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内部竞争上岗辨

游振辉
  近来,各地法院内部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增多,一些法院把这
种激励机制作为法院内部改革的重要措施来抓,许多新闻媒体也将之
当成新生事物大肆炒作。对此,笔者甚忧。众所周知,司法行政化是
中国司法制度的致命弱点,在相当程度上已遮蔽了司法的个性,成为
司法腐败的温床。当前司法改革要做的应该是不断根除司法的这种行
政化气息,而法院内部竞争上岗的作法却与此背道而驰。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
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可见,
推进司法改革是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根据
这一精神,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并明确指出“坚持依
法独立审判”是人民法院改革所要坚持的原则之一。“独立审判”不
仅仅是指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只是法院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
的“外部独立”,还包括“内部独立”,即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独立
审判。审判是一种复杂的讲究规则的司法活动,最基本的要求是裁判
者面对冲突各方的亲历性,只有这种在诉讼机制下产生的判决才可能
具有合理性、权威性,并使冲突各方易于认同。庭长、副庭长们未必
亲自审理全部案件,但却要“管理和审批”全部案件,并有权对案件
“品头评足”,法官“必须”执行,这是典型的行政化管理。主审法
官和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意味着每一个法官都具有行使审判的权限,是
具有自己决定和表示国家意志的独立的审判人格,应当允许甚至要求
法官在履行职务意识上保持独立性。因此,法院的外部独立是司法独
立的基础,法官的内部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司法活动的独立则是
法院外部独立和法官内部独立的必然结果。《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指出:“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严重影响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对应的措施就是“推行审
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依审判职责签
发裁判文书。”

  仅仅只是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是不足以革除司法行
政化的,因为,现行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以及“官阶”是以行政管理
模式建立起来的,司法行政化的“温床”仍在,“审判长和独任审判
员”们不过是戴着镣铐跳舞。所谓“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正是强化
了这样的“温床”,竞争上来的将自觉或不自觉地重蹈行政管理覆辙。
在这样的“温床”上怎么适合现代司法的生长!如果把审判权作为资
源来看待的话,那么法院内部各层级以及各位阶的官们对这一资源的
瓜分,必然弱化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们对资源的占有和使用。
或许有人会争辩:中层干部将只是进行行政事务,不再占有审判权资
源。然而在按行政管理模式建立起来的机构中这能够办得到吗?把优
秀的审判人才选拔到进行行政管理的职位上来,分散他们的精力,难
道不是严重的资源浪费吗?

  法院内部竞争上岗的做法意味着:我是竞争上来的,我是最好的,
你应当服从我,我有权指挥你。很显然,这无形中强化了法院内部的
行政化管理,竞争还使得法官之间的等级拉大且合法化,这些是违背
司法规律的,与当前要革除司法行政化是背道而驰的。此外,在竞争
过程中,还加剧了法官之间人际关系的复杂化,以及法官媚俗领导。
法院的内部管理要从以人的管理为中心转变为以案的管理为中心,从
削弱中层干部对案件的决定权入手,直至确立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
为核心的审判机制,最终取消所谓中层干部,把现有的中层干部“下
放”充实到审判第一线,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审判队伍,提高审判效
率、增强审判质量,革除司法行政化。

  法官应当是经验丰富的人,善良、正派、智慧、逻辑思维敏捷,
以追求社会正义为天职,甘于寂寞。然而,现在法官们对中层干部竞
争上岗趋之若骛,除了体制原因之外,还表明了法官们的心态:以高
职位来体现人生价值、追权逐利,这与现代司法对法官的要求是格格
不入的。如果说拿破仑的名言“不想当元帅的士兵不是好士兵”是命
令与服从机制下的真理的话,那么,在司法独立和现代法治理念下,
“想当官的法官不是好法官”,也是体现法官这一职位本质的箴言。

  注:发表于法制日报2000年9月17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0-09/17/content
_5279.htm


  附原始文稿:

          法院内部竞争上岗辨

             游振辉

  近来,各地法院内部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增多,如人民法院报
2000年3月27日报导《北京丰台法院竞选中层干部》,公开竞争全院
的庭长、副庭长等25个岗位;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3日报导北京市
房山区法院锐意改革,对中层副职领导实行竞争上岗;同日另一篇报
导了四平中院原有51名中层干部的职务全部暂时“挂起”,零起点与
新参加竞职的一般干部一起参加竞争。把这种激励机制作为法院内部
改革的重要措施来抓。

