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订应尊重公民私权

刘武俊
  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婚姻法修改活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究竟该怎么改?各方面的观点可谓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其实这是一
种充满民主氛围的好征兆,“广开言路、广纳谏言”应当是与全体社
会成员婚姻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法修改的应有之义。为此,笔者
也想就婚姻法的修改问题进言。

  我认为,婚姻法的修改应当遵循“充分尊重公民的私权,以私人
自治为主,国家公权适度干预为辅”的理念。婚姻家庭是夫妻及家庭
其他成员的私人自治空间,是庇护公民私生活安宁及自治的不容外界
侵犯的“城堡”,因而理应成为国家公权审慎介入的“特区”。

  从一定意义上讲,婚姻自由的要义应当是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基于
婚姻关系的私权(具体而言亦即所谓配偶权)及相应的婚姻自治能力。
国家公权的过度干预往往可能给公民的婚姻家庭生活造成难以估量的
震荡性破坏效应。依我之见,民间性质的调解组织、心理咨询组织、
婚姻家庭救助组织等民间社团在预防和调处婚姻家庭纠纷方面往往可
以发挥特殊的作用,其效果显然比公安司法机关不近人情的制裁性干
预好得多。我反对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对通奸等婚外性行为的调查处理
的建议,并对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有关由公安机关负责对家庭暴力行为
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持有异议。公安机关是管“公共安全”的,对家
庭暴力行为也严加管制是否妥当?“清官难断家务事”这句古语其实
表述的是一个常识性的道理,而这种“公安要管家务事”的立法是否
有悖法理和人情?

  公权和私权乃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公权的扩张就意味着基于私权
的私人自治空间的缩小,这种牺牲的代价是否得不偿失?从尊重当事
人私权的角度讲,我觉得应当允许和接受当事人用“私了”方式解决
某些婚姻家庭纠纷的做法,当然这种“私了”应以“合法”为前提。
实践证明,包括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在内的某些婚姻家庭纠纷
“私下了结”的效果,往往比撕破脸皮对簿公堂更好。

  再以婚前财产公证为例,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
观念更新而悄然出现的新生事物,并且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的人会越来
越多,不过婚前搞财产公证毕竟与多数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相悖,容易
给结婚伊始的夫妻双方传达消极的心理暗示,甚至给婚姻人为地蒙上
不甚和谐的阴影。因而,我认为婚姻法可以对婚前财产约定制作出规
定,亦即规定夫妻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的同时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
进行约定,但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婚前财产
约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只是这种效力弱于婚前财产公证而已。也
就是说,有关婚前财产公证条款不宜作为强制性或义务性条款,而应
作为尊重当事人意愿的选择性或示范性条款。

  在现代法治社会,立法成为利益调整的基本手段,法律乃是利益
整合的文本载体。从这个角度讲,热闹非凡的婚姻法修改活动其实是
一个颇为复杂的利益冲突、利益协调、利益整合的博弈过程,不同的
利益主体对婚姻法的修改有着不尽相同的利益期待,这种利益期待会
以呼声、建议和意见等形式表现出来。在立法决策中不同的立法建议
如何取舍,如何妥当地协调和整合利益冲突?这的确需要我们的立法
者具有高屋建瓴的眼光和智识。

  注:引自中国青年报2000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