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个性:孤独化、魅力化、贵族化

郝铁川
  每种职业都有每种职业的个性或活法,社会学管它叫“角色理论”
。法官的个性、活法是什么呢?综述前贤时哲的研究,我把它概括为:
孤独化、魅力化和贵族化。

  先说孤独化。

  法官的审判权是一种裁断权,如同球迷期望裁判员的是公正那样,
人们对法官的要求,则是希望法官在争执的双方当事人中不偏不倚,
惟法律马首是瞻。或许法官的心里难免对某一当事人情有独钟,但在
形式上,或者说在社会公众的视野范围内,法官必须表现出中立、无
所偏好的生活态度。这就要求法官不能擅交朋友,不能和某一群体、
某一人、某一组织过度亲密接触。道理很简单,如果某人和某法官是
“铁哥们儿”,谁还敢和此人对簿公堂?

  我们不可能动用测谎器来检测每一位法官内心对法律的忠诚程度,
而只能从法官的言谈举止来判断其法律人格化程度。因此,法官的言
谈举止是一种能被社会公众看得见的公正,为了这种看得见的公正,
法官就必须离群索居,孤独地生活,这也许就是两千多年前的思想家
老子所说的“欲擒先纵”、“大巧若拙”、“大智若愚”、“大音希
声”吧?

  可是在当前,一些法院和一些单位搞什么共建、联谊活动,一些
法官和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同劳动,这不符合法官孤独化的生
活方式要求。此外,让社会公众来评选什么“最佳法官”、“最差法
官”,也容易导致法官去对某些人投桃报李,耐不住寂寞。

  次说魅力化。

  中国有句俗语:“外来的和尚好念经。”这无非是因为人们对外
来的和尚不太知根知底,有一种神秘感,神秘则容易产生魅力。法官
的魅力并非来自巫婆神汉的跳大神,也非来自传奇般的经历,而是来
自高尚的人格、渊博的学识、与众不同的服饰、简洁准确的语言、庄
重的举止,等等。

  孤独化就容易带来魅力化。因为距离产生美,“月朦胧,鸟朦胧,
水朦胧,人朦胧”,这就是美。因此,法官必须研习美学,必须研习
表演艺术。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法官是美学家,是表演艺术家。

  法官为了魅力化,就必须练好内功,法官的美感展现于法庭,表
演艺术也是展现于法庭。不要轻易地让法官牺牲法定假日去大街上搞
什么法律咨询活动,那是律师们的事情;不要让法官去和其他部门搞
什么联合作战活动(如执行会战),那是与审判权被动性不同的行政
权的事情,因为行政权是主动权,练的是外功。

  什么时候法官的审判被社会大众崇拜为“神判”,司法公正的岁
月就开始了。

  再说贵族化。

  这里所说的贵族化,主要强调的是法官要过体面的生活,要丰衣
足食,并高于一般大众。这里所言的贵族化,并非是要法官在人格上
高人一等,享有不该享有的特权。

  法官的贵族化是孤独化、魅力化的必然要求。要想让法官孤独、
有魅力,就要让法官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如果法官饥寒交迫,又怎能
不发生法官“饥不择食、寒不择衣”的情况?如果法官生活水平低于
常人,就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法官羡慕被告人富绰的生活,因而
向被告人索贿,有罪定无罪或量刑畸轻,徇私枉法;二是法官嫉妒被
告人的富有,产生泄私愤心理,无罪定有罪或量刑畸重。当前一些地
方的司法腐败,固然与体制、人员素质有关,但与司法机关的办案经
费不足,法官待遇较低也不无关系。

  法官的孤独化、魅力化和贵族化,最终为的是使法官成为法律人
格化的代表,使法的精神浸透于法官的血液之中,使法官举手投足都
符合法仪,一言一语都体现法的精神。当一个法治社会极为成熟时,
有无法律条文倒不重要,只要有法律人格化的法官,即可出现“欲把
西湖比西子,浓妆淡抹总相宜”的境界。当然,我这里所言的是理想
的法官个性,与现实的法官状况有较大差距。但孤独化、魅力化和贵
族化肯定是发展法官个性的方面,“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0年09月20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4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