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东法制沉思录(四)

郝铁川
  周恩来同志说过,一种倾向往往容易掩盖着另一种倾向,人们常
常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邓小平同志说过,右可以葬送社会主
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有右反右,有“左”则反“左”。
苏东法制正是经历了一个从极“左”到极右的演变过程,20世纪80年
代以前的苏东法制可以说是极“左”型的法制(人治下的法制),而
80年代至解体期间的苏东法制则是极右型的法制。其表现主要是:

  第一,忽视法治的秩序功能,未能建立一个厉行法治所必需的稳
定的社会环境。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曾不无偏激地说,对发展中
国家而言,“首要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人类可
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这是因为法律调整的
是稳定的社会关系,没有稳定的社会关系就没有法治。而苏东国家在
推进所谓的民主化和公开性的过程中,不注意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
不注意法治发展的渐进性,导致了社会秩序的崩溃。一是群众性罢工
风起云涌,仅1990年1至4月,苏联就有124个城市发生罢工,参加者
达15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亿卢布;二是各种犯罪事件恶性发展,
在许多大中城市出现黑社会集团,贿赂收买官员,作恶多端,民愤极
大;三是群众性的集会游行等所谓“街头政治”泛滥成风,动辄集会
游行,如1990年1至2月全国就举行了2000余次群众集会,参加者达800
万人。频繁的集会游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政治后果。

  第二,执政党不执政,领导党放弃领导。无数历史事实表明,社
会转型时期和发展中的国家要想保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就必须确
立一个强有力的政治领导核心,这一政治领导核心或者是铁腕式的政
治家,或是牢固、长期控制政权的政党。而苏东国家在从计划经济向
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却不通过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来巩固党的领导、
执政地位,增强党的战斗力,相反却是一步步瓦解、削弱党对社会的
控制力。一是容忍与共产党势不两立的非法社团、政党的生长。自
1988年起,苏联各种未经政府批准的“非正式组织”纷纷成立,至
1990年则增至9万个,其中1万多个带有政治色彩,900多个具有政党
性质。大多数政治性组织主张实行多党制和议会民主,有些组织的纲
领和活动具有明显的反对苏共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二是苏联共产
党放弃宪法所规定的领导党地位。宣称党将“放弃政治垄断地位”、
“不再独揽国家大权,不觊觎特权和在宪法中巩固自己的地位,苏共
中央政治局24名委员除戈尔巴乔夫外,都不担任政府职务。“8·19”
事变后,戈尔巴乔夫建议苏共中央自行解散,苏共中央书记处很快发
表声明,宣布接受自动解散苏共中央的决定。苏联最高苏维埃非常会
议通过决议,暂停苏共在苏联全境的活动,执政70多年的苏联共产党
顷刻瓦解,从组织上彻底解体。戈尔巴乔夫还命令停止为政党和政治
运动在苏联军队、苏联内务部、国家安全委员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中
的活动。

  第三,削弱、瓦解了强有力的中央政权,坐视诸侯分裂而束手无
策。法律的一大特征就是其凭借国家暴力而具有强制性,连两千年前
的法家韩非、慎到都强调“法”(法律)要和“势”(权势)相结合,
没有“势”就不可能有“法”的权威。而苏东国家的中央政权在所谓
的公开化、民主化过程中日益软弱无力。一是对地方的抗税行为束手
无策,二是对地方瓜分原本属于全体苏联人民所有的国有财产的行为
束手无策。纵观戈尔巴乔夫执政时期的苏联,一个突出现象是地方政
府疯狂瓜分国有资产,从根本上瓦解了苏联中央政权的物质基础。

  第四,没有一个明确、科学的民主法治指导思想。苏东国家所要
进行的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这与西方当年所要完成的从
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不可同日而语。而苏东国家不从本国实际
出发,确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民主法治指导思想(或理论),相反却盲
目照搬西方的多党制、议会制等模式,结果造成思想混乱,人们失去
精神支柱、前进方向。

  我们永远要记住:极“左”的民主法制可以葬送社会主义,极右
的民主法制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能不搞,但绝对不能乱
搞和不注意渐进性的快搞。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