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既是人类自我约束的“枷锁”,同时也是彰显人类尊严和  “文明”的花环。
假若人类失去法律

刘武俊
  倘若说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是以空气和阳光等为生存的条件,那
么社会学意义上的人类则可以说是以法律为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我们
已置身于法律的丛林之中,尽管我们可能对近乎刻板的不近人情的法
律不时发出困惑、质疑、抱怨或嘲笑,但是否可曾设想过假若人类失
去法律,这个世界该呈现出怎样一番尴尬的窘境?

  从人性的角度讲,法律的存在是以人性的缺陷为前提的,人的恣
意、贪婪、自私等缺陷乃是与生俱来的且无法根除的,显然无法通过
道德说教予以规训乃至改造的,而只能通过法律等制度化的理性力量
最大限度地予以刚性的遏制。假若没有法律,人类要么选择柏拉图所
青睐的“理想国”式的天堂,要么选择坠入由人性之黑洞筑就的地狱。
柏拉图式的“理想国”终究是哲人天真的臆想,而人间地狱却是可能
出现的。显然,假如没有法律之光的照耀,人性的阴霾必然会遮蔽文
明的天空,人性之恶这一幽灵必然会无所顾忌地导演出一幕幕惨痛的
悲剧和荒诞的闹剧。

  法律是利益调节和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诉诸法庭由相对中立的
法官作出裁决的司法裁决模式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最权威和
最常规的手段,也是人类社会迄今最为和平、最为文明且最为公道的
纠纷解决模式。以法律适用为要义的司法,被公认为实现社会正义的
最后一道防线。相对于民间调解,司法裁决具有毋庸置疑的文明进步
性。假若人类失去法律,正义的最后防线将不复存在,人类暴民和暴
政的出现将是难以避免的,而暴力的肆虐、暴民的得势和暴政的得逞
对于任何一种正常运作的社会形态都将构成致命的戕害乃至灾难。

  假若人类失去法律,人类社会或许难以避免地出现“返祖”现象,
重返蒙昧、野蛮的初民时代,重新回到霍布斯所言的“一切人反对一
切人、人对人像狼一样”的战争状态,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都将
缺乏安全感。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国家
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井然有序”都离不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
文明,法律意味着秩序,法律维系着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秩序。

  深深嵌入世俗社会秩序的法律,回应的往往是世俗生活的需要。
假若没有世俗的法律,宗教和道德的力量将甚嚣尘上,宗教可能蜕变
为迷信甚至邪教,道德将蜕变为偏执的教条。人可能需要灵魂的生活,
人更不可能回避世俗化的生存。神父和牧师或许可以拯救人的灵魂,
却无法解决各种世俗的纷争。从这个意义上讲,以权利救济为主旨的
法庭自然比以灵魂拯救为宏愿的教堂更贴近绝大多数人的生存状态。
正因为人性有向善的一面,道德的拯救才成为可能;正因为人性有为
恶的一面,法律的规制才成为必要。法律的特质是理性,宗教的特质
是信仰。诚然,对法律的信仰需要一种宗教般的虔诚。不过,“信仰
是一条随时有可能咆哮泛滥的河流,惟有理性河床才能防范它。”
(王小波语)缺乏与法律这一制度化理性的良性互动,宗教般的信仰
容易蜕变为非理性的偏执、狂热、迷信和盲从。可见,回避人性之恶
的纯粹的道德说教和理性缺席的纯粹的宗教信仰都是不可取的,其后
果是灾难性的。

  人类终究是一种权威依赖型群体,离不开对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
依赖。根据韦伯的观点,统治人类的权威大致有三种类型,即法理型
权威、传统型权威和个人魅力型权威,法理型统治是现代文明社会主
要的治理方式,而传统型及个人魅力型统治则是人治的表征。假若人
类失去法律,“法理型权威”势必会被“传统型权威”或“个人魅力
型权威”所取代,人类就极可能对人格化的权威、魅力型领袖人物乃
至超自然的神秘力量产生强烈的依赖心理,人治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
选择。

  人类社会演进的实践表明:法治(法律的主治)更有利于实现国
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井然有序”。我们沐浴着法律的阳光,
也得正视、迁就法律的阴影;我们享受着法律带来的安宁、秩序、权
益等福祉,同时也要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付出必要的代价,更要忍受
或承受法律对自己行为的规制和约束,乃至承受对自己无视或规避法
律之后果的惩罚及制裁。“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
种颇显无奈的境况其实是人类必须接受的现实,法律是人类自我约束
的“枷锁”,同时也是彰显人类尊严和文明的“花环”。

  经过上述拷问,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法律的确是人类不
可或缺的共栖体,法律堪称人类迄今为止所能拥有的相对而言最为有
效、最为合理和最为完善的治理手段,服从法律的规则治理是人类生
存和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9月10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0-09/10/content
_48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