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秋雨风波”的法律透析

郝铁川
  余秋雨先生是我国近年来声名昭著、成就突出的学者。近来,以
“文坛怪才”余杰为代表的一群文化人围绕两个问题,穷追不舍地向
余秋雨发难:一是余秋雨在“文革”时期是否做到了守身如玉;二是
余秋雨该不该对“文革”时期的“失身”忏悔。笔者无意介入这一风
波,但感到其中的某些法律文化现象,令人关注和深思。

  第一,余秋雨是否享有某些个人历史资料不为公众所知的隐私权?
余秋雨是一个文化名人,其作品已面向社会,而不仅仅限于学术界。
因此,可以把他列入公众人物。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对公众人物的
隐私权的保护程度要低于普通百姓,但又要高于政府官员。夸张一点
地说,政府官员因其与普通百姓的利害关系特别密切,因而几乎没有
什么隐私需要法律保护,他们在公众面前是“全裸”的。但作家、歌
星、球星在公众面前只能是“半裸”的,即与他们取得成就的相关因
素是需要向公众暴露的,而与其成就无关的隐私内容则要受到法律的
严格保护,因为他们和公众的利害关系不像政府官员、政治家那样密
切。

  余秋雨之所以能够成为公众人物,是因为其散文在公众中产生了
广泛的影响,那么,余秋雨的散文何以写得好?他受到过哪些老师的
指点、受到过哪些严格的写作训练?他阅读过哪些作品、受到过谁的
较大影响?这些本来属于他的个人隐私内容,但因余秋雨由其散文成
就而成为公众人物,则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要求,不受法律的特殊保
护。

  至于余秋雨在“文革”中是否守身如玉,这属于余的政治表现,
与其散文成就并无直接关系,无需向公众暴露,法律亦应将其列入个
人历史资料,作为隐私权而给予严格保护。这样的保护之所以必要,
一定有利于余秋雨的内心安宁,保持旺盛的精力,写出更多的散文;
二是有利于余秋雨家人、后代的内心安宁。不恰当地抖落余秋雨的所
谓“丑行”,无疑会殃及余氏家人、后代,因此,我们一定要严肃地
想一想,究竟应不应该让余氏付出这样的代价?

  第二,余秋雨是否享有不为自己过去行为忏悔的内心自由权?笔
者未曾、也无必要去调查余氏在“文革” 中有无劣迹,现在退一步
来说,即使他在“文革”中确有污点,是不是就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
来向公众忏悔?否!

  思想自由、行为守法,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一个人的
行为要受法律的约束,而一个人的思想则不受任何强制性专政。这在
现代民法中被视为内心自由权,她属于人格权范畴。即:内心自由权
是一种以意志、意思决定的独立和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不
法强制他人接受思想观点、接受或者变更生活方式以及宗教信仰,都
属对内心自由权的侵害。

  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无规定任何公民都要为自己在“文革”中的表
现进行忏悔的义务,借助外力强迫一个人进行忏悔是有侵害一个人内
心自由权之嫌疑的。既然不是法定义务,那么公民个人愿不愿意进行
忏悔,完全由公民个人实行意思自治。但在这里存在一条民主与专制
的分水岭,即:民主社会对于一个人是否做出道德高尚的行为(包括
忏悔),实行自愿原则,虽然提倡、但不强迫;而专制社会则实行自
觉原则,不管你是否自愿,但在行为上你都必须自觉地这样做。

  70年代初,当时的西德总理勃兰特访问波兰,曾下跪于二战期间
被纳粹屠杀的犹太人的陵墓之前,为自己的民族过去所犯下的罪行而
忏悔,此举受到世人的普遍赞颂;但我们同样看到,在西方仍有极少
数信仰纳粹的人,只要他们行为上没有违反法律,其信仰仍然受到法
律、世人的容忍。这大概就是伏尔泰说的:我不赞成你的观点,但誓
死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

  余秋雨在“文革”中的政治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至于他如何认识
自己在“文革”中的表现,愿不愿意公开忏悔,完全属于他个人的事
情,与公共利益无关,与其散文成就无关,余杰等人口诛笔伐,并声
称要“穷追不舍”地逼其就范,倒有点“文革”时“抓住一点,不及
其余”的“全面专政”味道。

  当今的农民通过“海选”、乡村自治,将逐步熟悉法律;工人、
企业家亦由于涉足商海而逐渐熟知法治,而文化人长期生活在计划经
济体制下,高校、文联、作协等又是计划经济的最后一批堡垒,因此,
我们真切地喊一声:文化人啊,别成为中国的最后一个法盲部落!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5月17日。