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习俗与现代法律之间

《法律的故事》撰写组 大李
  ■李本武按照农村传统习惯明媒正娶了女青年吉开桃之后,吉开
桃将李本武告到公安机关,控告理由是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不
属于合法婚姻,李本武强行与自己发生性行为,是强奸行为。后来县
法院依法判处李本武有期徒刑三年

  ■几乎所有被访村民,均对李本武持同情态度

  ■村民看重仪式,因为只有仪式才能使双方的亲戚和同村的人们
证明他们结了婚。这倒反映了村民们更认同习俗而不一定认同法律

  ■当一个国家建立了现代型的制度,而其管辖下的某些居民却仍
然生活在传统观念之中时,冲突就在心灵和行为两个层面不可避免地
发生了

  安徽省凤阳县莲塘村女青年吉开桃,与男青年李本武按照农村传
统习惯明媒正娶并举行婚礼后,吉开桃将李本武告到了公安机关,控
告理由是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合法婚姻,李本武强行与
之发生性行为,应当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县法院依法判处李本武
有期徒刑三年(6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

  当记者前往当地采访时,几乎所有被访村民,均对李本武持同情
态度,而对吉开桃的做法深感困惑,甚至吉开桃的亲属也不例外。

  不少村民(女村民)说:既是明媒正娶,做了别人的妻子,又不
与人家睡觉,还告人家强奸,这怎么能行呢?有老者认为:我们农村
都是先结婚(即按照农村习惯支付彩礼、举行仪式、喝喜酒等),事
后再去领结婚证,甚至生活大半辈子也不领结婚证,这是很正常的事
情。当记者问是仪式重要还是登记重要时,一老者回答说,当然是仪
式重要,因为仪式是大家都知道的,而结婚登记不会像仪式那样人人
知道。

  县妇联的同志认为,李本武以暴力强行与吉开桃发生性行为,应
当属于强奸;但女性应当自尊自重自立自强,反对包办婚姻应当在结
婚仪式之前,不应当在仪式之后,仪式前不坚决反对,过了门已经同
居了,再去告男方强奸,对这种做法,妇联的同志使用了“不检点”
一词来表达其看法。

  执法人员说,按照我国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均属于非法同
居关系,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这种关系中,男方以暴力强行与
妇女发生性行为者,以强奸罪定性,是没有争议的。

  笔者以为,这个案例是研究目前中国法治问题的一个极好素材。

  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男女未经结婚登
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尽管履行了民间的所谓结婚仪式,也仍然不能
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这种关系当然不属于法定婚姻关系。因
此,尽管婚内是否存在强奸犯罪是一个有着激烈争议的话题,但是,
婚外强奸的成立则是没有疑问的,也就是说,不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
之间,如果性行为是以暴力等方式违背女方意志而发生的,则按照我
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强奸罪的成立是不存在疑问的。

  然而,从法律上看不存在疑问,并不是说事实上没有任何争议。
正如县妇联的同志所说,如果你不同意包办婚姻,就应当在婚姻仪式
之前明确表示反对,而不应当在婚姻仪式举行且已过门之后。言外之
意,既然事实上同意了结婚(尽管是未履行登记这种法定手续的结婚)
,就意味着同意了男方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正当性。既然承认了男方性
行为的正当性,而事后却又去告他,这不仅属于“有失检点”,而且
还意味着你不能控告男方强奸。不过,这种争议仍然是在制定法范围
内的争议,是围绕现行刑法定罪要件展开的争议,判断的标准依然是
国家的制定法,并不理会那些与制定法不符的生活习俗。

  当然,国家法律决不会因为你无知而网开一面,仍然会对违法者
治罪惩罚,并期望通过这种强制性的执法活动,将国家权力向农村社
会有效推进。然而,这种惩罚却无法消解生活在乡村文化场景中的民
众们的那种观念,反而让他们觉得冤屈。与当事男女无关但却生活在
同一村落的人们甚至觉得愤愤不平,一个怀抱小孩子的中年妇女就说:
我也没有办过婚姻登记,我能去告我丈夫强奸么?!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村民们认为登记不重要,但是并不意味着他
们同意结婚纯粹是当事男女之间的私事,村民们几乎无例外地认为:
结婚不是件私事。正因为如此,他们才看重仪式,因为只有仪式才能
使双方的亲戚和同村的人们证明他们结了婚。这倒反映了村民们更认
同习俗而不一定认同法律。因此,在乡村社会,农民们对婚姻仍然是
慎重的,这与现代社会市民们对婚姻的慎重态度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却只有标准的不同。当一个国家建立了现代型的制度,而其管辖下的
某些居民却仍然生活在传统观念之中时,冲突就在心灵和行为两个层
面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解决这种冲突,有种种方法。推行法制是一个必然的选择,问题
是,如何在持传统观念的人群中有效地实现这个进程,并尽可能避免
他们对法制产生更大的反感。这除了执法的坚决之外,制定法律时能
否多考虑一下所立之法实行过程中的代价,因而尽可能多地充分利用
本土的资源,在传统习俗与现代法制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结合点。因
为制度固然可以塑造人,但能够塑造人的制度又离不开人们观念的支
撑。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