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司法“地方化”倾向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刘武俊
  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呼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的指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对“沈案”实行督办。据了解,有关方面对“沈
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我愿意在认真阅读案卷和了解案
情的基础上发表“一家之言”——

  疑点之一:对已终审判决的行政案件当事人,能否再次以刑事犯
罪追诉?

  从法理上讲,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是两个不同之诉,行政诉讼主
要是解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刑事诉讼主要是解决罪与非罪的
刑事责任问题。因而,行政诉讼的胜诉者,并不能完全排除其有成为
刑事追诉对象的可能。

  但本案有其特殊之处。首先,本案的刑事追诉方——通化市公安
局是行政诉讼的败诉方;而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则是在行政诉讼中
与通化市公安局对簿公堂的胜诉方。其次,行政案件的终审判决书已
认定,对沈的涉嫌诈骗的指控,缺乏可采信的证据,因而要对沈进行
刑事追诉,就应当进一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通化方面的公安机关
在对沈进行刑事追诉之时,显然并没有掌握足以采信的新的证据材料,
因而对沈的刑事追诉明显有打击报复之嫌,是一种滥用刑事追诉权的
体现。

  疑点之二:若两地法院对关涉同一当事人的案件性质的认识产生
分歧,谁有权否定另一方的判决?

  我国境内的任何一级人民法院,都是代表国家行政审判权的专门
机关。尽管我国法院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但法院的裁决效力
并不受一定的行政区域所限,亦即任何一级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决,原
则上都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适效力。可见,司法权的统一,乃是法制
统一的应有之义。

  就本案而言,由于两地法院对“沈案”的认识分歧较大,倘若通
化方面的法院作出终审栽决,那么上海方面的行政判决书与通化方面
的刑事判决书,势必可能存在冲突,这显然有悖于司法统一原则。若
出现这种极不正常的情况,为维护司法统一的原则和法院栽判的严肃
性、权威性,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两省高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对两
案进行再审,撤销错误裁决,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控诉或抗诉,
要求最高法院进行再审;最高法院亦可直接提审或者指令省高院再审
。当然,全国人大可以对“沈案”实行“个案监督”,但最终的裁决
权依然应由法院方面作出,人大监督权不能取代司法裁判权。

  纵观本案的来龙去脉,可以得出以下几个启示:

  其一:要从制度建设和观念更新两个层面,解决公安机关滥用职
权和越权办案问题。

  从严治警和严格执法,问题的关键还是要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
进行制度建设和思想教育,强化警察严格依程序法办案和尊重犯罪嫌
疑人程序权利的“程序法治”观念,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完善,对
警察的刑事侦查权及行政处罚权,进行有效约束。另外,要从制度层
面遏制公安机关的特权现象,必须建构法院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司
法审查机制,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将违反程序法的刑事侦查
行为及刑事强制措施,也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其二,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根除“司法的地方化”和“司法的行
政化”这两大“病灶”,遏制司法和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沈案”之所以发生,主要就是因为执法和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
义作祟的缘故。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是制约司法改革进程的主要
“瓶颈”,不予以解决,中国司法改革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突破。

  《人民日报》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0年11月03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10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