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下乡是现代法治向农村这个边缘化的空间渐然式的拓展,是一 个漫长的文化互动过程。
法律该如何“下乡”

刘武俊
  1999年元月,安徽凤阳县一对农村男女青年按照当地风俗(尚未
领取结婚证)举行了婚礼,谁料一周之后新娘吉某就出逃并控告新郎
李某强奸了她。李某以吉某借婚姻骗取彩礼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吉某返还彩礼,当地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并责令吉某返还了
部分彩礼;后来,在吉某不懈的控告下,当地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强
奸正式立案并将其逮捕,2000年6月6日当地法院认定李某犯强奸罪并
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种新娘控告新郎犯强奸罪的怪事在当地引起了
较大的反响,不少村民包括吉某的亲戚对吉某的行为感到难以理解,
并对法院的判决感到困惑,因为在乡亲们看来这桩婚事是经明媒正娶
的,按惯例办完喜事吉某就是李家的人了,强奸之说实属荒唐。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2000年6月9日以《婚礼后的诉讼》
为题,专门报道了这起颇为特殊的“强奸”案。在我看来,这起貌似
特殊的案件对于考察和反思当代中国农村基层的法治状况颇具个案分
析价值。相对于电影《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这起真实的
个案远比虚构的电影故事更具相当的真实性、代表性和典型性。著名
的《新闻调查》节目特意选择这个并非具有轰动效应的普通案件进行
调查报道,我感觉这或许是别有一个值得深思的“法律该如何下乡”
的严肃问题,也就是提醒人们要关注并思考在传统乡土社会如何建构
良性的现代法治秩序这一无法回避且极具挑战性的问题。

  当地村民普遍认为喝喜酒这种民间仪式和明媒正娶这种民间风俗
就是约定俗成的结婚形成要件,至于领不领结婚证并不重要,而婚姻
法则将领取结婚证视为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正是代表村民这种
“地方性知识”的民间习惯法与代表官方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国家制
定法的遭逢、冲突、对峙,使得当地多数村民对李某的遭遇和法院的
判决感到困惑,同时也使自称有叛逆个性且在南京打工时见过世面,
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吉某面对乡亲们的说三道
四处境颇为尴尬。表面上看,李某赢了民事官司却输了刑事官司,吉
某输了民事官司却赢了刑事官司。然而,李某虽被判以“强奸”罪名,
但他却赢得了乡亲们的理解和原谅;终于达到将李某绳之以法目的的
吉某却遭受乡亲们的普遍谴责,甚至给当地妇联组织留下的印象也不
太好(妇联认为吉某对与李某结婚态度有些暧昧,既然不同意这门婚
事当初就不应收下李的彩礼并专程从南京返家参加婚礼)。可以说,
李某输了官司却赢得了“理解”,吉某打赢了官司却输了“名声”。
显然,如果我们不是简单地认同法院的判决,而是多视角地考察这一
纠纷发生和发展的情境、背景及氛围,那么可以说法院的这一判决合
法却未必合乎情理,未必收到了息事宁人的良好效果。此案折射出了
已被基层广大民众所普遍认同的传统文化道德、规范与在依法治国纲
领下积极推进的现代法律文化之间的矛盾冲突。

  我完全能够理解当地公安和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一据称是凤阳历史
上最离奇的强奸案时的复杂心态,其实基层司法机关在解决类似的基
层法律纠纷时往往会产生合法却未必合情合理式的尴尬。这与其说是
基层法院的尴尬,毋宁说是社会转型背景下法律进入乡土社会时的现
代法治的尴尬。

  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法治建设属于比较典型的政府推进型的强
制性制度变迁,强调运用国家权力资源对社会秩序进行规制,强调全
民普法式的集体规训、注重以制定法为表征的国家法对以习惯法为标
识的民间法的自上而下式的征服和改造,在所谓“将一切社会关系统
统纳入法治轨道”的强大舆论支持下,试图将一切社会问题都以“依
法治×”为模式格式化地予以解决。这种“变法”模式具有明显的制
定法中心主义及城市中心主义色彩,也就是说,往往忽视了处于农村
这个边缘地带的民间习惯法资源的价值和它对人们思想的根深蒂固的
控制作用。可以说,中国目前仍然是一个有着9亿农民的比较典型的
农业国家,农村和农民问题依然应当纳入解决任何宏观性中国问题时
应予考察的视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也同样必须
审视和考察农村和农民这一不容回避的乡土社会背景。可以说,中国
法治进程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进入”广大农村并“嵌入”乡土
社会秩序的实际进程,以依法治国为主流意识形态和主流价值导向的
“法治中国”的建构,不能漠视“乡土社会”这一深刻的社会背景,
不能低估,更不能回避在乡土社会建构良性法治秩序的复杂性、渐近
性和长期性。否则就很难避免人们对法律的随意性和功用心理,而葬
送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依我之见,现代法治具有时间和空间意义上的两个维度,法律下
乡正是体现了现代法治向农村这个被边缘化的空间渐进式的拓展,法
律下乡将是一个需要时间的漫长的、渐进性的过程。在以国家——社
会二元互动结构为标志的社会转型背景下,法律该如何“下乡”,如
何有效地将法律嵌入乡土社会秩序,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法如何与据边
缘地位的民间法实现互补及融合,这的确需要进行冷静而成熟的批判
性和建设性兼容的思考。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11月12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0-11/12/content_
837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