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受托原创作品的权利分析

野山
  互联网号称第四媒体,不少网站为获得原创作品,逐步建立起了
一支作者队伍,形成相对稳定的稿源供应群,相互订有协议,并对作
者按约定支付稿酬。这大大丰富了网络信息资源,已逐渐成为网站正
当经营的模式之一。以往曾有过的网上侵犯著作权的例子主要是:或
抄袭网页的版面设计而雷同,或网上的作品被传统媒体登载而未付稿
酬,或传统形式的作品被数字化在网上使用未征得作者同意或未付稿
酬等等。现在,新的情况出现了,这就是特定网站上的原创作品,轻
而易举地就被其他网站顺手摘走使用。譬如,某网站有一专栏,拥有
近30名优秀作者,均与作者订有书面协议,每天提供原创文章近20篇。
而另一网站在没有任何通知和在网页上留下摘抄来源的情况下,将几
乎所有文章搬了过去,总量达200篇之多。

  一、著作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
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
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如果双方已在合同中
明确约定了著作权的归属的,依合同约定;如果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
明的,则著作权归属作者(受托人)。现在,网站与作者之间订立有
在一定时期内的供稿协议,约定了支付报酬的标准、每月供稿定额及
其他权利义务等。因此,具有委托和受托的关系,作者无论是按协议
的供稿还是网站在定额之外的约稿,都适用该条规定。

  二、作品的使用权

  网站与作者之间订立的供稿协议,同时还是作品许可使用的协议。
作品许可使用的权利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如果协议中未
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视为网站只是非专有使用权。但这不等于其他
网站可以随意使用,要使用的“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
可”(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因此,无论是网站与作者共同享有著
作权还是网站不享有著作权,由网站单方许可其他网站使用作品的,
都是对作者的侵权,除非作者授权网站许可其他网站使用。

  三、法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其他网站使用了这些原创作品,适用《著
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网站不享有著作权只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其他网站未经著
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了该网站的原创作品,该网站可以追究其他网站
侵犯其原创作品专有使用权,可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
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其他网站是征得了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使用
原创作品的,而其他网站明知被使用的作品已有专有使用权的,则其
他网站和著作权人共同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如果其他网站不明知,则
由著作权人单独承担上述民事责任。

  四、法律建议

  鉴于网站与作者之间在订立合同以及发生侵权纠纷时,因不明法
律规定和有关法理,增添无谓的纠纷或不能正确处理,特提请注意以
下几个问题:

  1.双方应明确以下权利义务:

  明确双方是委托与受委托关系;

  明确著作权的归属;

  明确作品使用权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以及网上和传统
媒体使用的区别对待,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等(建议网站方对作品
享有在互联网上的专有使用权);

  明确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明确报酬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违约责任;

  协议有效期等。

  2.网站上应对原创作品的权利归属和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转载作
出警示。

  3.发现侵权时,应先仔细分辨情况,不忙着与侵权方交涉,没有
把握的,最好先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分析,当可认定对方侵权时,应
先决策要采取什么方式解决。如果决定通过诉讼程序或协商不成再通
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的,应在照会侵权方之前,先请当地的公证机关对
侵权网页或整个网站(拉下来)进行证据保全。然后再启动法律程序。
也可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还未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即申请法院
进行证据保全。否则侵权者一旦删除相关网页,则难以打赢官司。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7月12日:
http://www.jcrb.com.cn/html/2000/07/12/008200007120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