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与法奴

郝铁川
  据《光明日报》10月23日报道,最近,浙江省嘉兴市青年农民俞
星伟向嘉兴市博物馆捐赠了139件史前文物,这些文物都是由他多年
来从农民、文物贩子手中购来的。然而万万没想到,他自以为自己做
了一件善事,却引发了文化界、法学界、文保界的各种议论。而最使
俞不能接受的议论来自文保部门:俞星伟的行为是违法的。

  应该承认,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俞星伟的行为的确是与法律
相抵触的。因为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下、
水内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下埋藏的文物,任
何单位、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不得侵占。”“地下、水内和领海及
其他场所发现文物隐藏不报,不上交国家,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罚
款,并可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的文物。”按照这些规定,公民
在发现文物时,合法的做法是向有关部门报告,而不应自己去收购。
俞星伟却是自己去文物贩子手中收购文物,与上述规定相抵触,从形
式上来看,俞星伟的行为是违法的。

  但从俞星伟的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来看,他既无主观犯意,又没
有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动机上来说,俞是以保护文物为目的来
收购文物的,从客观效果来看,他虽收购了文物,但最终又捐赠给了
国家。他没有倒卖、经营和牟利的动机与事实,其行为与我国文物保
护立法精神并不矛盾。如果俞发现了文物贩子在贩卖文物,他自己不
买,而是按规定去报告文保部门,那么,对一件并不知道文物等级、
不了解其价值的文物,文保部门能像俞一样迫不及待地去抢救吗?文
保部门凭什么相信信息是准确的?

  捐赠事件发生后,俞的处境非常困难。一方面,他要承受“违法”
的压力,另一方面,他在与文物贩子打交道时受到攻击,文物贩子认
为他堵了他们的财路,非常恨他,更不愿与他交往。

  我认为,俞星伟先从文物贩子手中收购文物,再捐赠国家的行为
是一种良性违法行为。所谓良性违法,是指形式上违法,而动机端正
和客观效果较好的行为。其要件有二,一是良性,即动机好、社会危
害性不大;二是违法,即从法律条文来看是违法的。良性违法反映了
法律与社会之间固有的一对矛盾:合理与合法的冲突。有的事情合理
不合法,有的事情则合法不合理。产生这一矛盾的原因是:法律的覆
盖面总是有限的,而人的行为却是林林总总,社会内容则是丰富多彩,
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难免挂一漏万;法律总是滞后的,
而社会的发展则是走在立法的前面。无论人们如何超前立法,也不可
能对未来明察秋毫。因此,合理与合法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

  对待因合理与合法对立产生的良性违法,我认为应恪守两个原则:
一是宽容,二是尽可能快一点协调解决。

  宽容是指不要把良性违法混同于恶性违法,不要急于追究违法责
任,或者说从轻处罚、减免处罚、不予追究等。我们崇尚法治,但绝
不能步入法律万能主义的误区,绝不能做法奴(法律的奴隶)。人是
目的,法是手段;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障。俞星伟收购文物、捐赠
文物的精神超功利,体现了高尚的品格,如果简单地将其定性为违法,
有悖情理,失却人心。

  但对俞星伟的行为也不能盲目宣传,甚或加以推广。因为我们虽
不能坚守“恶法亦法”的信条,可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俞的行为
毕竟是形式违法,它对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是会带来一定冲击的,法
律的权威、国家的权威是会受到一定的挑战的。如果我们对此坐视不
管,无疑是纵容了法盲的产生与存在。

  怎么办?建议:(1)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使俞星伟的个人行为
变成政府和政府执法人员行为。(2)修改法律,鼓励引导个人参与文
物保护事业。

  不当法盲,也不要当法奴,不要法律虚无主义,也不要法律万能
主义。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0年11月15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1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