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该保护多少年?

翦法平
  《检察日报》日前登载消息,周海婴为父亲即鲁迅的肖像权的使
用问题提出起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已受理了这起备受各界关注
的肖像权纠纷案。此案在网上引起了热烈讨论。

  民法专家杨立新在其网站上发表看法认为,首先,死者肖像的保
护,原则上要比死者的名誉保护的时间短,按照德国的立法,保护时
间是死者死亡之后的10年,因为肖像权的保护涉及到肖像著作权的问
题,时间过长不利于保护肖像作者的著作权。其次,鲁迅是公众人物,
一般情况下,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不受保护,即存在阻却违法的事由。
即使是应予保护,也已经超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时限50多年,所以不应
当支持前述诉讼请求。

  网友野山闲水提出,本例可归结为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时间;二
是公众人物。鲁迅逝世于1936年,已过大半个世纪,其肖像不应再受
到保护。鲁迅是公众人物,这无须证明,对公众人物,弱化其肖像权
是通例。鲁迅肖像可以认为是公共资源,利用这公共资源无论是否有
营利,均不构成侵权和付费。当然,如果是侮辱性质地使用该肖像,
则另当别论了。

  网友曹呈宏说,我觉得根据我国现在的法律,人死后肖像权根本
就不应该得到保护。而如果是带有丑化性质的使用的话,则是属于名
誉权的范畴,已经不属于保护肖像权了。对于肖像权来说,如果以后
要立法对死者进行一定的保护的话,期限也应当是很短的,仅应考虑
照顾死者亲属的感情因素(可能不希望自己亲属的肖像被人用来营利
的意思表示)即可。

  网友沈浪认为,死者的肖像权利,大致可以分为:1.经济利益。
2.感情利益。3.社会公益。前两种利益,属于一般的民事利益,应归
属于近亲属。后一种利益,则归属于国家,但是此一利益只有涉及到
民族感情等重大社会公益时,才能由国家行使。

  我个人认为,在保护归属于近亲属的权益时,应结合我国文化推
重“孝思”的传统,采取以感情利益为主、兼顾经济利益的原则。在
保护经济利益方面,可以参考德国的立法,规定保护时间是死者死亡
之后的10年。但是在保护感情利益时,可以结合我国旧律关于“九族”
的规定,向上推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向下推至子、
孙、曾孙、元孙。逾期皆不保护,以此而论,如果在使用鲁迅肖像的
时候,没有侵害其近亲属的感情利益,就是合法的。虽然目前立法没
有就肖像权的经济利益的保护作出规定,但是按一般法理及各国立法
例,肖像权的经济利益的保护,总不能超过通行的著作权保护时限吧。

  杨立新总结探讨意见认为,对鲁迅的肖像权不应予以保护,是一
致的意见。但是有一点疑虑,就是在保护死者的利益上,对公众人物
涉及到国家利益的,也是可以保护的,这种保护,不是由受害人的近
亲属来要求,而是应当由检察院提出请求。鲁迅的肖像是不是应当这
样呢?

  曹呈宏的意见是对死者的肖像不予保护,这种意见恐怕值得斟酌。
哈尔滨曾经有一个案件,一个业余摄影爱好者偷拍老太太的肖像,在
老太太死后,用于司机防眩晕眼镜的广告上,被诉到法院。这种使用,
应当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不然,死者的权益就要受到侵害。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