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的隐私限制

郝铁川
  浙江省瑞安市出了个“阿太”(“阿太”在当地方言中是巫师的
意思)陈仕松,专靠窥探官员的阴私(隐私的一部分)要挟、控制官
员,进而成为官场掮客,买官卖官的经纪人,人称“地下组织部长”。
“阿太”要挟官员的手段无非是:我掌握了你的某某阴私,我要到纪
委告你。例如,“土地局”局长章方清是瑞安炙手可热的人物。章栽
在“阿太”手里,是一次到KTV包房玩。当章跟小姐温存完小憩时,
“阿太”幽灵一般出现,附在章耳边小声说:“你今晚好快活”,说
完又幽灵一般离去。从此,章氏成了“阿太”使唤的“狗腿子”。

  如今,“阿太”陈仕松一案已审结,陈仕松和支持陈仕松的瑞安
市委原书记叶会巨均被判刑。但此案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政府官员的
包括阴私在内的隐私应不应受到调查、公布等约束性限制?通俗地说,
政府官员“八小时以外”的行为要不要向社会亮相?

  政府官员享有隐私权,但要受到高于常人的一定限制。恩格斯指
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
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
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便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
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政府官员是社会公共事务的主
持者和管理者,其经历、学历、品行、能力、年龄、健康等因素不可
避免地对其执行公共事务产生重大影响。他个人的情况因此也不再是
纯粹的个人私事,而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成为国
家政治的一部分,大众当然就有权知悉、了解。并且,政府官员的职
位越高,其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联系的程度也越加密切。因此,
对政府官员隐私权的限制,应视其职位的高低而有所不同。

  适度地向社会公布政府官员的隐私,有利于一个国家的廉政建设,
防止政治权力的滥用,提高社会政治生活的质量,保障国家政治安全。

  第一,适度公布政府官员的隐私,有利于防止品行不端的人混进
官员队伍。一位留美学者曾向笔者提出一个看法,他认为美国的选官
制度容易把资产阶级中的优秀分子推出,而把品行恶劣的人拒之于门
外。一开始我不大理解这一观点,后来经过对西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
研究,我有所感悟。在西方,只要你一宣布要竞选总统议员或跻身于
官员之列后,马上就会有人调查你小时候在幼儿园干过什么坏事、小
学有过什么劣迹、中学做过什么错事、大学出过什么问题、毕业之后
有无不良表现等等。调查的结果则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如果你有
过不光彩的污点,就有可能失去民众对你的支持或支持率下降;就有
可能引起有关部门对你的弹劾、罢免。这种制度就会使人们意识到:
你如果想当官,就必须从小就夹起尾巴做人,不要有什么劣迹,否则
一经媒体揭露,你就会落得个“羊肉没吃成,倒惹了一身羊膻气”的
可悲下场!

  第二,适度公布政府官员的隐私,有利于防止官员们的蜕化变质。
这就有点类似我们现在提出的要把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管起
来的做法。新加坡的法律规定,每个公务员每天都要将自己从早上起
床到晚上入睡期间的行为如实写进政府发的廉政日记里,而有关廉政
法纪部门也会派人偷偷地跟踪你一天的活动,也如实地记录下来。到
了一定时间,有关部门就会把这两本日记收上来对照检查,如有不一
致之处,就要进行查证。如果是你不老实,就会按“撒谎罪”惩处。
新加坡这种类似特务的做法虽令人不寒而栗,但它确实能够把官员八
小时以外的行为有效地监督起来。

  行文至此,读者可能会问:这么说来,你是赞成“阿太”陈仕松
的做法了?否!这是因为:陈仕松没有这样做的主体资格。法律从来
没有授权陈仕松去调查官员的隐私,更不要说陈仕松的出发点和客观
效果均不可取。因为陈没有这样的主体资格,所以,他去窥探那些腐
败官员的阴私,和黑社会的“黑吃黑”就相差无几了。

  然而,歪打正着。陈仕松一案倒是提醒我们:如果不从制度上对
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加以限制,如果不把政府官员“八小时以外”的行
为管起来,吏治的腐败就难以避免或日甚一日。你不去管,陈仕松就
去管。“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无产阶级不去
占领,资产阶级就必然去占领。”善哉斯言!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