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人文关怀

游振辉
  前几天朋友向我述说了他的案子:楼上住户装修后,水管漏水,
他家厨房几乎不能用了,因为灶台上要放几个大桶装滴水,几小时不
倒水,就会流出来,每天下半夜都要起床倒一次水,墙壁等被浸得面
目全非就别提了。经过无数轮的协商,楼上住户蛮不讲理,就是不理
睬,不予重新翻修(水管全做成暗管)。于是,只好诉到法院。法官
来看了现场,一眼就断定是楼上漏水造成的,对其如何能生活下去表
示非常同情。但没办法,法官的眼力是没有“效力”的,又请了专家
来鉴定,结论当然是与法官的眼力判断相同。时间过去了五个多月,
终于判了,当然是受害方胜诉,现还未强制执行。在审理期间,原告
无数次的催促快点了结此案,还给一个安定的生活空间,但没办法,
程序就是这样按步就班。

  听完他的陈述,我还能说什么呢?给他讲诉讼理论么?在一个每
时每刻受到滴水侵害,生活不得安宁的人面前,那娓娓道来的理论是
多么的苍白无力啊!老百姓一句话就能把你噎个半死:少来理论,先
把问题给我解决了!的确,我们说不上法官在此案中有什么违法之处,
但这种“迟来的公正”是司法制度造成的。

  程序具有“不紧不慢”的特性,你急他不急,而且前一步骤未走
完,后一个步骤就无法启动,比如,未签收判决书,十五天的上诉期
就不能开始计算。程序的这种悠哉游哉与滴水的声声催促形成尖锐的
冲突。另一方面,现代司法制度有弱化职权主义的倾向,即,尽可能
地不积极行使司法权,在程序中,提供给当事人更多的积极参与并由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机会,各方按程序规则行事,在程序规则的导引下
最终得出结论。然而,在保守行使司法权的同时,我们程序规则却缺
乏周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机制,“无奈、没招”伴随着程序的进程。
不仅如此,“错案追究”以及各种形式的监督,都使得法官们保守行
使司法权,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有多做、积极地做才可能多犯错误、
少做少犯错误、不做不犯错误(尽管可能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错),
而且如今的当事人还会通过各种关系启动形式上是“合法”的程序来
监督你、干预你。因此,按程序慢慢走,正确处理,在审限内结案,
着急只会自找麻烦,不仅领导们不会支持你,嫌你给他们添麻烦,有
错误还得追究你,法官成了猪八戒照镜子……,何苦来着?这就是法
官们的普遍心态。

  司法制度改革正如火如荼,但不管怎么改,司法终究是为了公正
的解决纠纷的,自古以来,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人文关怀总是有意无
意地被融入其中。我们在司法改革中,难道不应该把人文关怀制度化、
程序化么?比如,把先予执行的范围扩大,并可设定申请人提供担保,
那滴水声就会提前消失;再比如,把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再扩大,把
程序再简易一些,规则再制定得细一些,把“迟来的公正”变成适时
的公正,不仅节约了司法成本,老百姓也减轻了讼累;此外,对监督
制度的设计,应保障法官们正确而有效地行使司法权,而不是促使法
官们消极对待司法权。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不希望看到当事人在漫长
的等待中伴随着“滴水”而在滴泪、滴血……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7月05日:
http://www.jcrb.com.cn/html/2000/07/05/008200007050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