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观念对司法的影响

游振辉
  如果我们做一个试验,把有争议的同一案件由不同的法官来审理,
那么很可能结果会有很大不同:或结论相佐;或虽结论相仿但理由差
别很大;甚至会引出令人吃惊的其它结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就常
碰到类似的情形,同类案件不同法院的判决不同或有差异,即使同一
法院不同法官在同一时期或不同时期的判决也不同。这种“不同”还
不能简单地说谁是错的谁是对的,这也是“错案追究制”难以操作的
地方。常听到人们抱怨说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制不健全等等。事实上,
很多情形与法制是否健全并无必然的联系:第一,法律不可能预设了
所有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情形,任何一国的法律都做不到,因为人就
是人不是神;第二,僵硬的法律永远跟不上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的步
伐。举个简单的例子:对有瑕疵的担保合同,且造成瑕疵的过错不在
保证人,保证人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如果以权利为本位,着眼于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你可以认为这种瑕疵不足以导致担保合同无
效,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或虽无效但担保人有过错,仍应承担赔偿责
任。如果你强调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着眼于担保人在这种合同中只
有义务没有权利,严格担保人的责任违背了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公平
的,因而可利用这种瑕疵判决担保合同无效,免除担保人的责任。两
种理由都是那么堂堂正正,说不出谁对谁错,均是法观念不同使然。

  法官的法观念在以下几个层面上,不知不觉地发生着影响:

  1、一个没有法律信仰的法官,不可能拥有先进的法观念,不可
能去注意吸收法学的科研成果;先进的法观念又反过来强化了法律信
仰,是法律信仰的重要支柱。没有法律信仰,就难以抵制或无法抵制
因执法环境差而带来的对案件审理的种种不正当干扰。法律信仰“溶
入”你的血液中,逐渐成为你性格中的重要因素,在人格上、智慧中
放射着光芒,那么,追求真理、坚持真理就成了你办案时的基本立足
点,会使案件在程序流程中不迷失或走偏太远。

  2、案件审理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理解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
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会注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会
督促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最后体现在判决书中的,是以严谨的逻辑、
有力的论证、透彻的说理来使当事人信服。这一部分随着裁判文书的
改革和司法体制的改革,越来越能体现法官个体的法观念,因而也就
在更大层面上发挥着作用。

  3、具有先进法观念的法官,对周围的同行是一种无言的鞭策,
促使他们不能显得太“寒碜”了,使得更多人通过自己的智慧在影响
着司法;也会使与之互动的律师更认真对待所代理的案件。

  4、当事人面对理论功底深厚、法观念先进的法官,会有敬重感,
更容易接受法官的建议或决断,即使是对自己不利,也终会在事过境
迁后在心底认同法官的决断,对公正司法的产生信服感。这在无形中,
扩大了司法的社会效果,其效益是难以估量的。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6月21日,标题改为《法观念深深地影
响着司法》:
http://www.jcrb.com.cn/html/2000/06/21/008200006210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