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改的几点谏言

刘武俊
  2000年10月23日,婚姻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婚姻法究竟该怎么改?方方面面的观点可谓
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其实这是一种充满民主氛围的好征兆。“广开
言路、广纳谏言”应当是与全社会成员婚姻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
法修改的应有之义。为此,笔者也想就婚姻法的修改问题进谏,但愿
能为争论不休的婚姻法修改拓开一脉新思路。

  其一,对婚姻法修改的立法期待不宜过高。婚姻法堪称一部与百
姓生活水乳交融的法律,婚姻法的修改牵涉面广且所涉及的问题颇为
复杂,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尽相同甚至相互冲突的立法期待。需要
指出的是,对婚姻法的修改寄予过高的期待是当前呈现的一种明显倾
向。包括婚姻法在内的一切法律都不可能是万能的,婚姻法的功能自
然也是有边界的,并不是各种婚姻家庭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放到
婚姻法这个“容器”中予以消解的。对婚姻法的过高期望往往可能使
婚姻法文本承载不堪重负的过多的利益期待,容易导致婚姻法的修改
处于举步维艰和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

  其二,婚姻法的修改要尽可能做到前瞻性和可行性的有机结合。
作为一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婚姻法的修改应当具有一定的
前瞻性,对某些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内容要大刀阔斧地修改,而不能
拘泥于个别条款的小修小改。当然,这种前瞻性应当以尊重和观照现
实为基础的,因而面向未来的前瞻性应当与直面现实的可行性相结合。
以婚前财产公证为例,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观念更
新而悄然出现的新生事物,并且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的人会越来越多,
不过婚前搞财产公证毕竟与多数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相悖,容易给结婚
伊始的夫妻双方传达消极的心理暗示,甚至给婚姻蒙上不甚和谐的阴
影。因而,我认为婚姻法可以对婚前财产约定作出具有前瞻性的规定,
亦即规定夫妻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的同时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进行
约定,但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有
关婚前财产公证条款不宜作为强制性或义务性条款,而应作为尊重当
事人意愿的选择性或示范性条款。

  其三,妇联组织在婚姻法修改的立法活动中应有恰当的角色定位。
我们注意到在这次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妇联组织始终在唱“主角”,
立法机关在立法调研中也对妇联的意见和呼声极为重视,全国妇联就
婚姻法修改提出的若干建议在婚姻法修改草案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诚然,作为从事妇女工作的专门社团,立法机关应当重视听取妇联方
面的呼声和建议,但过于凸显妇联方面带有明显泛道德化倾向和国家
干预至上色彩的“一家之言”是否公允、是否有悖于立法的民主理念,
的确值得商榷。有必要指出的是,立法中的部门利益本位倾向早已是
中国立法司空见惯的非正常现象,也是导致滋生形形色色“劣法”的
主要诱因。众所周知,在中国,妇联其实是一个准政府管理机关性质
的官方的社会团体,妇联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也是社会的利益主体之
一,也可能在立法活动中存在追求部门利益以求在立法的利益格局中
占据有利地位的倾向,只是这种倾向可能更为隐蔽而已。我无意否认
妇联组织在参与婚姻法修改中的重要作用,妇联方面的建议的确值得
尊重和认真研究,只是希望真正将妇联组织的建议或呼声视为“一家
之言”,而不是为迎合妇联方面的意见而遮蔽其他更为科学可行的立
法建议。妇联组织毕竟不可能代替全体妇女“发言”,更不可能成为
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言人”。

  其四,婚姻法的修改应当遵循“充分尊重公民的私权,以私人自
治为主,国家公权适度干预为辅”的理念。婚姻家庭是夫妻及家庭其
他成员私人自治空间,是庇护公民私生活安宁及自治的不容外界侵犯
的“城堡”,因而理应成为国家公权审慎介入的“特区”。从一定意
义上讲,婚姻自由的要义应当是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的私
权及相应的婚姻自治能力。国家公权的过度干预往往可能给公民的婚
姻家庭生活造成难以估量的震荡性破坏效应。依我之见,民间性质的
调解组织、心理咨询组织、婚姻家庭救助组织等民间社团在预防和调
处婚姻家庭纠纷方面往往可以发挥特殊的作用,其效果显然比公安机
关不近人情的制裁性干预好得多。我反对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对通奸等
婚外性行为的调查处理的建议,并对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有关由公安机
关负责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持有异议:公安机关是管
“公共安全”的,对家庭暴力行为也严加管制是否妥当?“清官难断
家务事”这句古语其实表述的是一个常识性的真理,而这种“公安要
管家务事”的立法是否有悖于法理和人情?公权和私权乃是此消彼长
的关系,公权的扩张就意味着基于私权的私人自治空间的缩小,这种牺
牲的代价是否得不偿失?从尊重当事人私权的角度讲,我觉得应当允
许和接受当事人用“私了”方式解决某些婚姻家庭纠纷的做法,当然
这种“私了”应以“合法”为前提。实践证明,包括家庭暴力、离婚
损害赔偿在内的某些婚姻家庭纠纷“私下了结”的效果往往比撕破脸
皮对簿公堂更好。

  其五,婚姻法的修改应当广开言路、广纳谏言,最大限度地吸纳各
方的真知灼见。充分吸纳民意是立法民主性的基本要求,也是重视利
用民间智识资源和提升可预期的法律实效的明智之举。需要指出的是,
及时公布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是满足广大公民立法知情权的体现,公民
有权利及时知晓和了解与自己休戚相关的婚姻法修改进展情况,立法
机关没有理由不尊重公民的这种立法知情权。同时,及时公布婚姻法
修正案草案也有利于各界公民参与婚姻法修改的讨论,为婚姻法的修
改出谋划策。

  在现代法治社会,立法成为利益调整的基本手段,法律乃是利益整
合的文本载体。从这个角度讲,热闹非凡的婚姻法修改活动其实是一
个颇为复杂的利益冲突、利益协调、利益整合的博弈过程,不同的利
益主体对婚姻法的修改有着不尽相同的利益期待,这种利益期待会以
呼声、建议和意见等形式表现出来。在立法决策中不同的立法建议如
何取舍?如何妥当地协调和整合利益冲突?这的确需要我们的立法者
具有高屋建瓴的眼光和智识。我们期待着一部内容全面、结构合理、
前瞻性和可行性兼容的婚姻法的诞生。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11月07日。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0/11/07/003200011070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