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条”之谓可休矣

游振辉
  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往往被人们称之为“法律白条”。
殊不知,这一说法很不确切,用“法律白条”来描述难以执行的判决,
强化了非理性的社会情绪和社会心理,误导了大众——

  “白条”之说开始在媒介中风靡,是源于对农民交公粮后的赊账,
当地政府收了公粮后没能及时兑现粮款,被称之为打“白条”,即
“白条”的出具者与兑现义务人为同一主体。自从把“执行难”作为
一个攻克目标后,媒介在报道中很自然地受到“白条”之说的影响,
把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的判决书称之为“法律白条”。

  我们并不否认执行工作存在问题,比如,地方保护主义,地方领
导干预,关系案,人情案,全社会法治意识不强,不自觉履行判决,
司法权威没有树立起来等等。实际上,对攻克执行难是主要解决有履
行能力而不自觉履行或抗拒执行的那一部分。然而,“法律白条”之
谓却模糊了执行工作中所遇的形形色色情形。

  判决只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非由法院
给予当事人权利或由法院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与老百姓所能理解
的“白条”的意义根本不同。用“法律白条”来描述难以执行的判决,
这就强化了非理性的社会情绪和社会心理,误导了大众,严重损害了
法院的形象。实际上,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是否能够实现,相当多
数情况下不取决于法院,而取决于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比如对不少经
济纠纷案件,被告某公司虽有名但无实或者是所谓的“空壳”,甚至
连人都找不到,然而,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能因此而不作出判决,即使
被告缺席也应按法定程序作出判决。这样的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在
执行阶段,几乎就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还与法律所赋予法院的执
行权力和执行措施有关,比如没有易科执行的规定,就使得执行措施
非常单调,对那些“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人就一点办法也没有。

  把判决书称之为“法律白条”还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
司法权威的观念,并不把判决书视为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的载体。我
们经常看到当事人对判决不满者,则可以随意破口大骂、媒介上对判
决的评断亦经常出现“乱判”、“离奇”、“荒唐”等描述,不仅是
前述观念的反映,而且形成恶性循环,强化了这种非理性。依法治国
要以全社会的良好的法治意识为基础,媒介对此担负着重要职责,不
应当没有遮拦地损害司法权威,强化传统法律文化中消极的一面。诸
如“法律白条”、“撞了白撞”等都是不负责任的提法,可以说,这
类提法的出笼是作者以非理性情绪宣泄为初始动力的产物,严重误导
了大众。对此我们应引起高度重视。

  法律是尊严的,判决是庄重的,对判决的执行不是在兑现“法律
白条”,而是法律程序的延伸。我们要做的是理性的看问题,很好的
研究法律制度中与依法治国不相适应的方面,下大力气进行司法改革。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0年11月08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1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