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应有统一的灵魂

杨立新
  很多学者从理论和学术的角度,提出了司法改革的设想,这些措
施和设想都是非常重要的。司法改革对于中国的法律进步具有非常重
要的意义。我们今天进行的司法改革,是在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下、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也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对现行的司法
体制、司法程序以及有关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它的基本特点是在宪
法的原则下,对这样一些问题进行变革。所以这次司法改革对于加强
民主和法制,实现依法治国方略,都是非常重要的。讨论应围绕着这
样的主题,来阐明我们的看法,为国家的司法改革献计献策。

  中国的司法改革面临的问题很多,实际上不外乎这么几种,第一
是审判制度;第二是司法机关的管理制度;第三是司法人员的管理问
题。这三个问题我看可以说是司法改革的主要问题。其改革的根本目
的,就是确保司法公正。中国现在的司法改革应当说进行得很热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政法机关,在这个问题上
都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从总体上来讲,好像存在一种无序的状
态,各司法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领导和统一的设想,这个问题
恐怕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至于中国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在哪里,我看好像是齐头并进。我的
意见是,应当先在现行法的基础上进行,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先进行
改革,比方说,法官怎样行使审判权的问题,检察官怎样行使检察权
的问题,然后随之就是法官、检察官的管理和司法机关的管理,最后
才是审判程序和审判制度的改革。  

  法院的审判长选任制和检察院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都是现
在法院和检察院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对这两个问题都是采取
积极支持的态度。这两项改革主旨是一样的,都是向突出法官和检察
官的个人责任发展,法官、检察官依照自己的职权独立办案,但是法
官和检察官也要独立负责,对自己办理的案件承担责任。办案是你的
权利,但是办错案就是你的责任,权利和责任是相互对应的。

  对于“法官造法”,我赞成这一说法。但是,这不是英美法的那
种法官造法,而是德国法的那种法官造法,这就是在成文法的指导下,
对于法律的空白和法律的不足,由法官创造判例,加以填补,而不是
对所有的法律都由法官所作的判例来体现。我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应
当选择典型案例,特别是需要补充法律空白的方面,选择案件,作出
判例,给全国法院提供判案的依据。这对于我们国家立法讲究粗线条、
概括性的习惯,应当是非常重要的。

  进行司法改革有很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体制都是可以借鉴的。英
美法系、大陆法系都有很多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有的网友说更应当
注重大陆法系的经验。因为中国的传统就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是,
有一个问题应当说明,这就是中国司法体制当中,有一些非常好的东
西,在改革当中不能把它改掉。现在有一种观点,凡是学习苏联的东
西,都不是好东西。前几天,我和北京的几位专家,如江伟教授、杨
荣新教授、朱维究教授在一起谈,就提到这个问题。有些东西确实是
学习苏联的,但是它们已经在中国扎根50年了,已经完全中国化了,
被社会和大众所接受,又有确实的成效,像这样的东西,就不能一风
吹。

  总而言之,中国的司法改革确实应当有一个统一的灵魂,否则,
后果将会很严重。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