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的克星:刚性的责任行政机制

刘武俊
  江西萍乡近日又传来爆炸性的“爆炸新闻”,继“3·11”和
“8·4”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之后,8月21日萍乡钢铁厂又发生特
大爆炸伤亡事故。仅仅不到半年时间,该市就发生三起重特大爆炸事
故,震惊之余令人深思。

  这种重大恶性责任事故频频发生的现状实在令人担忧,而几乎每
一起事故的烟幕之后都游荡着“渎职”这一幽灵。毋庸置疑,当地政
府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对上述重大责任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渎职行为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常见通病,所谓渎职通常是指国家公
职人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没有尽职尽责,致使公共财
产、国家及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本质上讲,渎职与贪污
受贿是权力腐败滋生的一对孪生怪胎。不过,渎职行为往往具有一定
的隐蔽性,其严重的危害性常常容易被低估或忽视。

  从字面上理解,渎职就是不尽职,所谓不尽职其实质就是消极的
不作为式的滥用职权,就是职权与职责的严重失衡。渎职其实就是权
力腐败的一种表征,堪称腐败的一大病灶所在。

  渎职的诱因往往是责任的缺席或疲软状态。有权力就意味着有责
任,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责任行政”
是现代法治政府应当恪守的一大基本理念。责任行政意味着行政机关
及其公职人员应当依法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行政权力的运作
应当始终置于一种负责任的法定状态,亦即设定行政权力的同时就应
当确立相应的责任,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就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违
法行政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而,建构刚性的责任行政机制乃是从制度上预防、遏制和惩治
渎职犯罪的根本途径,它应当包括警示教育、刚性法治和监督体系等
几大要件。

  警示教育是渎职行为的心理克星。实践证明,利用重大典型案例
对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性或训诫性教育是非常必要
且行之有效的。这种教育往往可以给受教育者以强大的心理压力,使
责任意识成为权力运行的“影子”,通过警钟长鸣而时刻提醒权力行
使者筑牢心理防线。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警示教育唯有持之以恒方
能见效。

  刚性法治堪称渎职犯罪的法律克星。形形色色的渎职犯罪属于一
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无疑是反腐败的应有之义。渎
职犯罪的不作为、隐蔽性等特点,往往容易给人造成其危害性小于贪
污受贿的假象。对渎职犯罪打击力度不够,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一大
缺憾。提升渎职犯罪打击力度的致胜法宝就是建构刚性法治。党纪、
政纪方面的处分,不能代替对渎职人员的法律追究。另外,与贪污受
贿的个体性不同的是,渎职行为既可能是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也可
能是以组织名义出现的法人行为,实际上标榜所谓顾全大局并以组织
名义而为的渎职现象并不鲜见。行政诉讼这种司法审查制度显然可以
在遏制和惩治行政机关组织化的法人型渎职方面大有用武之地。

  完善的监督体系无疑是渎职现象有效的监督克星。实践证明,新
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行政监察部门及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力监督是对行
政机关公职人员渎职行为进行监控的重要武器。

  建构反渎职的责任行政机制,其主旨就是要从制度层面最大限度
地预防、遏制及惩治渎职犯罪行为,通过一系列责任警示及责任追究
制度对公职人员消极不作为的恣意进行有效的制约,进而在权力与责
任、职权与职责之间形成一种良性平衡状态。从一定意义上讲,责任
行政机制其实可以视为一种常态的压力机制,这种压力通常以政治责
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义责任等为强大后盾。

  (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注:引自南方周末20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