腐败、违
法时积极与之斗争。其次,要以立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中各种违法行
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明确了,即使不能完全制止相应违法行为发
生,至少可以对相应违法行为起一定预防、警示作用。第三,健全和
完善体现公开、公正的行政执法程序。公开、公正的行政程序是现代
法治的重要标志。特别是公开程序,对于防止腐败,防止滥用权力有
着特殊重要的作用。第四,改革人事管理制度,特别是干部考查、选
拔、任用制度。主要负责干部的任用一定要任前考查,任后监督。经
组织、人事部门考查、任用的干部在任职中出了腐败、违法问题,组
织、人事部门应承担失职责任。

  当然,以上措施主要是从完善法律制度(思想政治教育除外)层
面提出的。然而,要比较彻底地解决行政执法人员腐败、违法问题,
还必须深入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真正能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政治体制。


  附相关文章:

珠海“城监”受贿窝案症结何在?
本报记者 刘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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