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的缺失是个悲剧

刘武俊
  “信用”可能是时下中国人最稀缺的一种道德性资源。牟其中、
何阳之流毕竟只能逞一时之势,可怕的是几乎整个社会都陷入一种集
体性信用危机的局面,因而警惕信用危机、强化信用意识和倡导信用
至上实属当务之急。

  何谓信用?信用就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责任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
行为之后果负责的道德感。信用既是个人的一种品性,同时也是社会
的一种德性。由于信用往往与利益息息相关,因而恪守信用也就是既
尊重他人利益又维护自身利益,而以牺牲信用为代价攫取利益无异于
杀鸡取卵式的自杀行为。在有关市场经济的各种口号中,我格外青睐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这一最能彰显市场经济本色的口号。市场
经济其实最为典型的是信用经济,信用堪称市场经济真正的道德基石。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信用已经成为每个人立足社会不可
或缺的“无形资本”,恪守信用乃是每个人应当具有的生存理念之一。
人或许可以没有信仰,却不可没有信用,没有信仰的人是凡俗的,而
不讲信用的人则是“丑陋”的。在这个道德失重的“无限的年代”,
人们似乎已经对充斥在周遭的坑蒙拐骗习以为常,不少人甚至对牟其
中、何阳之流以骗为能的所谓“能人”颇为心仪,这种荒诞而又无奈
的现实使人们感悟到了“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这句朦胧诗并不朦
胧的深深叹息。我并非漠视善良、纯朴等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
德,只是想正视和反思“坑蒙拐骗”甚至“坑熟”成为不少中国人生
财之道这一现实。

  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的信用危机问题,除了重视以崇尚“信用至
上”为核心理念的道德说教之外,更为重要的还是应当建构维护信用
的制度,无形的信用有赖于制度这一有形屏障的呵护。个人储蓄实名
制显然就是建立和维护个人经济信用的一种具体制度。

  信用的重要性在法治领域同样不容忽视。

  在我看来,法院裁判文书之所以“执行难”,与被执行人不讲信
用、不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有很大的关联,难怪西方司法界人士往往
对中国法院“执行难”问题感到匪夷所思,在他们看来当事人自觉履
行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的义务是毋庸置疑的,否则将把自己置于丧失信
用的尴尬境地。对于笃信“信用高于一切”这一常识性理念的大多数
西方人而言,恐怕没有比丧失信用这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无形资本更
为糟糕的了。然而,在我们国家不少“债务人”往往比“债权人”还
理直气壮、悠闲自在,为讨债磨破嘴皮跑断腿的债权人有时甚至要对
债务人提出的要求百依百顺,生怕得罪了对方可能出现“竹篮子打水
一场空”的后果。这种咄咄怪事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整个社会的信用
意识何等匮乏。

  诚实信用不仅是社会的优良美德,同时也是法律之道德底蕴甚至
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说法律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显性的游戏
规则,那么信用则是使法律深深嵌入世俗社会秩序的一种隐性“润滑
剂”。信用是法律之道德底蕴的重要方面,法律是否具有信用直接关
涉到法律这一为纳税人服务的“公共物品”的公信力。带有地方或部
门利益保护主义色彩的“劣法”,是对立法信用的嘲弄;裁判不公、
判决“打白条”则是对司法信用的亵渎。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的尴尬突出表现为以立法和司法的“产品”
(法律、裁决等)为表征的法律资源急剧增长,而支持法治系统良性
运作的道德资源尤其是信用资源却趋于萎缩。信用至上可以视为法治
的主要道德取向所在,依法行政的主旨就是要确立、强化和维护政府
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信用;司法公正的主旨就是要彰显
和实现司法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信用。缺乏信用这一道
德隐喻的法治不能称为良性法治。

  维系社会的良性秩序既要靠法律的外在规制,也有赖于社会信用
这一道德资源的内在调适。可以说,信用至上堪称现代法治社会的一
种德行,没有信用的人是“丑陋”的,有信用的人则是有福的。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