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审判实乃法官分内事
胜诉后礼谢法官纯属多余

小生 大李
  据报道,香港某女士因赢得了一场官司而对审判法官心存感激,
遂持礼前往拜谢。不料,该女士非但未能了却心愿,反而惹来了一场
新官司:因为触犯贿赂法官的罪名,而被判处刑罚。

  当事人可否表示感激,法官能否心安理得地领受其感激?可否简
单地将当事人的感激作为考评执法人员的标准?

  从当事人一方来看,遭遇不平事固然倒霉晦气,若在起诉后能够
得到法官的公正及时裁判,则权利得到维护、创伤得以抚平、正义得
到实现,与葫芦僧乱断葫芦案或者贪官污吏颠倒黑白草菅人命的做法
比起来,总是一件好事。然而,从司法的角度而言,公正裁判案件本
是法官的法定义务,只要法官遵循法定的规则公正地处断了案件,他
就是一个称职的法官。因此,一个司法官员的尊荣不能简单地取决于
当事人所送的锦旗或者感谢信的数量。尤其是在民事司法中,举证义
务一般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尽管可能他在客观上有理,但
如不能举出有效的证据,则仍将可能得到败诉的结果,因为判决依据
的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如果没有证据则不能
转化为法律事实。因此,司法的公正总是与实体的公正有所区别。而
追求实体公正但却因证据原因遭遇败诉的当事人,也就不可能对主审
法官满意,甚至他还会向有关方面控告该法官。如果我们以锦旗来衡
量法官的业绩,则那些表达败诉后愤怒心情的来信又如何对待?

  司法公正,是近年来被无数次谈起的话题。要践行法治理想而没
有公正的司法,则如画饼充饥。对于司法工作者,在他被赋予这神圣
的权力时,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就成为他最神圣的责任。当一个公
民因为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求援于司法领域时,司法工作者就应该依其
职权来为当事人的纠纷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倘若连这种办了本应当
办好的事都被视为一种值得歌颂的美德,并进而坦然地接受公民的感
激,甚至将胜诉的公民“激动地流下了眼泪”或者送了锦旗一面这样
的情节作为法官美德的佐证,因而大书特书,那么,是否意味着那些
不学无术、错误不犯、啥事不干的法官就是一种常态?

  在日常生活中,投桃报李、知恩图报,总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
然而,在司法领域里,如果当事人向法官投之以桃,法官则做个顺水
人情报之以李,或者当事人在胜诉之后为表达感激之情而礼遇法官,
即使胜诉本属应当,法官的判决在内容上没有枉法,然而,长此以往,
人们就会觉得司法不可信任,是给钱才能办的事。再说了,法庭是超
脱于争议双方的独立司法之场所,如果每一个胜诉的当事人都送一面
锦旗,法官将这些锦旗像老中医对待患者所送的“妙手回春”这类锦
旗一样加以标榜,而这胜诉的原告又突然成了另一个案件的被告,大
家看着这锦旗,心中不犯嘀咕才怪呢!

  按我国香港特区的法律,即使你在事后进行一般的感激送礼行为,
也以刑罚侍候。如果我们能够将那些干预司法的行为定个“妨害司法
独立罪”,把对司法的法外干预全挡在外面,同时将法官的位置摆正,
使之能够与争讼各方保持同等的距离,则司法的公正可期也。胜诉的
一方也大可不必去向法官表达感激之情,因为你获得的是你在法律上
应有的权利,而法官所做的,也决非是看在你本人的面上才做的,而
是法官对当事人所本应做的。

  总之,从法治的视角看,当事人感激法官纯系多余,弄不好还构
成违法犯罪,正如香港那位女士所经历的一样。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