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打假武器的法律何以失效

贺卫方
  在讨论打假问题时,人们在愤怒之余,往往将希望寄托在法律上,
或者,将制假贩假的横行无忌归咎于立法的不完善和执法的不严厉,
尤其是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人们相信,只要法网密不
透风,执法重拳出击,制假贩假者将无所逃逸,打假云云,岂非探囊
取物?

  现实的问题是:我们关于打击假冒的法律多的是,从民法通则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商标法专利法一直到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法,涉及制假贩假行为的法
律条文少说也有数十条,可谓法网密布,相关的民事、刑事惩罚也规
定得既严厉又明确,但是,为什么这些法律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呢?既
然制假贩假数额巨大者属于犯罪行为,我们星罗棋布地设在各个地方
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什么如此疏于职守呢?

  原因其实简单得很:我们的司法和执法机关是地方化的机关,它
们与地方的权力部门和经济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大规模的制假
贩假哪里瞒得过当地的政府官员们?与一些官员的相互默契以及分赃
使得制假贩假者成为一些地方政府保护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能够
独立地侦查、起诉和惩罚这类犯罪的执法司法机关,便成为惟一可以
求助的机构了。然而,问题在于,我们的公安机关只是政府下面的一
个部门,检察院、法院从法条上说倒是独立,可是实际上它们在财政、
人事等方面完全依赖同级首脑机关,要求它们在关系到地方财政收入
甚至更隐秘的经济利益时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岂非又要马儿跑,又不
让马吃草?

  更有甚者,司法不独立的危害又何止纵容制假贩假一端?可以说,
法院、检察院的地方化已经成为妨碍市场经济建设的一个瓶颈环节。
近年来,许多发生在异地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同地方的法院各为
其“主”,把法律当做胡适所谓“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一味地袒护
本地企业,严重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由统一法律所保障的交易安全。
须知广泛的交易市场和大量的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乃是市场
经济的基本特色,而此类交易得以有序进行离不开非地方化的独立的
执法和司法的保障。司法的非地方化靠在法院和检察院系统搞“教育
整顿”是难以解决实现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必须顾及全院百
十来口子“干警”的饭碗。

  我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我们能够采取措施,大刀阔斧地改变了
税收、工商、银行等系统的地方化安排,惟独对比它们更重要的司法
系统的地方化安之若素?我的结论是,靠运动式的方法打假,可能收
一时之效,但风头避过,假货将依旧招摇过市。治本之法,在于建立
独立的维护国家法令统一的司法体制,将法律切实地加以执行,对制
假贩假者给予不枉不纵的惩罚,从而使我们的经济秩序走向良性循环。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引自南方周末2000年11月09日。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today/gb/zm/zmzh09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