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进型普法的近忧和远虑

刘武俊
  没有法定理由和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机关都无权限制和剥
夺任何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司法机关亦不例外)。这其实是现代法
治社会的常识性理念。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就有这样一所霸道的“学
校”打着“普法”的幌子对所谓法律意识差的“刁民”实施强制教育,
变相限制和剥夺“学员”的基本人身自由。

  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5月12日报道,河北省隆尧县为
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教育、转化和挽救所谓“轻微违法犯罪人员”
,成立了所谓“法制教育中心”,对“学员”进行全封闭式的强制性
“教育”,被以近乎于莫须有的形形色色的理由强行接受所谓“法制
教育”的“学员”,不仅要交纳带有摊派色彩的教材等费用,更残酷
的是他们的人身自由被一扇大铁门禁锢了,在不堪忍受的“学员”看
来,这所美其名为“法制教育中心”的特殊学校实在有些类似于“拘
留所”,而在那些穿着不伦不类的仿制警服的“教员”看来,这些不
太听话的“刁民”在大铁门里就得老老实实地“享受”类似于准犯人
般的“待遇”。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隆尧县司法局负责人却振振有词
地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为这所霸道的“学校”
和这种离谱的“普法”袒护。

  隆尧县法制教育中心这种“集中营”式的强制“普法”可谓误入
歧途甚至是走上了邪道,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障的人身自由,
而且严重曲解了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和宪法原则,亵渎了法律的尊
严、扭曲了法治的理念,其危害和教训可谓深矣。当然,这只是普法
活动中一个颇为极端且罕见的个案,但其暴露出的问题却值得深思。

  依法治国的关键首先就是依法治“吏”而不是依法治“民”,这
已是法学界达成的基本共识,中央有关高层领导也有类似讲话。法治
的重点对象理应是作为公共权力行使者和公共事务管理者的各级官员。
然而,依然有不少领导干部将依法治国误读为“依法治民”,只要自
己辖区的老百姓被法令管得老老实实、服服帖帖,不上访、不闹事就
可高枕无忧地稳坐官位。这种将法治视为约束和管制老百姓的思维定
势其实是带有封建专制色彩的法律工具主义的体现,显然与“遏制公
共权力和保障个体权利”的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一言以蔽之,标
榜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隆尧县法制教育中心”,其强制教育模
式实际上就是少数领导干部依法治“民”思维模式的翻版。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治的终极目标就是限制公权、尊重和保障人
权。在国家公权力的侵权面前,个人往往是无能为力的。从这个意义
上讲,最应当“循规蹈矩”的乃是握有权力的官吏,“循规蹈矩”堪
称现代法治理念对官吏的基本要求,亦即各级官吏都应严格守法、依
法办事。从某种意义上讲,真正值得警惕的其实并不是不太安分守己
的所谓“刁民”,而是打着法律的旗号和法治的幌子恣意妄为的少数
“贪官污吏”。曾几何时,成克杰、胡长清之流不是也以领导的身份
冠冕堂皇地奢谈法治的重要性吗?

  诚然,全民普法活动对于普及法律常识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具有
积极意义。然而,这种政府推进型的普法运动的确存在着值得认真反
思的某些误区。

  良性状态的普法应当是主要由政府、学界和媒体共同担当的重任,
而中国式的政府推进型普法基本上是由政府大包大揽,由政府相关职
能部门主持、领导、组织和协调,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事实表
明,由不堪重负的“普法办公室”唱独角戏的潜在后果就是普法“走
过场”现象普遍、普法的实效大打折扣。并且,水分颇多的普法“成
绩”往往会以工作总结或会议材料以及名目繁多的锦旗、奖状等等巧
妙地转变为有关官员的政绩,至于通过普法硬性推销甚至摊派各种教
材读物搞变相的创收,更可谓有利可图。难怪隆尧县会以红头文件的
形式巧立名目且别出心裁地设立这样一所名利双收的特殊“普法”学
校,若不是撞到了《焦点访谈》的枪口,说不准还可能被戏剧性地树
为“依法治县”或普法的先进典型呢。

  依我之见,当前的普法活动应当淡化过浓的行政化、运动化和形
式化色彩,尽快实现向学者——大众互动型和常规化、实效化过渡。
在我看来,普法的最佳载体当属新闻媒体,新闻媒体对推进中国普法
进程功不可没且潜力巨大。深受广大观众青睐的中央电视台《今日说
法》、《社会经纬》等法制类节目,其实在普法方面作出了难以估量
的重要贡献。另外,以“法眼看天下、慧心暖人间”为理念的《检察
日报》“法治评论”周刊,以“以学者思想启发人民心智、用随笔风
格演绎法律精神”为理念的《法制日报》“法意”专栏,不仅深受读
者关注和喜爱,在法学界也颇有影响,成为学者普法的独具特色的
“第二课堂”,同时也是学界与大众通过媒体建构的一种常态且良性
的互动状态。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意味深长地将法律形容为一种“内在的、默默
地起作用的力量”,其实普法的真实效应也是往往通过学者启蒙式的
教育和民众“秋菊打官司”式的践行才潜移默化地凸显出来,而有走
过场之嫌的运动式的普法考试显然极易遮蔽大众对法律真实的认知程
度。与其劳民伤财地创办名不副实的所谓“法制教育中心”,不如有
效利用并不稀缺的智识资源和传播渠道,充分尊重和发挥学者及媒体
在传播法治理念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这个角度讲,我更寄厚望
于有良知和正义感的报刊、电视、广播乃至互联网站等传媒,相信这
些媒体在普法尤其是在启迪法治理念和弘扬法治精神方面大有作为。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