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法律人”,法官与律师角色定位不同。法官应是理智而慎言 的,律师则应当是善辩的。
慎言的法官与善辩的律师

刘武俊
  法官与律师堪称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人”角色。
在我看来,律师的确是一种非常重要且大众认知度颇高的法律职业,
但真正最具代表性、最典型的法律职业和法律人角色乃是法官。倘若
说律师是法律的自由代言人,那么法官就堪称法律的化身和法律帝国
的国王。然而,在大多数人的直观印象中,从事律师职业的人都是能
言善辩之士,在法庭上伶牙俐齿的律师似乎成了世人心目中法律的代
言人和“法律人”的典型形象,似乎“法律人”都是巧舌如簧之徒,
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在法庭这个特殊的剧场各显神通。其实,这种颇为
流行的大众化观点具有明显的片面性,是对不同“法律人”角色职业
特性的误读。普通百姓持这般误解倒也无可厚非,若法官自己也产生
类似的角色错位,以在法庭上与律师或当事人唇枪舌剑为荣,那么就
失之谬误了。

  “法官不应介入争论”、“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早已成为国
际司法界的一条谚语。可以说,“慎言”既是法官应当恪守的职业戒
律,同时也是法官这一角色令人尊敬的美德和操守。法院是典型的法
律适用机关,法官的使命就是通过理性的判断和缜密的推理对个案作
出公正的裁判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判断和推理
乃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内容。审判席上的法官扮演的是中立的、客观的、
相对超脱的甚至貌似消极的裁判者角色,在法庭上喋喋不休是法官这
一角色的大忌。法官以理服人的最佳方式就是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
证缜密、认定事实准确且适用法律恰当的高水准裁判文书。可以说,
法官的功夫在庭外,制作一份说理透彻、推理严谨的高质量裁判文书
才堪称检验法官水平的重要标准。法官在法庭上主要负责主持庭审和
维持正常的诉讼程序,法官要有意识地引导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围绕诉
讼要点进行辩论并注意规范辩论秩序。从一定意义上讲,庭审的主要
功能就是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为当事人和控辩双方提供一个充分进行
陈述、说理、交涉、辩论的机会,法官主动介入双方的争论难免会有
越俎代庖之嫌,且容易给当事人传达消极的心理暗示,造成不必要的
误解或偏见。

  现实当中,法官在开庭时与当事人打嘴仗甚至动辄训斥当事人的
现象屡见不鲜,这除了与审判作风专横有关外,还不能不归咎于中国
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对“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这一国际通行的司
法惯例和司法理念的无知。当然,法官在法庭上喋喋不休的现象也与
长期沿袭的“纠问式”审判方式及其相应的言行定势有内在的关联。
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纠问式”审判方式逐渐被“控辩式”审判方
式取代,法官在庭上喋喋不休的现象似乎已有明显的削减。曾任大法
官的英国著名学者培根说过这样一句耐人寻味的名言:“听证的耐心
和庄重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功,而一个说话太多的法官就好比是一只胡
敲乱响的铜钹。”诚哉斯言。

  法官不得在法庭上喋喋不休,也不宜在法庭外大放厥词或者滥发
议论。司法无小事,法官要像外交官那样慎言,对自己的一言一行都
要谨小慎微。稳重、理智和慎言乃是法官典型的形象表征。一般而言,
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则上不能接受传媒的采访,在案件审结之
前不应也无权向外界发表任何结论性的意见或观点。当然,法院可以
通过指定的新闻发言人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与媒体对话和沟通,这既
可以接受新闻监督,又可防止传媒对审判人员的干扰。

  与法官的职业形象不同,律师素以能言善辩见长,在法庭上口若
悬河、滔滔不绝甚至咄咄逼人似乎早已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律师形象。
诚然,口才是律师这一职业的重要素质,能言善辩是律师在法庭上克
敌制胜的重要法宝。在法庭这个针锋相对的场所,律师扮的是“辩者”
角色,演的是活生生的“话剧”。庭审时,律师自身所有的经验、智
慧和学识都要及时通过话语这个重要的载体或工具传达给对手和法官。
因而,“善辩”的确是律师这一职业的重要素养。作为当事人的辩护
人或代理人,律师出庭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发表辩护词或代理词驳倒
检察官或对方的意见,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或观点,以力争法官
作出对己有利的裁决。对律师而言,“善辩”其实比“能言”更重要,
亦即律师的言辞要有针对性,要善于有的放矢,在法庭上的发言应当
始终围绕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这一中心,而不应漫无边际地大放
厥词。哗众取宠式的演讲往往可能感染旁听的观众,却为明智的法官
所不屑。

  “慎言”和“善辩”是分别对法官与律师这两类角色的不同定位,
也是两类诉讼文化的不同标识。在建构现代诉讼文化的过程中,中国
法官特别需要注意恪守“慎言”这一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操守。
对法官而言,拥有一个睿智、清醒和理性的大脑远比巧舌如簧更为重
要。倘若将“我言故我在”形象地称之为律师职业的真实写照,那么
“我思故我在”则堪称法官职业的至理名言。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10月15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0-10/15/content
_67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