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法官真水准

刘武俊
  不讲理的裁判文书遮蔽的是法理的缺席,张扬的是法官的恣意,
法官独断专行式的强权司法在不讲理的裁判文书的法言法语丛林中极
富隐蔽性地凸显出来,因为强权是不屑说理的。这种“纸面上的司法
腐败”似乎还没有引起司法界足够的警惕。

  最近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自今年起有选择地向社会公
布已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并要求各级法院逐步做到裁判文书向社会
全文公布。在我看来,公布裁判文书堪称审判公开原则最具实质意义
的应有之义,也是中国法院实施“阳光工程”颇具胆识和远见的一大
创举。

  众所周知,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和诉讼
理念,对于防止司法恣意、遏制司法腐败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阳光般
的积极效应。近年来,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为主旨的“阳光工程”成
为跨世纪中国司法改革颇令人关注的一个突破口,法院系统为落实公
开审判原则已经创造性地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如允许公民持身份
证件自由旁听法庭庭审,有选择性地进行庭审的电视直播等。庭审的
公开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庭审公开的实际效应其实是有限的,公
开审判理念并不局限于庭审公开的范畴,裁判文书的公开也应是公开
审判理念的应有之义。

  从一定意义上讲,庭审只是为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提供了一个以
诉讼程序为背景的平台式空间,而对案件审理具有决定性的“适用法
律”作出裁决这一重要环节,往往是在庭审之外进行的且以裁判文书
这一文本为表征。因而,法官的真功夫往往下在庭外(在审判席上的
法官扮演的往往是相对超脱甚至貌似消极的庭审主持人角色),亦即
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严谨、认定事实清楚且运用法律准确的高质
量裁判文书才是检验法官水平的重要标准。裁判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
的司法审判“产品”的文本形式,可以说,公布裁判文书就是将司法
裁决这一“公共产品”置于阳光之中,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验。
是否公开裁判文书可以说是公开审判与秘密司法实质性的区别。法院
依凭审判权这一公权力作出的司法裁决显然属于具有共享性的“公共
物品”的范畴,公布裁判文书也是基于司法裁决这一“公共物品”的
内在属性。另外,公布裁判文书还是尊重和满足公众的司法知情权的
必然要求,公民作为为司法审判提供纳税支持的纳税人,有权利知晓、
了解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也有权利对裁判文书进行品头论足。公民
的司法知情权也是对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的前提条件。值得一提的
是,裁判文书的公开还可以为学者对司法个案的研究以及法学教育提
供宝贵的学术素材。

  裁判文书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
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书面结论,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
调解书。裁判文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通过充分的“说理”将“纸面上
的法”激活为解决现实纠纷的“活法”。公开裁判文书对于推进裁判
文书的改革和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具有潜在的积极意义,同时也为建
构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创造了条件。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院的
司法裁决往往可以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某些著名法官制作的判决
书往往就是一篇旁征博引、法理气息浓郁的高水平论文,美国联邦最
高法院的判决书甚至一直成为法学新观点的重要来源。相比之下,中
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公文味有余而法理气息淡薄,裁判文书不说理早已
是中国式裁判文书的一大通病。某些过于简略的判决书往往用“本院
认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某某法第某条之规定,依法
判决如下”之类的格式化用语,将本该详细阐述的判决理由用几句套
话不了了之。“裁判理由”乃是裁判文书的灵魂,也是最能彰显法官
理论功底及创造性的文本空间,不对裁判理由进行充分的阐释和说明
就径直作出裁决无疑有司法专断之嫌,这种苍白的裁判文书其实并无
公信力可言。令人欣慰的是,以强化“说理”性为重要内容的裁判文
书改革已经提上了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并已列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
纲要》,公布裁判文书的决定无疑将对刚刚起步的裁判文书改革产生
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实现由公文型裁判文书向法理型裁判文书的转变
提供了有利的契机。

  裁判文书公开制其实也可能成为一种法官职业团体潜在的激励机
制,进而可以为学者型法官阶层的崛起创造契机。裁判文书的公布往
往关涉到有关审判人员的荣辱,一份出色的裁判文书往往会使人们自
然而然对法理功底扎实的法官油然起敬,法官本人也会有一种荣誉感
和成就感;而制作马虎、论证空疏、说理乏力的裁判文书一旦公诸于
众,则很可能使法官感到汗颜和蒙羞,从而有力鞭策法官下功夫钻研
业务和提高理论素养,并树立“善待裁判文书”的理念。当然,有阳
光的地方往往就可能出现阴影,裁判文书的公布应当注意尊重和保护
有关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和受害人的个人隐私,对于涉及上述人员
个人隐私问题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以不公布为宜,若予以公布也应注
意作适当的文字处理(如将真实姓名隐去等)。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