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研究的司法视域

刘武俊
  中国法学界通常将法理学定位为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及最一
般规律的学科,这一学科定位自然是可以自圆其说的,不过这种“宏
大叙事”(利奥塔语)式的抽象话语难免有失之空泛之嫌,往往无法
为研究者提供具体的研究视域或研究维度。

  在我看来,法理学乃是对作为动态法律实践之表征的法律秩序及
其社会背景静态的阅读式的“凝视”(福柯语),法理学应当与法律
实践保持一种“若即若离”般的暧昧关系,而所谓“若即若离”其要
旨往往在于保持研究者观照法律实践的视域的开放性及维度的多元性。
可以说,法理学流派多元格局的形成主要有赖于这一学科“阐释”法
律问题的不同维度和“凝视”法律现象的不同视域。从这个角度讲,
作为向司法审判领域这一问题空间的拓展,法理学的司法视域及个案
维度无疑可以为在司法审判这一最为活跃的法治实践领域建构一套批
判性和建设性兼容的抽象理论模式创造条件,同时也可充分激活法理
学这一抽象知识系统内在的阐释效应,并可为长期沉浸于经院式纯思
辨研究的传统法理学拓开一脉新思路。

  德沃金在其名著《法律帝国》一书中对法理学与司法实践的“若
即若离”式的互动关系作了颇富洞见的阐释,在他看来,“任何实际
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
种抽象基础”,“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个片断……法
理学是判决的一般组成部分,亦即任何依法判决的无声开场白”。诚
哉斯言,司法审判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过程,而基于推理和判断的法
律适用活动本身就体现了法理学抽象性的阐释效应,裁判文书有关判
决理由的说明更是凸显了判例的法理色彩。西方普通法系国家某些著
名判例的判决书往往堪称论证严谨、说理充分、带有浓郁法理色彩的
法学论文,某些耳熟能详的著名法官其实就是法理功底深厚的学者。
可以说,霍姆斯、卡多佐、波斯纳等一批学术功底扎实的著名法官,
对以司法过程及法官主体性为核心研究法律问题的所谓美国法理学传
统的形成和发展可谓功不可没,并且法官创造性的司法实践给美国法
理学传统打下了深深的实用主义烙印。

  相对而言,中国法理学长期“画地为牢”,往往局限于对某些抽
象概念或功利性的命题的注释、论证,注重对法律价值层面体系的建
构,而不屑将司法实务尤其是司法个案材料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这
种致命的“傲慢和偏见”不仅使法理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尤其是司法实
践严重脱节,呈现“无根的空疏状态”,而且也使法理学自身在研究
方法上捉襟见肘。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法理学界已经呈现了一种可
喜的开放性研究姿态,已有学者将司法个案及司法运作过程纳入法理
学的研究视野并取得了令人信服的学术成果。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大
学朱苏力教授曾对贾桂花诉《秋菊打官司》一案从法理学层面而非民
法等部门法学的视角进行专题研究,对有关言论自由的权利资源配置
这一前沿性的法理问题作了比较深刻且颇具说服力的阐释,令人有耳
目一新之感,贾氏一案也因此成为法理学回应司法实践的经典范例。

  将司法个案及司法过程纳入法理学的视野也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法
理期待。司法改革无疑是一个涉及面颇广的系统工程,法理学可以为
司法改革提供批判性和建设性兼容的思路。就时下而言,司法改革的
法理期待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改革和判例制度等方面。裁判文书不讲
理早已是中国法院审判活动的一大通病,中国式裁判文书普遍缺乏严
谨的逻辑推理和详尽的法理分析,值得注意的是以强化“说理”为主
旨的裁判文书改革已经提上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这无疑将有利于提
高法官的法理素养和提升裁判文书的法理品格。

  与提升裁判文书法理质量直接相关的是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
度。真正有资格充当判例的理应是说理透彻、论证缜密、充溢着法理
气息的高质量裁判文书。从这个角度讲,培养一大批既精通司法实务
又颇具法理功底的学者型法官势在必行,这也是提升裁判文书质量乃
至建构中国判例制度的重要条件。随着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的结构性变
迁,司法实践的法理学背景将彰显得愈来愈清晰,司法界与法理学界
的互动及合作将趋于密切。

  近年来,法学已成为一门显学而法理学却处境尴尬,某些颇有失
落感的法理学者开始感到“法理学的危机”,并追问“法理学向何处
去”。在我看来,法理学要真正在法学学科群中凸显出自己的品格和
地位,就应当在包括司法在内的法治实践领域彰显但并不张扬自己特
有的批判性和建设性兼容的价值姿态,本文所述的司法视域及个案维
度或许就给法理学提供了一个自我演绎的“平台”。在司法改革的背
景下,以法理学为志业的学者应当在司法这一颇具挑战性的前沿领域
有所作为。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0年10月19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8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