  这种竞争上岗有其大背景。1998年8月1日《人民日报》第2版
《中组部人事部联合发出通知 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中报导“通
知明确了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即县以上各级党委、政
府的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机关。”从中我们
看到了一种思维惯性:法院、检察院这样的司法机关与党委、政府、
人大、政协、纪委等是同一“序列”的,统称为“党政机关”,实行
统一的管理,内部管理模式基本相同,没有“质”差。不是根据立法
权、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权、党务的不同性质,力图找出科学的体
现不同性质权力运行规律的机制,而是一把抓,统一实行行政化管理
模式。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
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可见,推进司
法改革是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这一
精神,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并明确指出“坚持依法独
立审判”是人民法院改革所要坚持的原则之一。“独立审判”不仅仅
是指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只是法院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
“外部独立”,还包括“内部独立”,即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独立审
判。审判是一种复杂的讲究规则的司法活动,最基本的要求是裁判者
面对冲突各方的亲历性,只有这样在诉讼机制下产生的判决才可能具
有合理性、权威性,并使冲突各方易于认同。庭长、副庭长们未必亲
自审理全部案件,但却要“管理和审批”全部案件,并有权对案件
“品头评足”,法官“必须”执行,这是典型的行政化管理。主审法
官和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意味着每一个法官都具有行使审判的权限,是
具有自己决定和表示国家意志的独立的审判人格,应当允许甚至要求
法官在履行职务意识上保持独立性。因此,法院的外部独立是司法独
立的基础,法官的内部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司法活动的独立则是
法院外部独立和法官内部独立的必然结果。《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指出:“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严重影响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对应的措施就是“推行审
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依审判职责签
发裁判文书。”

  仅仅只是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是不足以革除司法行
政化的,因为,现行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以及“官阶”是以行政管理
模式建立起来的,司法行政化的“温床”仍在,“审判长和独任审判
员”们不过是戴着镣铐跳舞。所谓“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正是强化
了这样的“温床”,竞争上来的将自觉或不自觉地重蹈行政管理覆辙。
在这样的“温床”上怎么适合现代司法的生长!如果把审判权作为资
源来看待的话,那么法院内部各层级以及各位阶的官们对这一资源的
瓜分,必然弱化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们对资源的占有和使用。
或许有人会争辩:中层干部将只是进行行政事务,不再占有审判权资
源。然而在按行政管理模式建立起来的机构中这能够办得到吗?把优
秀的审判人才选拔到进行行政管理的职位上来,分散他们的精力,难
道不是严重的资源浪费吗?

  法院内部竞争上岗的做法意味着:我是竞争上来的,我是最好的,
你应当服从我,我有权指挥你。很显然,无形中这强化了法院内部的
行政化管理,竞争还使得法官之间的等级拉大且合法化,这些是违背
司法规律的,与当前要革除司法行政化是背道而驰的。此外,在竞争
过程中,还加剧了法官之间人际关系的复杂化,以及法官媚俗领导
(几位院党组成员的票数不成比例的占很大份量,如,法官民主评议
20分,评委30分,法官评分10分,党组成员研究决定40分等)。法院
的内部管理要从以人的管理为中心转变为以案的管理为中心,从削弱
中层干部对案件的决定权入手,直至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为核心的
审判机制,最终取消所谓中层干部,把现有的中层干部“下放”充实
到审判第一线,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审判队伍,提高审判效率、增强
审判质量,革除司法行政化。

  法官应当是经验丰富的人,善良、正派、智慧、逻辑思维敏捷,
以追求社会正义为天职,甘于寂寞。然而,现在法官们对中层干部竞
争上岗趋之若骛,除了体制原因之外,还表明了法官们的心态:以高
职位来体现人生价值、追权逐利,这与现代司法对法官的要求是格格
不入的。如果说拿破仑的名言“不想当元帅的士兵不是好士兵”是命
令与服从机制下的真理的话,那么,在司法独立和现代法治理念下,
“想当官的法官不是好法官”。

              2000.4.28初稿 2000.9.11修改

  注:本文初稿曾发表于《北大法律周刊》2000年第4卷第2期总34
期专题版:
http://www.chinalawinfo.com/flzk/flzk34-topic.htm#mark15

  附:曹呈宏点评(2000.9.17 15:25:00)

  如果一个问题是经常发生的,就要从规律上找原因;如果一个问
题是普遍发生的,就要从制度上找原因!法官也是人,并不是圣人,
更不是神,他也要吃饭,也要养家糊口,也要得到人们的尊敬,也要
过上体面的生活……,我认为这些都无可厚非。所以如果追求“当官”
只是个别时候个别地方个别法官的个别现象,我们可以说“想当官的
法官不是好法官”,这是对法官个人品质的评价。但当这是普遍的经
常的现象时,我们就不能再过份地苛求指责或依赖于法官的个人品质,
而不去推究其深层原因。因此,我的结论是:

  与其说“想当官的法官不是好法官”,不如说是“促使法官都去
想当官的制度不是好制度”!

  我国的法官制度仍然未能摆脱行政管理的模式、军事化管理的模
式。别的不说,单就法官分这么多的“等级”就足以证明了!(国外
法官一般只分三、四个等级,而且等级之间的待遇各方面都相差无几,
目的就是不鼓励法官为了追求晋升而丧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