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东法制沉思录(二)

郝铁川
  如果说计划经济体制是苏东法制不稳定,人治常泛滥的经济基础
的话,一把手说了算、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等政治体制方面的弊端则
是苏东人治泛滥的政治基础。

  第一,它歪曲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阶级、政党和领袖之间关系
的理论,确立了一把手说了算的错误决策体制。

  人民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是由领袖组
成的集团来指挥的,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党的基本原理,而不是国
家理论。任何一个政党都强调领袖的权威,都要树起一面旗帜,凝聚
民心、党心,但任何一个国家机器要想有条不紊地运转,绝不能仅仅
依靠任何领袖的权威,而主要是凭借法治。可是,苏东国家混淆了这
两者的区别,领袖个人的意志高于法律,凡事由一把手一锤定音。例
如,在30年代前苏联的“大清洗”运动中,一切重要的镇压活动都是
直接按斯大林的指示办的。内务部拟定要进行枪决的政治犯名单,都
是送给斯大林和莫洛托夫,并得到了他们的批准。斯大林还亲自指示
逮捕了如勃柳赫尔、丘巴尔、斯瓦尼泽、雅基尔、布哈林、图哈切夫
斯基、李可夫等著名的活动家,并亲自建议给予什么样的惩罚。更为
严重的是,斯大林鼓励、容许刑讯逼供。他在给州委书记和区委书记、
各民族共和国的党中央、各内务部人民委员及各内务局局长发的密码
电报中说:“联共(布)中央说明,内务人民委员部使用体罚是从
1937年起经联共(布)中央允许的。大家知道,所有资产阶级的侦查
机构都对社会主义无产阶级代表使用体罚,而且其方式无奇不有。试
问,为什么社会主义侦查机构对资产阶级的顽固特务,对工人阶级和
集体农庄的凶恶敌人应该更人道一些呢?联共(布)中央认为,体罚
方式今后还必须使用,是对那些显然是人民敌人的而又不肯缴械投降
的人作为例外情况而使用的,这是完全正确的和适宜的方式。”

  呜呼!社会主义罪刑法定的法治原则,被斯大林变成了罪刑领导
人定的人治原则。

  第二,它混淆党的决议与国家的法律之间的差别,以党代政,以
党代法。

  党的决议体现的是党的意志,国家法律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两
者有联系,亦有区别。苏东国家在过去却完全无视两者有区别,把自
己经过千辛万苦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弃置一旁,径直地用党的决议代
替法律。

  1934年12月1日,苏共领导人基洛夫被暗杀的当天晚上,在斯大
林的授意之下,苏联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各加盟
共和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的决议》。规定:有关对“人民的敌人”案
件的侦查工作不能超过10天;控告结论在正式开庭审判前一昼夜交给
被告;原告、被告双方都不参加庭审;不准被告上诉和提交死刑赦免
请求书;死刑判决被宣布后立即执行。显然,这是一个践踏法制的决
议,可它竟由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作出,多么令人痛心!因为它把社
会主义罪刑法定原则变成了罪刑党定。

  1930年1月,联共(布)中央政治局成立了以莫洛托夫为首的具
体制定对待富农新政策的委员会,政治局很快批准了委员会起草的
《关于在全盘集体化地区消灭富农经济的措施》的决议草案。决议关
于具体处置富农的规定是:反革命富农的活动分子、恐怖活动和反苏
维埃活动的组织者属于第一类,应立即逮捕,押入劳改营,其中特别
危险的分子应处以极刑,反对集体化运动的大富农、从前的半地主属
于第二类,应当从全盘集体化地区搬迁到国家的边远地区及北方地区;
把大多数属于第三类的富农户分别迁到本地区专门划出来的、在集体
农庄以外的地段。

  20年代末苏联解决富农问题的方式,违反了宪法、民法等,更没
有体现无产阶级建设新社会的远大战略眼光和改造全社会的宽广胸怀。
令人痛心的是,这是苏联共产党的一纸决议带来的。列宁曾说过,共
产党不是立法机关,不能制定法律,共产党不是司法机关,不能宣布
谁是罪犯和捕押人;共产党员犯罪要罪加一等。然而,列宁的这些光
辉思想却没有很好地外化为一种制度,没有从如何建立完备的权力分
配和权力制约方面形成有力的规范,从而最终没有阻挡住斯大林对法
制的破坏。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