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东法制沉思录(三)

郝铁川
  没有民主的法制必定是专制的法制,或人治下的法制,这种法制
在某种情况下“无比有好”。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苏东法制不可不
谓“完备”,甚至可以说其立法观念的超前性和立法技术的成熟性,
在许多方面超过了西方发达国家。例如,苏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在
人类宪政史上率先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极大地影响了后
来被西方学者称之为“宪政史上第二座里程碑”的德国《魏玛宪法》。
但苏东完备的法制(法律体系)为什么没有有效地阻挡破坏民主法制
悲剧的发生呢?简言之,就是因为苏东的法制是缺乏民主的人治下的
法制,遇到一个“明主”,这种法制就呈现为良性;遇到一个“昏君”
或“暴君”,这种法制或者徒具形式,或者变质为专制的恶犬。

  人治有什么特征?第一,实行权力的终身或世袭占有制,否定权
力的任期制和选举制。长期以来,苏东国家的领导干部不实行任期制
和选举制,主要领导人往往是不咽下最后一口气,就不把手里的权力
丢出去。斯大林执政近30年,直到1953年突患脑溢血去世。勃列日涅
夫统治18年,直到1982年76岁病故。接替他的安德罗波夫已68岁,只
执政一年零三个月又病逝。由73岁的契尔年科继位,只就任一年零一
个月又病殁。老人政治和终身制使苏联在两年多时间内党和国家竟三
易其首,从斯大林开始,又把一些领导干部的民主选举制改成了上级
委任制。第二,实行权力的高度集中制,否定必要的权力制约机制。
列宁反对权力的高度集中,实行“三驾马车”,即把党、政、军三大
权力分归三个人管,列宁担任人民委员会主席,斯大林担任党的总书
记(俄文中书记的含义是秘书,当时的俄共书记处不是党中央最高领
导机构,总书记一职是专管党务工作,不是党中央最高领导人之意),
托洛茨基任军委主席。到了斯大林执政时期,这一体制被斯大林改变。
此外,列宁为了防止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专门设立了与中央
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共同对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党的全国代
表大会负责,而斯大林则把监察委员会改为中央委员会领导下的机构。
第三,权大于法。斯大林直接领导的内务部不受法律和国家机关的监
督,有权逮捕直到党中央委员会的一切官员,包揽了从逮捕、审判、
监禁到处决这一司法程序全过程,集中了公、检、法全部职权,对
“反革命破坏案件”的审理,“无须当事人出庭”,起诉书在审理前
头一天才送给被告,有权刑讯逼供,判决后不得上诉,死刑立即执行。
第四,个人崇拜,个人集权必然伴随着个人崇拜,而个人崇拜的实质
是把某个人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苏东国家对领袖的盲目的个人崇
拜现象十分严重,苏联的广播中不断传出斯大林“是我们敬爱的父亲”
、“苏联各族人民的太阳”的声音,苏联的一切成就、一切胜利都归
功于斯大林。1948年斯大林一手导演的《斯大林传略》一书出版,吹
捧斯大林是“人类最伟大的天才”、“最伟大的领袖”,是没有任何
错误的完人,是列宁的“完美的继承者”、“斯大林的每一句话都是
代表苏联人民说出的”,“他的指示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有各个部
门中的行动指南”。斯大林实际上成了神。

  这套人治的体制、机制和观念,要害是否定了社会主义民主制所
要求的选举制、任期制、轮岗制、权力制约和人民主权,所带来的严
重后果是把党和国家的领导人推到了一个权力不受制约,可以为所欲
为的地步。列宁在晚年的“政治遗嘱”中已预见到了这一点:斯大林
一旦“掌握了无限的权力,他能不能永远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我没
有把握”。

  宪政和宪法是有区别的,宪政是民主加宪法,宪法则既可和民主
相结合,亦可和专制、人治相结合,成为花瓶、遮羞布。法治和法制
亦有区别,法治更强调良法的实现(实施),法制仅着眼于法律的制
定。苏东国家的法制一是缺乏民主作基础,二是缺乏有法必依、违法
必究的机制和心理基础。

  小平同志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必须使民主制度
化、法律化”,江泽民同志说“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
民主法治化、法治民主化,这是血的教训的总结!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