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的秩序

整理:关山度
  8月26日晚,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中法网总裁谢卫东应邀到人
民日报网络版强国论坛(www.qglt.com),就“网络与法律”问题与
网友进行了交流,本刊予以摘要刊登。

  网友问:现在大部分网站提供的都是免费服务,那么免费是不是
可以免责呢?

  谢卫东:免费不能免责。提供服务的一方放弃了自己收费的权利,
但应当对客户承担的义务即客户的权利却无权放弃,因此,免除了费
用,却没免除责任。立法上,权利义务平等是基本原则,权利人有权
放弃权利,却不能因此免除应当承担的义务。所以大家享受免费服务
的时候,有权利要求服务商履行义务,如:保证服务质量、服务安全,
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网友问: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如果遇到网络侵权事件,被侵权
人应该做些什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谢卫东:网络侵权关键是事实难以认定,因此遇到被侵权首先应
当用各种技术手段获取证据,确定侵权人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尽
量查清侵权的范围和后果。如果上述准备工作做得好,其他方面与非
网络的侵权处理就基本一致了。

  网友问:网友在网上议论他人时如何得到法律保护?

  杨立新:议论他人,不管是平民还是领导,都应当遵守一个规则,
就是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包括隐私权和名誉权。如果不是侵害他人
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正常的议论就没有原则的问题。有一句俗话,叫
做“闲谈莫论人非”,就是说背后议论他人不好,起码是自由主义。
但是,一般的自由主义不是侵权。

  网友问:为网络立法的都有哪些人,其中有无年轻的网络专家参
与?

  杨立新:网络法学研究纯粹是民间性质的,参加的人都是网民。
不过,都是“法律网民”,是研究法律的网民。我们的研究都是自发
的。我们想在理论上研究成熟了,再把我们的意见提交给立法机关。
这就像合同法起草一样,先提出专家建议稿,然后再请立法机关参考,
作出正式的立法。

  网友问:在网络上写亲身经历(内容属实)是否会造成侵犯名誉
权?

  杨立新:在网络上写自己的经历,我觉得一般不会造成侵犯名誉
权。但是,如果写自己经历的时候,涉及到了别人的隐私,对别人的
名誉权有损害,那就可能有麻烦。所以,在网上写这些东西的时候,
要想一想对别人的隐私和名誉是不是有损害。如果是有损害的,就不
要写。如果写上去了,被写的那个人看见了,就会引起纠纷。我要是
法官就会判侵权,赔偿损失。

  网友问:黑客入侵他人网站及擅自盗取别人资料,是民事还是刑
事案件?

  杨立新:看侵入的是什么网站。如果是刑法规定的三类,就构成
刑事犯罪。

  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的社会,是以网民和网站为主体的虚拟空间。
在他们之间构成网络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现实社会一样,他们之
间的关系也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我想,将来网络法就是研究这方面
关系的法律,以规范网民和网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网民和网民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重点,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