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墓者重刑 毁城者何罪

蔡定剑 法学博士
  不久前,浙江省舟山市置法律于不顾,弃文物专家和法律专家的
意见于一边,强行拆毁了中国近代史上赫赫有名的、被定为省级历史
文化名城的定海古城,引起了国人公愤。不少人士呼吁应惩办肇事者,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然而,真正要直接引用有关法律来追究其责任并不是那么容易,
因为有关法律并没有明确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法律责任。从拆毁定海
古城的违法行为来看,政府显然违反了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的实
体规定,但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中,却没有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比如在城市规划法中,规定了政府应按法律程序制订和调整规划。但
是,在法律责任中,没有规定不依法定程序肆意撕毁城市规划者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只规定了对在规划区内乱拆乱建者的处罚,而处罚者
当然是政府及其城建规划部门。

  在文物保护法中也有同样的情况。对破坏文物的处罚是很严厉的,
较轻的违法行为如刻划、涂污、损坏文物的行为有行政处罚,严重的
如盗窃、走私国家文物,盗掘古墓、古文化遗址的可判重刑,特别严
重的可以判处极刑。以上行为的处罚都是针对公民个人的,没有针对
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大概当年的立法者没有想到,无知的政府领导
破坏起文物来比公民个人严重得多。

  这使我对法律中的一些关于公民个人的处罚颇感不公。

  比如说,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盗墓者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窃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
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可是,一个地方政府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程序把一座被定为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城给拆了,竟然就没有事!你觉得这公平吗?
盗墓者死,而毁城者还可能因此“政绩”而升迁。

  比起毁城者的罪恶来,要喊冤的法律还有不少。比如,刑法(第
三百四十四条、三百四十五条)还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
或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轻则判3年以下徒刑。重则判3年
以上7年以下徒刑,而摧毁一座百年历史的文化名城,能就让他平安
无事吗?历史文化遗产比任何树木肯定要珍贵得多,树木总是可以再
种植的,不过年头长短而已。历史文化遗产是永远不可以再生的,一
旦毁了,就永远消失了,它的价值是不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只有对文
化无知的人才认为它是可以仿造的。

  可见,毁城的罪,比起盗墓者要严重得多,比起盗伐林木者,更
不知要高出多少倍,不追究其法定责任,法理不容!同时,我们也期
望,今后立法时千万要注意,不要只想到老百姓如何犯罪,还要想到
政府及其领导人犯罪的结果可能更严重,法律千万不要忘记规定对他
们的处罚。

  注:引自中国青年报200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