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如何获得救济
11岁女生给我们的启迪

大李
  据《法制日报》报道(见该报2000年5月20日第三版《11岁小女
孩许凤追获肇事司机》一文),5月11日下午5时30分,青岛市四流南
路小学11岁女生许凤和爸爸妈妈一起去看望姥姥。当他们走到该市四
方区平安路集市时,许凤的爸爸突然被一辆货车撞出十多米远(次日,
许凤的父亲因伤势过重去世)。在事故现场,面对突如其来的横祸,
许凤的妈妈一时吓呆了,忙不迭地去拉自己的丈夫,肇事车趁机逃窜。
机智的小许凤见状立即追了上去,记住了该车车号。当她追出约有一
百米后,肇事车已把她远远地甩在后面。小许凤急忙拦了一辆出租车,
简单地说明了情况,并告诉司机自己没有带钱,等会儿妈妈来付钱。
司机立即拉上小许凤,追赶肇事车,并通过手机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
追上了肇事车后,肇事司机想给点钱私了,被小许凤一口回绝。在围
观群众的帮助下,闻讯赶来的公安交警将肇事司机带回了现场。

  如果我们珍视自己的权利,并期望在不期而遇的冲突或者纠纷中
获得权利的救济,这个11岁女孩子的表现则正是我们每一个成年公民
学习的榜样。

  法治社会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在各种领域均有体现。在法
律创制上,体现为要求提高法律的质量,不得通过旨在践踏人民权利
的法律,法律只有对公民各项权利予以肯定,才能被称为一部良好的
法律;在法律解释上,与“义务法定”相反,权利可以推定(郭道晖:
《论权利推定》,1991年,北京);在法律适用上,既体现为对公民
权利的尊重,即司法不得专横,诉讼参与人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又
体现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即司法不得软弱,法官必须对当事人的诉
求给予公正的回应,不能屈从于外在的压力而放弃法律的适用(李永
红,《论司法公正的制度保证》,1999年,上海)。

  综上所述,那么,是否可以得出结论说,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完全
是国家的事情,当事人不必费神劳力或者无用武之地?在“送法下乡”
(这也是一个为法学者所乐于讨论的问题)时,我们常常会听到民众
这样的意见:学习法律当然有用,可是,我有理却打不赢官司(乡人
之间的借贷往往是没有书面手续的)!官司胜诉了判决却又得不到执
行(乡人之间的纠纷,弄到法院去的,相当一部分往往是债务人经营
失败而失去履行能力造成的,所以,即使法院判决了,也难以帮债权
人执行回多少财产)。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你借钱给他人却未能留
下书面的证据,未能获得相应的担保。

  权利为公民个人拥有,顾名思义,权利作为人类自由的法律界定,
是基于自由意志的权衡和趋利避害的选择(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
思辩》,1999年,济南)。虽然权利的最后保障需借助于公家法律的
强制力,但是,权利的救济,一开始就与权利主体个人的努力密切相
关。尽管法律一视同仁地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但是,有时法律对懒
汉懦夫或无知者的权利也许会无能为力。

  一方面,国家的司法人员不可能处处都是,其他执法机关也不可
能时时派人跟随左右,而每个人都有可能遭遇紧急情形,在这样的情
形下,受害者来不及向司法寻求公正,来不及向执法机关报警求助
(梁慧星:《民法总论》,1996年,北京),若法律不允许当事者自
力救济,则无异于让其坐以待毙。故,各国刑、民法律均规定公民可
以实施自助行为,而这些行为只要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即使给他人
造成损害,也应予以免责。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任何公民可以扭送嫌犯”,就都体现了这种精神。

  另一方面,如非紧急情形,禁止私力救济,换言之,在一般情形
下,对权利只能寻求公力救济,即报警求助或者提起诉讼。公力救济
虽系公家的事,当事者自己仍然不能作懒汉打算,指望通过公职人员
的努力而自己可以坐享其成。因为,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定的根据
和理由。正如常言所说,公权力的启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律为准绳”。如果别人真的借了你的钱或者损害了你的权利,但是你
却举不出证据证明它,即使你向法院起诉,如果法院也调查不出这一
事实,则“客观上”的事实无法成为“法律上”的事实,司法仍然不
能为你的诉求作出你期望的回应。因此,在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
就得通过证据筑造一个桥梁,司法正是通过这一桥梁,将法律的正义
送到具体的讼争事实之中。对公民而言,为了减少日后纠纷扯皮,事
先事中以法律为行为的规范、留下法律上有意义的证据,既可以预防
权利的受损,又可以在权利受损后,在司法或者行政程序中证实自己
的主张,获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

  本例对成年人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一个11岁女生能够如此沉着
——在亲人遭遇车祸时,能够特意记住肇事车的牌号(即使那车真的
逃遁,也为今后交通警察或者民事、刑事法官处理此事提供重要的证
据和线索),当身无分文时,能够用事实亦或道理征得出租汽车司机
的同情,共同追赶逃逸的车辆——这也许是亲情促使了这位11岁女生
“急中生智”,也许她本身就是一个天才神童,但对于成年人来说,
我还是更愿意将其解释为一种权利自我救济意识的自觉。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