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在裁判文书上

刘武俊
  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和诉讼理念,裁判
文书的公开也应是公开审判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审判公开应当是从
法庭空间到文本载体的全方位的公开。最高法院已经决定自今年起有
选择地向社会公布已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并要求各级法院逐步做到
裁判文书向社会全文公布。目前,高法已陆续公布了一些制作颇为规
范的裁判文书。在我看来,公布裁判文书堪称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最具
有实质意义的举措,也是中国法院实施“阳光工程”颇具胆识的一大
创举。

  从一定意义上讲,审判席上的法官扮演的往往是相对超脱甚至貌
似消极的庭审主持人角色,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严谨的高质量裁
判文书才是检验法官水平的重要标准。可以说,公布裁判文书就是将
司法裁决这一“公共产品”置于阳光之中,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
验。是否公开裁判文书堪称公开审判与秘密司法的实质性区别所在。
另外,公布裁判文书还是尊重和满足公众的司法知情权的必然要求。
作为给司法审判提供纳税支持的纳税人,公民有权利知晓、了解法院
作出的司法裁决,也有权利对裁判文书进行品头论足。公民的司法知
情权也是对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的前提条件。当然,裁判文书的公
开还可以为学者对司法个案的研究以及法学教育提供宝贵的学术素材。

  裁判文书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
题作出具体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书面结论,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
调解书。裁判文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通过充分的的“说理”将“纸面
上的法”激活为解决现实纠纷的“活法”。公开裁判文书对于推进裁
判文书的改革和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具有潜在的积极意义,同时也为
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创造了条件。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院
的司法裁决往往可以成为具有拘束力的判例,某些著名法官制作的判
决书往往就是旁征博引、法理气息浓郁的高水平论文,美国联邦最高
法院的判决书甚至一直成为法学新观点的重要来源。相比之下,中国
法院的裁判文书公文味有余而法理气息淡薄。某些过于简略的判决书
往往用“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法第×条
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之类的格式化用语,将本该阐述的判决理由
用几句套话不了了之。这种“不讲理”的裁判文书遮蔽的是法理的缺
席,张扬的是法官的恣意。“裁判理由”乃是裁判文书的灵魂,也是
最能彰显法官理论功底及创造性的文本空间;不对裁判理由进行充分
的阐释和说明就径直作出裁决无疑有司法专断之嫌,这种苍白的裁判
文书其实并无公信力可言。令人欣慰的是,以强化“说理”为重要内
容的裁判文书改革已经提上了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并已列入《人民法
院五年改革纲要》,公布裁判文书的决定无疑将对刚刚起步的裁判文
书改革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实现由公文型裁判文书转向法理型裁
判文书提供了有利的契机。

  裁判文书公开制其实也可能成为一种法官职业团体潜在的激励机
制,进而可以为学者型法官阶层的崛起和涌现创造契机。裁判文书的
公布往往关涉到有关审判人员的荣辱。一份出色的裁判文书往往会使
人们自然而然对法理功底扎实的法官油然起敬,法官本人也会有一种
荣誉感和成就感;而制作马虎、论证空疏、说理乏力的裁判文书一旦
公之于众,则很可能使法官感到汗颜和蒙羞,从而有力鞭策法官下功
夫钻研业务和提高理论素养,并树立“善待裁判文书”的理念。

  当然,有阳光的地方往往就可能出现阴影,裁判文书的公布应当
注意尊重和保护有关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和受害人的个人隐私,对
于涉及上述人员个人隐私问题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以不公布为宜,若
予以公布也应注意作适当的文字处理(如将真实姓名隐去等)。

  我们相信:闪耀在裁判文书上的阳光终将大大有助于驱散司法专
断和司法腐败的阴霾。

  (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注:引自南方周末2000年9月28日。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today/gb/zm/zmzh28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