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的法律意识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支撑

李永红
  最近媒体对发生在农村的几桩奇案分别作了报道。一件是某地女
青年自少女时代即沦为“性奴隶”而一忍再忍,第二件是已婚(按照
习俗结婚但未登记)女青年状告“丈夫”强奸罪,第三件是某山区农
民为了800元标的的案件胜诉而不惜花费7000元为自己丢失的小牛作
“亲牛鉴定”。

  这三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不同立场出发,可解读出不同的
法律文化内涵。但本人以为,为权利而斗争,这三案再次证明,国民
法律意识迫切需要认同这一论断。

  “为权利而斗争”,这句话是一篇法学经典文献的名字,文献的
作者是鲁道夫·冯·耶林。初读该文时,对其第二章的篇名“斗争是
法的生命”,还有些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法律的目标是和谐,斗争
怎会是法的生命?细读之后,有茅塞顿开之感,而今天 《检察日报》
报道的这个案情令人发指的案件,更让人体会到,在一个法治社会,
对于每一个自然人(尤其是被害人)来说,斗争的确是法的生命。此
案给人的启发,除了引起人们对罪犯残忍行为的愤慨之外,还必须认
同这样的道理:我们每个人为自己权利而进行的斗争,既是对自己权
利的维护,更是对法治国家的贡献!忍让决非出路,与犯罪的斗争,
这不但是个人的权利,更是一个人的义务。

  本案被害人自未成年时即落入罪犯的控制之下,身遭凌辱,而后
被害长达数年之久,自应获得人们的同情,因为被害的弱者总是值得
同情的,似乎不宜再说些什么。然而,本案的要害恰在一个“忍”字。
“惨遭蹂躏,忍!忍,使稚者遭殃。流离失所,忍!!忍,使弱者彷
徨。穴居生存,忍!!!忍,使懦者麻木。重见天日,忍!!!!”
这一连串的忍字,不由让人想起一句话来:“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从被害人学的角度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之后的态度,往往与其
再次受害有密切关系。如果被害人在初次惨遭蹂躏后,其本人或者监
护人能够奋起抗争,向司法机关控告,因强奸未成年女性在刑法上属
于重罪,则完全可能对罪犯处以重刑,则此后的犯罪还是否会发生?
而后刘萍在东躲西藏中又多次被纪强暴,被害人还是一个忍字,以致
最后身陷地穴之中,终日不见阳光,当听到干部来检查工作时,有呼
救机会,却仍然未能喊出一声“救命”,以致沦为罪犯的性奴隶!在
纪作案的每一个阶段,被害人都有与犯罪作斗争可以自救的机会,然
而,被害人却错过了或者放弃了这种机会。

  与犯罪作斗争,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在目前的我国,
在绝大多数场合,并非不可能的事情。在与山东省相邻的安徽省、比
山东省苍山县发展程度好不了多少的云南省某山区,有两件奇案
(“婚”内强奸案和“亲牛鉴定”案),最终通过被害人自己的努力,
而获得了法律的公正,就说明了这个简单的道理。

  一件是2000年6月9日晚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报道的一桩强奸
案。安徽省凤阳县莲塘村女青年吉开桃,向公安机关状告自己的“丈
夫”(已按照农村习俗结婚,但未办理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李本武
强奸了她。尽管吉开桃所在村的人们都对她状告“丈夫”强奸一事感
到不解,甚至吉的亲戚们也不支持她,但是,吉开桃坚持认为,既然
没有登记就不是夫妻,不是夫妻,强奸就得判刑,于是决意告状,基
层公安机关感到案情特殊并未立即立案,但吉仍然坚持控告。最终,
强奸犯罪者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

  另一件是2000年6月11日央视的高收视率节目《实话实说》报道
的一桩“亲牛鉴定”案。云南省昆明市某山乡农民老赵,在老毕家找
到并牵回了自己丢失的一头价值800元的小牛,但老毕却称此牛非彼
牛,遂将老赵告上了法庭,老赵为了保住那头“准准确确”就是自己
的小牛,也是为了避免背上“偷了别人的牛”这种在农村极为难听的
罪名,而不惜花费7000元对牛进行“亲牛鉴定”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尽管人们可以从这两桩奇案中解读出各自不同的法律文化内涵,
但是,有一点却是共同的: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前者冒着被传统习
俗和父老乡亲“放逐”的危险坚持告状,后者是以7000元之代价通过
诉讼争取800元之标的。这两个故事的主角为维护权利都付出了不小
的代价(一个付出的是精神代价,一个付出的是物质代价)。

  谁能说这种代价不值得?“正像国民不是为一平方公里的土地,
而是为其名誉和独立而斗争一样,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
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道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
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
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耶
林:《为权利而斗争》)

  法治国家的建成,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因为制度可以
塑造人的生活和习惯,使人免于恐惧和困乏;但是,现代化的法律制
度又离不开每一个人正常的法律观念的支撑。如果我们大家都对犯罪
一忍再忍,对诉讼缩手缩脚,即“法感情麻木无力”,则“此时法规
只能是一纸空文”。(前引耶林文)

  于是,我们每个人都行动起来,为自己的权利,不再隐忍,而是
积极地与犯罪作斗争,这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权利应尽的义务,而且
是对法治国家的社会秩序应尽的义务。惟其如此,我们才能够在一个
安全的环境中安居乐业。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