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届满后消灭的是何种权利

曹呈宏
  一、起诉权消灭说。这是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时效届满则当事人
的起诉权丧失,但不排除当事人自愿履行。但法国这种规定有逻辑上
的缺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的现象。起诉是涉及程序的内容,而
时效是实体方面的内容(任何国家的时效都是放在民法里规定的,不
是在民诉法里规定的)。所以法国的立法逻辑是混乱的,这与法国民
法典颁布得早,理论基础难免不严密有关,对照法国与德国民法典,
这种不严密随处可见。

  二、胜诉权消灭说。我国采用此说(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
务的权利消灭了)。原来的说法是我国的法律该规定是采用苏联的说
法的,但现在查苏联民法典是作为拒绝应诉的理由,这是一种抗辩权。
按胜诉权消灭说,实际上还是反映了一种请求权,采用胜诉权消灭说
的弊端在于:只要是胜诉权消灭之前起诉,就一定会胜诉。(因为享
有胜诉权)。实际上胜诉与否是要经过法院审判后才能确定的。

  对以上第一、二种说法有的人归入诉权消灭说。

  三、权利本体消灭说(日本立法)。时效界满后,权利本体消灭,
不但诉权消灭,本权也消灭。这就是说,自愿履行时,也不能接受,
否则本权所有人可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许多人认为日本的立法不公
平。实际上也不是日本立法立到现在不知道这些道理,在罗马法时代,
引用时效制度是在当事人的,不是法院的,如果其愿意归还的话,债
务人不引用时效制度,就可以归还。但尽管它弥补了这一漏洞,却还
有一个漏洞没有弥补,即其权利本体消灭了,没有反映出对方取得权
利,因此权利不明确,归属不明,债的标的物处于无主状态,不利于
交易安全(第三者不知道该与谁交易)。

  四、抗辩权发生说。(请求权消灭说)

  作为债务人可以抗辩。作为债权人来讲,一旦债务人提出抗辩,
请求权就消灭。债务人取得权利的抗辩的理论基础是基于民法上的
“占有”,“占有”本身是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的。例如,打猎时
的一只野兔,本来是无主财产,但一旦被猎人猎获时,就变成了他的
财产,这就是基于“占有”。对时效制度来说,一旦占有时效界满,
权利就归债务人所有。这样一来上述的权属不明的缺陷就弥补掉了。
我个人认为这是比较合理的。但也有人提出这跟权利的本质不同,任
何权利都要在法律的担保下,没有权利没有法律保护。时效利益的归
属也不明确(时效利益归属最明确的是本体消灭说)。

  但比较上述观点的利弊后,作为倾向性的意见来说,我们认为时
效届满后消灭的权利还是应当针对请求权。虽然在提法上各国有不同,
其实质内容反映的还是请求权的内容。

  注:引自万千法律新闻组,著作权归属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